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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印发《下陆区生产安全事故约谈警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45854 发布日期: 2024-06-26 发布机构: 下陆区应急管理局
文 号: 文件分类: 所属机构:
关于印发《下陆区生产安全事故约谈警示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园区),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下陆区生产安全事故约谈警示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下陆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6月26日
下陆区生产安全事故约谈警示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督促事故责任单位认真吸取生产安全事故教训,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约谈警示”是指区安委会办公室、区行业主管部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街道(园区),就其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分析事故原因、落实监管防范措施情况进行提醒、告诚、约谈、警示的谈话。
第三条 约谈警示对象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
第二章 约谈警示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安委会办公室会同区行业主管部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
(一)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重大敏感时期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或发生突发安全事件社会影响恶劣、产生负面舆情的;
(三)虽未发生亡人事故,但暴露出企业安全管理存在严重缺陷、具有典型性涉险事件的;
(四)其他有必要约谈的情况。
第三章 约谈警示实施
第五条 (一)由区安委办直接实施约谈警示,并将约谈记录抄报给属地街道(园区)和行业监管部门;(二)由街道(园区)或行业监管部门实施约谈警示,并将约谈情况抄报区安委办。
第六条 约谈警示以会议形式进行,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第七条 被约谈警示方应当根据约谈警示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指施等。
第八条 被约谈警示对象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的,由约谈方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 约谈警示小组除主约谈人外,还包括组织约谈的相关人员等。约谈时可邀请有关安全生产专家参加会议。
第十条 约谈警示会议实施程序:
(一)约谈警示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警示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包括主要原因、主要教训和下一步整改措施;
(三)约谈警示方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要求,被约谈警示方对应作出承诺。
(四)形成约谈警示记录(见附表)。
第十一条 约谈警示情况按政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被约谈警示单位应在约谈警示后,将约谈警示组提出的整改措施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约谈警示单位,并限期整改有关问题。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因落实约谈警示事项整改措施不力,再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