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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审计机关规范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序号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一般裁量标准

特殊裁量标准

执法

主体

1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对被审计单位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责任人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或经制止后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一个阶次进行的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按照罚款处罚标准的50%至20%幅度范围内,但不低于法定下限的罚款幅度给予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按照罚款处罚标准的80%至100%幅度范围内,但不超过法定上限的罚款幅度内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审计机关

一般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对被审计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经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或屡查屡犯的。

对被审计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一般裁量标准

特殊裁量标准

执法

主体

2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轻微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问题金额占抽查金额不满30%,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并能积极纠正、整改的。

对被审计单位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0.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轻微,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积极纠正、整改,且无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或有证据足以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幅度以下一个阶次进行的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按照罚款处罚标准的50%至20%幅度范围内,但不低于法定下限的罚款幅度给予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按照罚款处罚标准的80%至100%幅度范围内,但不超过法定上限的罚款幅度内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审计机关

一般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问题金额占抽查金额30%以上不满70%。

对被审计单位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问题金额占抽查金额70%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比例但因此曾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又发生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

对被审计单位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法规、规章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行为另有处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