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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印发《商务新区党员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追责问责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102979 发布日期: 2020-04-20 发布机构: 商务新区
文 号: 文件分类: 所属机构:
关于印发《商务新区党员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追责问责办法》的通知
黄下商工发〔2020〕19号
关于印发《商务新区党员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追责问责办法》的通知
各社区、机关各部门:
现将《商务新区党员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追责问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下陆区商务新区工作委员会
2020年4月20日
商务新区党员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追责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商务新区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营造干事创业、担当作为的良好政治生态,有效解决党员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湖北省纪委机关、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不作为不担当问责办法(试行)》等相关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区、社区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 问责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重点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打赢“三大攻坚战”,聚焦各级党组织责任不落实、作风不务实、监管不到位、制度不健全等突出问题和党员领导干部中存在的不担当、不作为、失职失责失察,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等严重的突出问题,动真碰硬,严肃问责,促进党员干部转变作风,担当尽责、奋发有为。
第四条 问责情形:(1)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和省市委的决策部署不及时传达学习,不认真研究贯彻,不积极推动落实,给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2)执行党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上变形走样,自行其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者打折扣、搞变通,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欺瞒组织,弄虚作假的;(3)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群体信访等重大风险中不重视、不落实,脱离实际等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处置不当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4)所管辖范围内持续发生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5)在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中不积极主动,推拖等靠,重点任务不能如期完成的;(6)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不敢抓、不敢管、不担责,工作推动不力的;打击黑恶势力犯罪避实就虚、避重就轻,隐瞒不报,有案不立、压案不查,对黑恶势力打击不力的;对整治涉黑涉恶腐败及“保护伞”问题态度不坚决,处置不当,社会反响强烈,群众意见较大的;(7)在安全生产、疫情防控、低保救助、劳动保障、城市管理、城市建设等重点领域工作中,落实监管和监督责任不到位,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或影响的;(8)对巡视巡察、环保督察、专项检查等反馈的问题,不认真整改落实,敷衍整改、虚假整改、拒不整改的;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说假话,搞弄虚作假的;(9)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信访问题或诉求,不及时回应、不主动解决,或者消极应付、敷衍推脱,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或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重复上访、非正常上访等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和影响的;(10)在涉及群体性、突发性事件、重大灾情疫情中应对不力、处置不当、履职缺位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知情不报、隐瞒实情、失责失察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11)思想保守僵化,精神萎靡不振,工作不在状态,消极怠工,被动应付,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认真履职,交办的事项不及时办理,该限时办结的事项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或者办理结果未达到规定要求,造成不良后果或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12)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安于现状、不思进取、不想事、不干事,得过且过,年度重点工作未完成目标任务,或者本部门、本社区工作打不开局面,影响新区工作的;(13)作风漂浮,好大喜功,工作浮在表面、流于形式,只表态不落实,或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缺乏实际行动,贻误工作或群众反映强烈的;(14)其他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的方式与适用
第六条 本办法所列应当问责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或者给予诫勉;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党工委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七条 本办法所列问责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依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政务处分;涉嫌职务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对受到党纪或政务处分的党员干部,新区纪工委提出建议及时上报党工委作出组织处理。
第九条 因多人不担当不作为被问责或处理,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应及时对该单位多人进行调整。
第十条 受到问责给予组织处理的党员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以往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党工委同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