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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基层医疗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国卫医发〔2022〕6号)的精神,推进医疗机构间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共享,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制定了《下陆区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下陆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4月30日


下陆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医疗服务共享机制,合理有效利用医疗资源,规范医疗行为,改进服务质量,简化就医环节,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提升医疗机构运行效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根据《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国卫医发〔2022〕6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互认原则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二、互认范围

各基层医疗机构首先要在公立医疗机构间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鼓励各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与民营医疗机构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本方案所指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规则遵循:

(一)拟开展互认工作的检查检验项目应当具备较好的稳定性,具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便于开展质量评价。

(二)同级医疗机构之间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项目逐步实现互认;基层医疗机构对上级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结果,原则上应予认可。

(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

1.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2.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3.检查检验项目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4.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的;

5.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6.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的;

7.出具医学检验结果的医疗机构实验室未能通过自治区实验室室间质评或国家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控制质量中心室间质评的;

8.医学检验的时间与现就诊时间差距较大,已无参考价值的;

9.诊治医师认为有必要进行再次检查的;

10.其它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三、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 2024年5月开始实施

1.互认项目

1.1.医学影像检查客观检查结果(胶片、图像),包括普通放射片(含CR, DR)、CT、MRI、核医学成像(PET、SPECT)。

1.2.医学影像检查项目中要根据检查过程中的动态观察出具诊断报告的,或诊断报告与检查过程密切相关的。包括放射造影检查(含DSA)、超声检查、其他影像检查(心电图、动态心电图、脑电图、脑血流图、肌电图)、核医学成像结果可通过扫码观看动态成像。

1.3.临床检验项目,选择稳定性好、参加室间质评且合格的项目。分别是生化、血常规、尿常规、免疫四大类中的部分项目:

1.3.1生化:钾、钠、氯、钙、铁、镁、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碱性磷酸酶、谷氨酰转肽酶、总胆红素、直接胆红素、间接胆红素、白蛋白、血糖、尿素氮、肌酐、尿酸、内生肌醉清除率、尿酸检测、总蛋白、白蛋白、胆固醇、甘油三酯、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乳酸脱氢酶、淀粉酶。

1.3.2血常规:白细胞计数、红细胞计数、血红蛋白测定、平均红细胞体积测定、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含量测定、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浓度测定、红细胞比积测定、血红蛋白压积、血小板计数。

1.3.3尿常规:尿胆红素、尿胆原、酮体、维生素C、尿糖、尿蛋白、潜血、PH、亚硝酸盐、白细胞、比重。

1.3.4临床免疫项目,乙肝五项(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丙肝抗体(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甲肝抗体IgM(肝功能异常和术前除外)、免疫球蛋白、AFP作为肿瘤标志物、癌胚抗原、甲状腺功能测定。

工作重点:辖区基层医疗机构认可上级医院、基层医疗机构间实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二)第二阶段,2024年6月开始实施

互认项目:同第一阶段项目。

工作重点:辖区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间实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基层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重要性,逐步推进我区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本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建立工作台账,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二)加强质量控制。医疗机构要将检查检验质量纳入科室负责人目标考核,建立互认制度,健全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加强医务人员培训,规范操作流程;加强设施设备管理,确保检查检验质量和安全,并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相关质量安全信息。依托临床检验、放射医学等相关质控中心要加强对相关专业的质量控制,将推进互认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重点,通过实施室内质控、室间质评,强化影像资料的片质,提高报告书写质量,确保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结果均能达到合格标准。

(三)加强宣传总结。做好互认医疗机构、互认项目的公示公开,便于群众查询了解。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将互认项目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同时做好对患者的宣传工作,减少因患者自身原因导致的重复检查,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存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