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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开展下陆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综合试点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98520 发布日期: 2020-06-01 发布机构: 下陆区统计局
文 号: 文件分类: 社会发展 所属机构:
关于开展下陆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综合试点的通知
下人普办文[2020]2号
关于开展下陆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综合试点的通知
各新区(街道)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下陆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安排,下陆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6月至7月在各新区(街道)进行人口普查综合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安排
(一)各新区(街道)人口普查领导机构,负责综合试点的组织领导工作。
(二)各新区(街道)负责普查人员选聘、试点宣传和普查组织工作,并动员群众积极参加试点普查。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各新区(街道)人口普查办公室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与有关部门积极沟通,周密安排工作,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严格执行试点方案。综合试点是对人口普查全过程的检验,要切实按照试点方案和培训的各项要求开展试点,严格执行各项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三)认真做好试点总结。试点过程中要全面把握各个环节的工作情况,及时总结好做法、新经验。注重发现问题,通过试点研究提出解决办法。要按照试点进度,分阶段做好总结。
附件:1、下陆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综合试点方案
2、试点调查表式
3、试点调查表填写说明
4、指标解释
下陆区人民政府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6月1日
附件1
下陆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综合试点方案
一、试点目的
为积累我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组织工作经验,探索普查小区划分与网格化管理有机结合的方式,结合当前防疫工作要求,探索非接触式调查模式,供正式普查工作参考借鉴。根据国家、省、市人普办要求,区人普办决定开展本次综合试点工作。
二、标准时点
试点调查的标准时点为2020年7月1日零时。
三、试点范围
工业新区(长乐山工业园区管委会):在卫王社区马家堰湾进行,大约110户,480人。
旅游新区(东方山街道办事处):在詹爱宇社区万家垴小区进行,大约230户,640人。
生态新区(老下陆街道办事处):在袁家畈社区樱花园还建小区及周边(中医院集体宿舍、鸭儿塘和陈家老屋两个自然湾)进行,大约600户,1800人。
商务新区(团城山街道办事处):在箭楼下社区第二网格进行,大约户数370户,1200人。
幸福新区(新下陆街道办事处):在胜利社区第五、第六网格进行,大约880户,1900人。
四、普查对象
普查对象为试点社区选定小区(网格)的全部人口,不包括现役军人和武警。
试点普查以户为单位进行,在本户登记的人口包括:(1)调查时点居住本户的人;(2)户口在本户,调查时点未居住本户的人。
五、普查内容和普查表
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根据不同的普查对象和普查内容,具体分为四种试点调查表。
(一)黄石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综合试点短表。
短表包括反映人口基本状况的项目,由试点地区的全部住户(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填报。
(二)黄石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综合试点长表。
长表包括所有短表项目和人口的经济活动、婚姻生育和住房等情况的项目,在试点地区的全部住户中抽取10%的户(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填报。
(三)黄石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综合试点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普查表。
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普查表包括反映人口基本状况的项目以及入境目的、居住时间、身份或国籍、就业情况等项目,由在试点地区居住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填报。
(四)黄石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综合试点死亡人口调查表。
死亡人口调查表包括死亡人口的基本信息,由2019年6月21日至2020年6月20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填报。
六、普查方法
试点调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调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普查登记采用四种方法:
普查员入户询问、当场填报;
由普查对象自主填报(具体采集程序以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和省人口普查办统一下发为准);
在小区重要出入口设点定时填报;
4、积极沟通相关单位,探索试点范围内单位住宅区人员由单位指定专人负责、采取灵活方式、组织单位内部人员集中自主填报。
数据采集采用三种方法:
普查员使用电子采集设备登记调查对象信息并联网上报;
纸质报表填报,集中录入;
3、由调查对象通过互联网自主填报。
七、数据处理
利用国务院和省人口普查办公室发布的数据采集处理程序处理试点数据。
八、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区级人普办和各(新区)街道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共同负责综合试点的组织领导工作。
(二)普查“两员”选聘和培训。普查“两员”的选聘工作由试点地区普查机构负责。每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1名普查员,每4—5个调查小区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指导、督促和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也可直接负责实地登记和核实工作;普查员负责实地登记和核实等工作。
由区人普办统一组织对普查“两员”进行业务培训,明确人员职权、职责和工作任务。普查“两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签订保密协议后,颁发统一的证件。
(三)宣传动员。试点区域内要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宣传试点工作的意义和要求,广泛动员和组织各方力量支持试点工作,引导普查对象配合普查。
九、主要工作时间安排
(一)方案制定:6月5日前,区人普办完成试点方案制定工作。
(二)工作布置:6月10日前,组织召开试点工作会议,进行工作布置。
(三)户口整顿:6月20日前,完成户口整顿工作。
(四)区域划分:6月20日前,核实试点区域边界,完成建筑物标绘和调查小区划分工作。
(五)资料整理:6月20日前,按普查小区整理户口整顿、出生死亡、疫情摸排等部门相关资料。
(六)物资准备:6月20日前,完成各种物资准备工作。
(七)选聘与培训:6月20日前完成调查指导员和调查员的选聘工作,6月25日前完成培训工作。
(八)摸底工作:6月20日—30日,绘制《调查小区图》,编制《户主姓名底册》,根据住户意愿确定自主填报户。6月20日完成摸底数据上报工作。
(九)短表登记:6月21日—7月15日,调查员入户登记,自主填报户需于7月10日前完成数据上报,对于没有完成自主填报的住户,调查员于7月11日起开始入户登记。
(十)长表抽样、登记:7月6日—10日,调查指导员根据平台推送的长表抽中户入户登记长表。
(十一)比对复查:7月20日—22日,调查指导员、调查员根据平台反馈信息,进行现场核实。
(十二)编码:7月23日—25日,进行编码员培训和编码工作。
(十三)质量控制和验收:7月25日前,完成各阶段质量控制和验收工作。
(十四)进行特定人群调研。7月25日前,联合相关部门完成对试点社区特定人群登记方法的调研工作。
(十五)数据处理:7月5日至7月25日,进行数据处理工作。
十、工作总结
在试点过程中要注意总结好做法、新经验,注重发现问题,摸清情况,分阶段做好总结,于7月25日前完成试点总结报区人口普查办公室。
附件2
附件3
试点调查表填写说明
一、试点普查表的种类
试点普查表分为《湖北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综合试点短表》《湖北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综合试点长表》《湖北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综合试点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普查表》和《湖北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综合试点死亡人口调查表》四种表。
二、标准时点
试点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0年6月21日零时。
普查员在掌握普查标准时点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2020年6月21日零时以后出生的人不登记;2020年6月21日零时以后死亡的人仍要在短表中登记。
(二)2020年6月21日零时以后居住地发生变化的人,仍在原居住地登记。
三、普查对象
(一)短表和长表的普查对象具体是指2020年6月20日晚住本普查小区的人,以及户口登记在本普查小区但2020年6月20日晚未住本普查小区的人。
1.2020年6月20日晚住本普查小区的人,无论其户口登记在何处。
2.户口登记在本普查小区,但2020年6月20日晚未住本普查小区的人,无论其外出时间长短、外出原因如何。
(二)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普查表的普查对象具体是指2020年6月20日晚住本普查小区的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
(三)死亡人口调查表的登记对象具体是指2019年6月21日至2020年6月20日期间本普查小区的死亡人口。
四、登记原则
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每个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普查对象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要登记相应信息。
普查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户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集体户以一个住房单元为一户进行普查登记。
为便于理解登记对象,并考虑到普查中可能遇到的特殊情况,普查员在入户登记时可采取以下方式询问住户:
应在您家普查登记的人包括:
•2020年6月20日晚住在您家里的人。
•经常居住在您家,由于临时出差、探亲、旅游或值夜班等原因,2020年6月20日晚未住在您家的人(视为2020年6月20日晚住在您家)。
•幼儿园全托孩子,小学、初中和高中住校生(视为2020年6月20日晚住在您家)。
•户口登记在现住房地址的其他人。
不包括:
•现役军人和武警。
•由于临时出差、探亲、旅游等原因,2020年6月20日晚暂住在您家的人。
•2020年6月20日零时以后出生的人。
五、普查表的填写方法
(一)普查表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短表、死亡人口调查表采用普查员入户询问、当场填报,或由普查对象通过互联网自主填报等方式进行。长表、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普查表采用普查员入户询问、当场填报的登记方式。
(二)普查小区中的每一户有且只有一个户编号,为“001”开始的3位顺序码,在《户主姓名底册》编制时自动生成,普查表上的户编号与其一致,不可修改。
(三)普查表的填写顺序:先填写住户项目,再逐人填写个人项目。
普查员填写短表时,填写按人登记的项目时,表内第一人应填户主,然后依次填户主的配偶和其他关系的人。全户死亡的户,只填写“H4.本户2019年6月21日至2020年6月20日期间的死亡人口”,其他住户项目和个人项目均不再登记。
普查员填写长表时,与短表相同的项目直接代入短表信息,经向普查对象核实确认后,再填报其他项目。
(四)普查表每户最多可以填写20人。对于超过20人的大集体户,可酌情分成若干集体户填写。
(五)普查员每填完一户,应即刻进行审核,将通过审核的信息向申报人当面宣读,核对无误后,由申报人签字确认。
(六)有标准选项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选填,并且每个问题只能选择一个标准选项。民族、普查时点(2020年6月21日零时)居住地、户口登记地、出生地、五年前常住地等项目可根据列表栏进行选择。没有标准选项的项目,用文字或阿拉伯数字据情填写。
(七)如果填写错误或发生逻辑关系异常,数据采集程序会给出审核提示。审核类型分为强制性审核和确认性审核,若为强制性审核错误,必须根据提示信息对错误项目进行修改;若为确认性审核提示,应根据提示信息对异常项目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继续进行填报。
附件4
指标解释
一、短表
(一)住户项目
H1.户别—按家庭户、集体户的类别填报。
1.家庭户: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一个家庭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
2.集体户: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为一个集体户。
H2.本户应登记人数—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2020年6月20日晚居住本户的人数,既包括户口在本户、2020年6月20日晚居住本户的人数,也包括户口不在本户、2020年6月20日晚居住本户的人数,填写H2的第一项;另一部分是户口在本户,2020年6月20日晚未居住本户的人数,填写H2的第二项。
H3.本户2019年6月21日至2020年6月20日期间的出生人口—填写本户在2019年6月21日至2020年6月20日期间出生的人数。分别填写男、女的合计数。若本户在此期间没有出生人口,请填写“0”。
H4.本户2019年6月21日至2020年6月20日期间的死亡人口—填写本户在2019年6月21日至2020年6月20日期间死亡的人数。分别填写男、女的合计数。若本户在此期间没有死亡人口,请填写“0”。
填写H3、H4时应注意:
不要漏掉出生时有某种生命现象(如在胎儿脱离母体时,有呼吸或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等)不久即死亡的婴儿,既要填写出生人数,也要填写死亡人数。
H5.住所类型—按居住的住所类型填报。
1.普通住宅:指人工建造的,有墙、顶、门、窗等结构,具有独立入口,专门供人居住的房屋或场所。如单元房、公寓、平房、四合院、独栋别墅、筒子楼、窑洞等传统意义上的住宅。
2.集体住所:指供很多人或多个住户居住的房屋或场所,且该住所是专为多个住户合用而建造或改建的,包括学生宿舍、职工宿舍、工棚、养老院、福利院、旅馆、宗教场所等。
3.工作地住所:指办公楼、发廊、商铺、餐馆等可供人居住的工作场所。
4.其他住房:指除上述居住场所以外,其他可供人居住的房屋或场所。
5.无住房:指本户没有住房,居无定所(如流动人口中那些睡在桥下、公园、车站或睡在运载货物、商品车辆上的人等)。
H6.本户现住房建筑面积—本户现住房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租赁凭证上的相关信息为准。
若只知道使用面积的,可用使用面积乘以1.33,换算成建筑面积。填写本项目时应注意:
1.在租借房屋居住的户,按现住房的实际情况填写其住房建筑面积。
2.合住在同一所住房里的住户,其建筑面积为各户所独立使用的房间面积加上公共使用面积(包括厨房、厕所、门厅、阳台等)的分摊部分:两户合住的,各按二分之一计算;三户合住的,各按三分之一计算,依此类推。
3.建筑面积应填写整数,不为整数时四舍五入获得。
H7.本户现住房间数—指除厨房、厕所、过道和厅以外的所有自然间数(包括扩建的房间)。填写本项目时应注意:
1.在租借房屋居住的户,按现住房的实际居住情况填写其住房间数。
2.合住同一所住房的,在填写住房间数时,填写其独立使用的房间数。
3.兼作生产经营用房的房间也应计算在住房间数内,只作为生产经营用房的房间不计算在住房间数内。
(二)个人项目
D1.姓名—填写被登记人的正式姓名。没有正式姓名的可填小名或某某氏,但不能填笔名、代号等。婴儿未起名的,可填“未取名”。
D2.与户主关系—指被登记人与本户户主的关系。申报人不是户主的,不要将被登记人与申报人的关系错填为与户主的关系。
0.户主:按家庭日常生活习惯确定户主。
1.配偶:指户主的妻子或丈夫。
2.子女:指户主的子女。
3.父母:指户主的父母或继父母、养父母。
4.岳父母或公婆:指户主配偶的父母或继父母、养父母。
5.祖父母:指户主或配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
6.媳婿:指户主子女的配偶。
7.孙子女:指户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孙媳婿、外孙媳婿、重孙子女、重孙媳婿、重外孙子女、重外孙媳婿。
8.兄弟姐妹:指户主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配偶。
9.其他:指以上九种人以外的成员。
在登记家庭户时,户主应登记为第一人,选填“0.户主”。如果户主的配偶也在本户登记,应登记为第二人,选填“1.配偶”,然后再登记该户的其他成员;如果户主没有配偶,或户主配偶不在本户登记,第二人登记本户其他成员。
在登记集体户时,任选一人登记为户主,选填“0.户主”,本户其他成员与户主关系一律登记为其他,选填“9.其他”。
D3.公民身份号码—指18位公民身份号码。无公民身份号码的填写18位0。
D4.性别—指被登记人的性别。
D5.出生年月—指被登记人的出生年、月。
出生年月按公历填写,只知道农历的,要换算成公历。按照一般的规律,农历的月份与公历的月份相差一个月左右,换算时农历的月份加1即可作为公历的月份,但要注意农历的12月应当是公历下一年的1月。
D6.民族—指被登记人的民族。
外国人加入中国籍,其民族和我国的某一民族相同的,就选填某一民族;没有相同民族的,按外国人加入中国籍填写,选填“入籍”。
D7.普查时点(2020年6月21日零时)居住地—指被登记人在普查标准时点居住的地址。
1.本普查小区:指普查时点居住在本普查小区的人。如果本户在本普查小区拥有一套以上的住房,可确定其中一处进行登记。
2.本村(居)委会其他普查小区:指户口登记地在本普查小区,普查时点居住在本村(居)委会其他普查小区的人。
3.本乡(镇、街道)其他村(居)委会:指户口登记地在本普查小区,普查时点居住在本乡(镇、街道)其他村(居)委会的人。
4.本县(市、区、旗)其他乡(镇、街道):指户口登记地在本普查小区,普查时点居住在本县(市、区、旗)的其他乡(镇、街道)的人。
5.其他县(市、区、旗):指户口登记地在本普查小区,居住在本县(市、区、旗)以外地区的人,还需选填普查时点居住地所在省(区、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的具体名称。
6.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指户口登记地在本户,普查时点居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人。
7.国外:指户口登记地在本户,普查时点居住在国外的人。
D8.户口登记地—指被登记人的居民户口薄上的地址。
1.本村(居)委会:指户口登记地在本村(居)委会的人。
2.本乡(镇、街道)其他村(居)委会:指普查时点居住本普查小区,户口登记地在本乡(镇、街道)其他村(居)委会的人。
3.本县(市、区、旗)其他乡(镇、街道):指普查时点居住本普查小区,户口登记地在本县、县级市和市辖区的其他乡(镇、街道)的人。
4.其他县(市、区、旗):指普查时点居住本普查小区,户口登记地在本县(市、区、旗)以外地区的人。填报本选项的人还需填写户口登记地所在省(区、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的具体名称。
5.户口待定:指普查时点居住本普查小区,在任何地方都没有登记户口的人。包括手持户口迁移证、出生证、退伍证等情况。
D9.离开户口登记地时间—指到普查标准时点为止,被登记人离开户口登记地(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不一致)的时间。
没有离开户口登记地是指户口登记地在本村(居)委会,普查标准时点居住在本普查小区或本村(居)委会其他普查小区。
若常年外出的人由于农忙或节假日等原因偶尔回家的,还应该从第一次离开户口登记地的时间开始计算。如果回家半年以上再外出的,按再外出的时间算起。
D10.离开户口登记地原因—指被登记人离开户口登记地(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不一致)的原因。
0.工作就业:指十五周岁及以上因务工经商、工作招聘、调动等原因离开户口登记地的人。
1.学习培训:指六周岁及以上因考入各级各类学校或参加本地各单位举办的各种学习班、培训班而离开户口登记地的人。
2.随同离开/投亲靠友:指因跟随亲属、投亲靠友而离开户口登记地的人。
3.拆迁/搬家:指因房屋拆迁、改造或者搬家而离开户口登记地的人。
4.寄挂户口:指户口落在集体户或没有在户口登记地居住过、只落户口的人。
5.婚姻嫁娶:指十五周岁及以上因结婚而离开户口登记地的人。
6.照料孙子女:指为照料孙子女而离开户口登记地的人。
7.为子女就学:指为子女就学而离开户口登记地的人。
8.养老/康养:指因旅游(度假)养老/康养、候鸟式养老/康养、回籍贯地养老/康养、居住在养老院而离开户口登记地的人,不包括跟随子女养老。
9.其他:指上述几种以外的原因。
凡具有两种以上原因的,按其主要的原因选填一个标准选项。
D11.受教育程度—指按照国家教育体制,被登记人接受教育的情况。通过自学或成人学历教育经国家统一考试合格的,分别归入相应的受教育程度。
1.未上过学:指从未接受过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人,包括参加过各种扫盲班或成人识字班学习,且以后再没有接受过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人。
2.学前教育:指仅接受过或正在接受专门学前教育机构教育的人,即在幼儿园或附设幼儿班接受保育和教育。
3.小学: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小学的人,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
4.初中: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初中的人,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
5.高中: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和中等专业学校的人,包括相当于高中程度的技工学校。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
6.大学专科: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专科、在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大学专科教育的人,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
凡国家授权承认学历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高等院校举办的函授大学、夜大学和其他形式的大学,按教育部颁布的大学专科教学大纲进行授课的,其毕业生选填此项;其肄业生、在校生按原有受教育程度填报。
通过自学,经国家统一举办的自学考试合格,并取得大学专科毕业证书的,也选填此项。
7.大学本科: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大学本科、在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大学本科教育的人,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
凡国家授权承认学历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高等院校举办的函授大学、夜大学和其他形式的大学,按教育部颁布的大学本科教学大纲进行授课的,其毕业生选填此项;其肄业生、在校生按原有受教育程度填报。
通过自学和进修大学课程,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的,也选填此项。
8.硕士研究生: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硕士研究生的人,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
在职接受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其毕业生选填此项;肄业生和在校生按原有受教育程度填报。
9.博士研究生:指接受的最高一级教育为博士研究生的人,无论其是否在校、毕业、肄业或辍学。
在职接受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其毕业生选填此项;肄业生和在校生按原有受教育程度填报。
凡是没有按教育部的教学大纲培训或只学单科的人,不能填报“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一律按原有受教育程度填报。
D12.是否识字:指被登记人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脱盲标准(城镇居民和企、事业单位职工识字2000个,农村居民识字1500个)。登记时可询问,日常生活中是否能读懂简单的书信或书写简短的句子。如果能阅读通俗书报、能写便条就认为具有识字能力。
二、长表
(一)住户项目
H1.户别—与短表H1相同。
H2.本户应登记人数—与短表H2相同。
H3.本户2019年6月21日至2020年6月20日期间的出生人口—与短表H3相同。
H4.本户2019年6月21日至2020年6月20日期间的死亡人口—与短表H4相同。
H5.住所类型—与短表H5相同。
H6.本户现住房建筑面积—与短表H6相同。
H7.本户现住房间数—与短表H7相同。
H8.住房所在建筑的总层数—层数是指建筑物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以上计算。
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不含2.20m)的,计算自然层数;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其中,平房是指只有一层的房子,区别于楼房。
H9.承重类型—指在房屋建筑中,由各种构件(屋架、梁、板、柱等)组成的能够承受各种作用的体系。
1.钢及钢筋混凝土结构: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及钢筋混凝土建造的。它包括“钢结构”、“钢、钢筋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三种结构类型。
钢结构:承重的主要构件是钢材料建成的,包括悬索结构。
钢、钢筋混凝土结构: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钢筋混凝土建造的。如一幢房屋一部分梁柱采用钢、钢筋混凝土构架建成。
钢筋混凝土结构: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的。包括薄壳结构、大模板现浇结构及使用滑模、升板等建造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物。
2.混合结构: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筋混凝土和砖木建造的。如一幢房屋的梁是用钢筋混凝土制成,以砖墙为承重墙,或者梁是用木材建造,柱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
3.砖木结构: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砖、木材建造的。如一幢房屋是木制房架、砖墙、木柱建成的。
4.竹草土坯结构: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竹、草、土坯等建造的。如竹楼、土窑洞等。
5.其他结构:指不属于上述类型的结构。
H10.住房建成年代—指本户住房所属建筑物的建成年份。
本户住房所属建筑物翻修过的,按翻修时的年份选填。经过改建的,如改建面积大于原面积的,按改建时的年份选填;如改建面积小于原面积的,按原建成年份选填。
H11.住房所在建筑有无电梯—指本户住房所属建筑物内部、外部是否安装电梯。
H12.主要炊事燃料—指本户用于炊事的主要燃料。
如果本户用于炊事的燃料有两种以上,选填主要的一种。
H13.住房内有无管道自来水—指本户住房内是否有经过公用设施净化处理的管道输送水。
在院子里自己打的机井不能算作有自来水。
H14.住房内有无厨房—指本户住房内是否有专供做饭使用的房间,无论是否装有上下水道及固定灶具。
在公用过道、客堂等处烧饭的和在庭院、路边搭建的、临时简陋设施中做饭的都不算有厨房。
H15.住房内有无厕所—指本户住房内是否有厕所。
1.水冲式卫生厕所:指有上下水系统,或厕间有备水桶(瓢冲),坐便或蹲便器有水封或无水封的厕所,且粪便及污水冲入到下水道、化粪池和厕坑,无蝇,不会造成环境污染。
2.水冲式非卫生厕所:指虽然是水冲式厕所,但是粪便被冲到开放的水渠、沟塘等开放水体或者不确定冲到何处,会污染环境。
3.卫生旱厕:指有固定盖板的厕所,粪便基本无暴露,保持无蝇。比如通风改良厕所、堆肥厕所、双坑交替厕所、粪尿分集厕所、阁楼厕所、深坑防冻厕所等。
4.普通旱厕:包括无盖板的敞开式旱厕,有或无防渗处理。通常粪便暴露、有蛆蝇。
5.无:指没有厕所。
H16.住房内有无洗澡设施—指住房内是否有固定浴缸(浴盆)或淋浴龙头等能使用的洗浴设施。
1.统一供热水:指本户洗浴用热水由社区、物业管理部门或其他公共设施统一供应。
2.家庭自装热水器:指本户洗浴用热水是由自己安装的各种热水器,如电热水器、燃气(罐装、管道)热水器等。
3.其他:指上述两种以外的洗浴设施。
4.无:指住房内没有洗浴设施。
H17.住房来源—指本户获取现住房的方式。
1.租赁廉租房/公租房:指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并租住廉租房、公租房。
2.租赁其他住房:指通过私人、单位或房屋中介等渠道租住住房。
3.购买新建商品房:指按市场价购买的新建商品房。
4.购买二手房:指购买那些进入房屋市场进行交易,第二次及以上进行产权登记的住房,包括二手商品房、允许上市交易的已售公房、经济适用房等。
5.购买原公有住房:指个人以成本价或优惠价购买的、原作为福利分配给本单位职工的住房。
6.购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指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并购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
7.自建住房:指个人建造的住房,其产权属于个人所有。
8.继承或赠予:指从亲属处继承而来或者受他人赠予而获取住房。
9.其他:指上述几种住房来源以外的情况。
H18.月租房费用—指最近用于交纳房租的单月金额,不包括水电费、物业费、取暖费等附加费用。月租房费用不为整数时,按四舍五入计算。
若多人合租作一户登记时,则需将每人月租费加总计算。
H19.拥有全部家用汽车的总价—是指住户拥有的全部供家庭生活使用的汽车价格之和。
汽车价格按汽车实际购买价格(含税)的方式计算。
若住户有多辆家用汽车,则按全部家用汽车的价格总和选填。
(二)个人项目
C1.姓名—与短表D1相同。
C2.与户主关系—与短表D2相同。
C3.公民身份号码—与短表D3相同。
C4.性别—与短表D4相同。
C5.出生年月—与短表D5相同。
C6.民族—与短表D6相同。
C7.普查时点(2020年6月21日零时)居住地—与短表D7相同。
C8.户口登记地—与短表D8相同。
C9.离开户口登记地时间—与短表D9相同。
C10.离开户口登记地原因—与短表D10相同。
C11.户口登记地类型—指离开户口登记地(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不一致)时的户口登记地类型。
若离开时户口登记地的类型是“乡”,而现在已改成“镇”,应选填“1.乡”,不要填报“2.镇的村委会”或“3.镇的居委会”。
C12.是否有农村土地承包权—指被登记人是否有农村土地承包权。
拥有农村土地承包权是指被登记人户口登记地在农村地区或以前的农村地区,目前拥有农村土地承包权。
拥有农村土地承包权的人,目前可能实际经营承包地,也可能因各种原因不再经营承包地。以转包、转让、出租、入股、托管等方式出让了所承包土地经营权的也视为拥有农村土地承包权。
C13.出生地—指被登记人的出生地点。
1.本县(市、区、旗):指出生在本县、县级市、区、旗。
2.本省其他县(市、区、旗):指出生在本省的其他县、县级市、区、旗。
3.省外:指出生在本省(区、市)以外其他地区,并选填出生地所在省(区、市)的名称。在港、澳、台或国外出生的,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香港”、“澳门”、“台湾”或“国外”。
C14.五年前常住地—指被登记人在普查标准时点的五年前,即2015年6月21日零时的常住地。
五年前居住在本县(市、区、旗)以外其他地区的人,还需选填五年前常住地的地址。
五年前居住在港、澳、台或国外的,根据实际情况选填“香港”、“澳门”、“台湾”或“国外”。
C15.受教育程度—与短表D11项相同。
C16.学业完成情况—指受教育程度为小学及以上的人完成学业的情况。
1.在校:正在接受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并有学籍。
2.毕业:已修完全部课程,并经过考试鉴定合格。
3.肄业:修完全部课程,但考试不及格或因种种原因未取得毕业资格。
4.辍学:未能修完所规定的全部课程,中途退学。
5.其他:私塾、自学等其他方式。
C17.是否识字—与短表D12项相同。
C18.工作情况—指被登记人在6月14日-6月20日期间,是否为取得收入而工作了1小时以上,包括临时工、依托互联网平台灵活就业、家庭经营无酬帮工等。
工作是指为获取工资、实物报酬或经营收入而实际从事的各种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活动,其目的在于取得收入,无论实际是否取得。但不包括义务劳动和公益性劳动。
1.是:指在6月14日-6月20日期间,为取得收入而干过固定的、临时的或兼职的工作,并且工作时间达到了1小时。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利用课余或假期以及正式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人为取得收入而从事了工作,也选填此项。
家庭成员在自家经营的摊位、商店、门市部、工厂劳动,即使没有任何收入,也应视作为取得收入而工作。
2.在职休假、在职学习培训、临时停工(保留工资):
在职休假是指在6月14日-6月20日期间,因各种原因休假未工作(包括正常的年休假、疗养假及空勤人员、船员、火车乘务人员的轮休假等)以及各种原因的请假未工作(包括病假、工伤假、产假、事假、婚丧假、探亲假等)。个人档案、人事关系已在某单位,但因各种原因本人尚未到新单位报到上班,如军人转业或工作调动等,可视为休假。
在职学习培训是指有工作单位,在6月14日-6月20日期间正参加脱产学习或培训。
临时停工(保留工资)是指在6月14日-6月20日期间,由于机械或电力故障、原料或燃料短缺、天气灾害或其他灾害等原因引起的暂时未工作。
承包土地的农民,如果从事农活或其他工作的时间超过一个小时,则选填“1.是”;如果外出打工,但在6月14日-6月20日期间,未从事任何工作,则选填“3.未做任何工作”;如果在6月14日-6月20日期间,没有外出打工,且未干任何农活或从事其他任何有收入的工作,则选填此项。
3.未做任何工作:指没有工作单位,且在6月14日-6月20日期间未从事过任何临时性工作的人,选填此项。对于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原单位已无工作岗位的下岗、内退人员,在6月14日-6月20日期间未从事任何工作的,也选填此项。
选填“1.是”的人,还需填写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按在6月14日-6月20日期间实际的工作时间填写,而不能按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时间填写。
计算工作时间,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一种以上有收入工作的,应将几项工作时间相加计算。
(2)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应将加班加点的时间一并计算在内。
(3)实行不坐班制的教育工作者、科研人员、新闻工作者等,无论其主业工作时间是否达到每周40小时,其主业工作时间均按每周40小时计算。
(4)农村人口中既干家务劳动又从事农业或其他工作的人,填写上一周的实际工作小时数,家务劳动时间除外。
C19.工作单位或生产经营活动所属类型—指6月14日-6月20日期间的主要工作单位或生产经营活动类型。
1.企业、事业、机关或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法人单位指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委会、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机构。
2.个体经营户:指资产归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济组织。既包括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也包括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但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人。
3.经营农村家庭承包地(包括开垦的土地):指在自家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池塘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上,或者自己开垦的荒地上,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在转包和租用他人农业用地上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活动,所从事的农业生产活动以自营劳动为主,不雇佣长期雇工,但可能雇佣临时短工。
农业生产季节在承包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但6月14日-6月20日期间未做任何工作的人,选填此项。
6月14日-6月20日期间未在自家承包土地上工作而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人,或外出务工经商的人不填此项,选填实际工作单位或生产经营活动。
4.自由职业/灵活就业:指除个体经营户以外的自雇就业或自主型的个体就业。包括律师、自由撰稿人、歌手、模特等自主就业人员,也包括家庭自雇家政服务、街头小贩、其他类型打零工的临时就业人员,还包括依赖平台承接工作任务、不隶属于任何雇主的劳动者。
C20.行业—指6月14日-6月20日期间主要工作所在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6月14日-6月20日期间从事两项不同工作,按工作时间长短确定主要工作;如果工作时间相同,再按报酬高低确定主要工作。
行业是按照经济活动的同一性进行分类的,不是按其所属的行政管理系统来分的。产业活动单位是划分行业的分类标准。产业活动单位是指:(1)具有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经济活动;(2)单独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3)掌握收入和支出的会计核算资料。
填写行业时要注意以下情况:
有工作单位的,既要填写单位名称,也要填写单位的主要产品或从事的主要业务。单位名称要具体到分厂、分公司或营业部,即产业活动单位,不能笼统地只填写总厂名称。最重要的是单位的主要产品或主要业务要详细填写,要用动宾词组表达,如“生产服装”或“销售服装”,不能简写为“服装”。保密单位,填写其公开使用的名称和公开的主要产品或主要业务。
没有工作单位的,只填写主要产品或业务,如“送外卖”、“当滴滴司机”。务农人员不能笼统地填写“农业”,要根据其具体的农业生产活动或农户具体从事的主要业务填写。如种粮食、养猪等。
C21.职业—指6月14日-6月20日期间主要工作具体是干什么。如果6月14日-6月20日期间从事两项不同工作,按工作时间长短确定主要工作;如果工作时间相同,再按报酬高低确定主要工作。
职业分类是以工作性质的同一性为基本原则。所谓“同一性”,是指不论其所在工作单位是什么经济类型,不论用工形式是固定工还是临时工,也不论其隶属于哪个行业,凡是从事同一性质工作的人都划分为同一类。
填写职业时应注意以下情况:
填写职业要具体、详细。不能笼统地写“工人”、“农民”、“公务员”、“工程师”等,而应具体填写其实际工作种类,如“铸轧工”、“捕鱼”、“统计人员”、“通信工程技术员”等。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行政领导人员,应按行政领导职务填写其职业;同时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应按主要职务填写其职业。工种尚未确定,暂时又无具体工作岗位的,要填写“工种未定”。
C22.未工作原因—指被登记人在6月14日-6月20日期间没有工作的主要原因。
1.在校学习: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学习,并有正式学籍的人员。不包括有工作单位,脱产学习的人员。
2.离退休:指已办理离休、退休手续,定期领取离退休生活费,且未从事任何有收入劳动的人。
3.料理家务:指主要在自己家里从事家务劳动,且没有劳动收入的人。离、退休人员从事家务劳动的,选填“2.离退休”。为自家经营的摊位、商店、门市部、工厂工作的人,农村中既料理家务又务农或从事家庭副业的人,在别人家干家务活的临时工或小时工,均属于有工作的人,不选填此项。
对于料理家务的人要从严掌握,年龄男在五十岁以下,女在四十五岁以下者如申报为料理家务,应仔细询问,认真核对。
4.丧失工作能力:指经专门机构鉴定或虽未鉴定但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认为,其因生理或心理疾患已丧失了从事劳动的能力。包括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但不包括离休、退休人员,这些人不论是身体残疾还是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均选填“2.离退休”。
5.其他:指上述几种以外的原因。
C23.主要生活来源—指被登记人主要依靠什么生活。
如果被登记人同时有几种生活来源,选填其认为最主要的一项。
1.劳动收入:指主要依靠劳动报酬、经营利润或家庭收益(包括现金和实物收入)生活。
2.离退休金/养老金:指办理了离休、退休或退职手续,主要依靠从原工作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的离退休金(包括退职费)生活。
3.最低生活保障金:指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主要依靠从政府有关部门或集体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的人,以及依靠民政部门发放的烈军属、五保户、残疾人等的生活抚恤金等生活的人。
4.失业保险金: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
5.财产性收入:指以资金储蓄、借贷入股以及财产运营、房屋租赁等所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租金等收入。
6.家庭其他成员供养:指主要依靠家庭其他成员或亲属的供养和资助生活。
7.其他:指上述几种以外的情况。
C24.婚姻状况—指被登记人在普查标准时点的实际婚姻状况。
1.未婚:指从未结过婚。
2.有配偶:指有配偶,处于婚姻中。
3.离婚:指曾经结过婚,但已办理了离婚手续且没有再婚,或正在办理离婚手续。
4.丧偶:指配偶已去世,且没有再婚。
人口普查的婚姻是指事实婚姻,不是单指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对不到法定结婚年龄,或未办理结婚手续而同居、实际结婚的人,应根据其在普查标准时点的实际情况,按照被登记人的申报选填。
C25.初婚年月—指被登记人第一次结婚时的年、月。
C26.生育子女数—指截止到普查标准时点,15至64周岁妇女的生育状况。
1.未生育:指被登记妇女没有生育过子女。
2.有生育:指被登记妇女生育过子女,需分别填写生过和存活的子女数。
生过几个孩子:指生育的活产男孩和女孩数,包括产后不久就死亡的婴儿。胎儿脱离母体时(不管孕期长短),凡有过呼吸或心跳、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等生命现象的,都视为“活产”。这里所说的“子女”是指该妇女的亲生子女,不包括丈夫前妻的子女和领养的子女,但鉴于有些家庭不愿公开领养关系,可尊重申报人的意愿,按亲生子女填报。
其中现在存活几个孩子:指活产子女中,仍然存活的男孩和女孩数,无论是否与父母一起居住。在普查标准时点前已死亡的孩子不包括在内。无存活子女的填写“0”。
C27.过去一年(2019年6月21日—2020年6月20日)的生育状况—指普查标准时点前12个月内,15至50周岁妇女的生育状况。
1.一年内未生育:指被登记妇女过去一年内没有生育过子女。
2.一年内有生育:指被登记妇女过去一年内生育过子女,需选填生育时间和孩子性别。
一年内生育两个以上孩子的,包括两次生育或生育多胞胎,还需填报第二个孩子的状况,第三个或以上的孩子不用填报。
C28.居住状况—指普查标准时点前一个月,60周岁及以上被登记人的主要居住状况。
1.与配偶和子女同住:指与配偶和子女住在一起。
2.与配偶同住:指子女不在身边,与配偶住在一起。
3.与子女同住:指配偶不在身边,与子女住在一起。
4.独居(有保姆):指本户中只有老人和保姆。
5.独居(无保姆):指独身一人居住。
6.养老机构:指在提供养老服务的场所,包括敬老院、老年公寓等居住的情况。凡在养老机构居住的老年人,不论与谁同住。
7.其他:指上述几种以外的状况。
C29.身体健康状况—指60周岁及以上被登记人根据自身健康状况,对普查标准时点前一个月能否保证正常生活做出的自我判断。
1.健康:指过去一个月健康状况良好,完全可以保证日常的生活。
2.基本健康:指过去一个月健康状况一般,可以保证日常的生活。
3.不健康,但生活能自理:指普查标准时点前一个月健康状况不是太好,但可以基本保证正常的生活。
4.不健康,生活不能自理:指普查标准时点前一个月健康状况较差,不能照顾自己日常的生活起居,如吃饭、穿衣、自行走动等。
三、港澳台居民和外籍人员普查表
(一)住户项目
F2.住所类型—与短表H5相同。
F3.本户现住房建筑面积—与短表H6相同。
F4.本户现住房间数—与短表H7相同。
(二)个人项目
R1.姓名—填写被登记人的正式姓名。婴儿未起名的,可填“未取名”。外籍人员的姓名最好用中文填写,也可以用其它文字填写。
R2.与户主关系—与短表D2相同。
R3.性别—与短表D4相同。
R4.出生年月—与短表D5相同。
R5.来内地(大陆)或来华目的—指被登记人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原因。
1.商务:指进行各种商务活动的人。
2.就业:指已有工作或正在寻找工作的人。
3.学习:指已经或准备在各类学校学习的人。
4.定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但没有工作或上学的人。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作人士的家属。
5.探亲:指探望亲戚或朋友的人。
6.其他:指上述以外的其他原因。
R6.已在内地(大陆)或在华居住时间—指到普查标准时点为止,被登记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时间。
R7.受教育程度—指被登记人接受教育情况。按照被登记人的申报选填。
R8.身份或国籍—指被登记人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还是台湾地区居民。如果是外国人,还应填写国籍。
R9.工作情况—参照长表C18。
R10.行业—指被登记人的工作单位主要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类别,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按标准选项据情选填。
R11.职业—指被登记人所从事的工作类别,按标准选项据情选填。
1.党的机关、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指在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及其工作机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
2.专业技术人员:指从事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3.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指在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机构中从事行政业务、行政事务、行政执法和仲裁、安全保卫、消防和应急救援等工作的人员。
4.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指从事商品批发零售、交通运输、仓储、邮政和快递、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住宿和餐饮以及金融、房地产、租赁和商务技术辅助、生态保护、文化、体育和娱乐等社会生产服务与生活服务工作的人员。
5.农、林、牧、渔业生产及辅助人员:指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及辅助生产的人员。
6.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指从事产品生产及设备制造,矿产开采,工程施工和运输设备操作的人员及有关人员。
7.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
R12.婚姻状况—参照长表C24。
四、死亡人口调查表
凡在普查短表户记录H4中,登记了2019年6月21日至2020年6月20日期间有死亡人口的户,还要登记死亡人口的具体情况。
S1.姓名—与短表D1相同。
S2.公民身份号码—与短表D3相同。
S3.性别—与短表D4相同。
S4.出生年月—与短表D5相同。
S5.死亡时间—指死亡人口死亡时的月份。
S6.民族—与短表D6相同。
S7.受教育程度—与短表D11相同。
S8.婚姻状况—与长表C24相同。
为保证死亡人口的登记质量,普查员在入户登记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登记死亡人口时,一般以死亡前的常住地为登记地,而不以死亡发生时的地点(如医院等)为登记地。
2.本户常住人口中有死亡的,不论其与该户有无亲属关系,都应作为该户死亡人口予以登记。
3.对于无法确定死亡人口常住地,或登记时与死亡人口常住地联系不上的,如孤寡老人、流动人口等,一律在死亡发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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