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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下陆大泉路生态廊道工程项目 “6·1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报告

2024年6月14日上午10时左右,大泉路生态廊道工程项目舟桥旅旁一工人在工作期间受物体打击掉入基坑受伤,经现场抢救无效,6月14日10时16分宣布现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70万元。

2024828日,人民政府对《黄石下陆大泉路生态廊道工程项目“6·1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批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14]95号)等有关规定,下陆区成立以区应急局牵头区总工会、区建设局、下陆公安分局、团城山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组成的黄石下陆大泉路生态廊道工程项目“6·1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以下简称“评估组”),邀请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并委托相关专家参与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依法对该起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评估组以《事故调查报告》为依据,按照“四不放过”原则,针对事故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的要求作为重点评估内容,通过听取汇报、资料审查、座谈问询、现场核查等方式对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估。

二、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经评估,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责任追究均已按要求落实到位,具体如下:

经查,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均已严格按照批复要求落实到位。在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方面,下陆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安徽易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给予伍拾万元的经济处罚,已于2024年11月6日执收。在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方面,下陆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安徽易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泉路生态廊道路基二标段工程项目经理高国刚依法给予贰万元的经济处罚,于2024年11月6日执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安徽易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泉路生态廊道路基二标段工程项目安全员刘生依法给予壹万伍仟元的经济处罚,于2024年11月6日执收。此外,安徽易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照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于2024年11月1日给予项目部负责人高国刚、项目部技术总工李东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给予项目部安全员刘生记大过处分并停职培训后方可上岗。综上,事故涉及的行政处罚及企业内部处分均已执行完毕,责任追究到位。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经评估,相关单位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已全面落实。一是深刻吸取教训,开展警示教育。“6·14”事故发生后,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大泉路生态廊道工程项目经理部、安徽易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合成立了事故调查组,配合下陆区政府开展事故调查,同时中国十七冶项目部将事故向项目所有单位通报并要求开展警示教育,安徽易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全体员工召开了事故反思总结会,查找事故原因,深挖事故根源,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公司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二是压实安全责任,调整领导班子。安徽易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严格执行考核制度,对项目部领导班子履职不到位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解除了原项目部领导班子职务,重新任命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加强安全管理领导力量,进一步督促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确保作业安全。三是完善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安徽易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修订了《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强化执行力,加强安全监护,杜绝出现“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四是加强安全培训,提升员工素质。安徽易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修订后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编制了安全教育培训教案,对员工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并对受培人员进行考试,不合格者重新培训直至考核合格,有效提升了员工安全素质和技能。五是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深化双重预防机制。安徽易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成立的领导班子坚持领导带班,深化了施工现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坚持开展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有效减少了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提高了施工安全水平。

四、评估结论

经评估组综合评估,安徽易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相关单位能够深刻吸取“6·1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的沉痛教训,严格按照事故调查报告的各项要求,全面落实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并对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按“五落实”要求制定了整改方案,整改措施已整改落实到位。综上所述,评估组认定:黄石下陆大泉路生态廊道工程项目“6·1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的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已全部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