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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达学习《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

传达学习《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法》


下陆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523日,省委常委会审议批准《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于201466日由省委、省政府布实施。今年515日,省委常委会会议修订《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为《实施办法》)。

一、《暂行办法》的主要特点

  该《暂行办法》是我省首个明确和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规范性文件,也是我省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出台的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文件。

《暂行办法》构建“党政同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各级安委会的权威、建立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述职制度、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纳入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规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情形、方式、适用、主体和程序、明确了执行范围,有利于推动每个单位和企业都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责任。

二、《实施办法》与《暂行办法》的区别及亮点

一是通篇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安全生产重要思想。《暂行办法》明确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12字方针,新修订实施办法》扩充为16字方针,增加“失职追责”要求,并对“失职追责”进行解释说明,即“党政领导干部日常工作中要依责尽职,发生事故依责追究;按照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充分显示了省委省政府抓安全生产的决心更大、力度更大、措施更严,标志着湖北省“铁腕治安”的时代来临。责任追究依据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职责清单(我区2019以“两办”名义印发《下陆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清单》(下办发【20199号),坚持实事求是、合法合规、权责一致、公平公正、惩教结合的原则。《实施办法》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三个必须”的要求以法规的形式加以确定,要求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确定了“三个必须”的原则是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谁来抓”的问题。

二是强调“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始终把安全生产摆在与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是《实施办法》核心要义之一,《暂行办法》明确:党委对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政府对安全生产负监管责任。《实施办法》规定:严格落实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共同负责,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进一步强化了安全生产领导机制,彰显了安全生产工作在全局工作中的重要性。长期以来,有的地方面对GDP诱惑时,就把安全抛在脑后,红线失守、底线不保。如:2019年四川宜宾恒达公司“7.12”重大爆炸火灾事故,造成19人死亡。经查,该公司原来就是一家沿海地区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宜宾市将该公司作为重点招商企业引入,在试运行期间即发生重大事故,一次又一次血的教训告诉我们,安全生产工作必须是“一把手工程”,必须放在全局工作的突出重要位置。

三是问责方式发生变化。《暂行办法》规定的问责方式有书面检查、约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实施办法》明确对组织或单位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贵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等方式问责;对个人可以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予以问责。取消了“约谈、责令公开道歉、引咎辞职”等方式,增加了“诫勉、调整职务、责令辞职”等方式,处罚更加严厉,要求更高。

四是问责情形更加精准细化。《实施办法》规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除追究发生责任事故的乡镇党委、政府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外,同时还追究发生责任事故的县(市、区)行业、领域监管部门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特别强调了“行业、领域”的责任。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除追究该县(市、区)党委、政府和该市()行业、领域监管部门责任外,还要追究对应的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责任追究。而“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落实救援力量、设备、器材和救援预案而导致事故救援不力的;不配合、不如实报告、敷衍塞责、推卸责任、弄虚作假和阻扰调查处理工作的”则会从重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