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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下陆区《采购人内控制度》 参考文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下陆区《采购人内控制度》

参考文本的通知

区直各预算单位:

按照《关于做好 2024 年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先行区创建试点工作的通知》(鄂财采发〔2024]5号),结合我区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现将新下陆街道办事处、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和实验中学三个采购人单位的内控制度文本印发给你们,仅供参考。

附件: 1.新下陆街道办事处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

2.下陆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3.黄石市实验中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黄石市下陆区财政局

2024年9月5日


附件1

新下陆街道办事处政府采购

内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规范街道政府采购行为,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结合下陆区政府采购相关文件的规定及《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本街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1.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

2.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3.依法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4.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5.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6.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7.有关认定标准:本街道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同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采购品目汇总预算金额达到湖北省现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者采购限额标准规定的相应数额标准;一个采购项目资金来源于多个预算项目,按照汇总后的预算金额计算相应数额标准。

一个预算项目的认定标准:一般指部门预算项目库中的一个项目或者财政部门预算批复文件中明确的一个项目。

(三)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厉行节约。

第二章 组织架构和责任分工

(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

成立由街道主要领导为组长,各分管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对本街道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事项进行协调、审议和决策。小组下设项目采购办公室(即业务需求部门),该项目所属的业务部门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由业务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党政办、经济服务办(两办各明确了1名政府采购专员)为街道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

(二)业务需求部门

业务需求部门是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的提出或者使用部门,即街道所有业务部门和下辖所有社区。主要负责项编报采购预算、办理采购事宜、开展履约验收活动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编报采购预算、采购实施计划和采购信息。

2.依法委托或自行办理采购事宜。

3.选定代表参与采购评审工作。

4.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

5.负责供应商履约管理,督促项目执行进度,组织开展验收活动,对供应商履约情况和项目绩效进行评价。

6.按照合同约定,申请支付采购资金,提供支付依据。

7.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

8.负责对采购档案的管理工作。

9.负责涉及本部门职能职责方面的资料准备、报送和内部报批报审等工作。

10.街道领导或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归口管理部门

党政办和经济服务办(两办各明确了1名政府采购专员)为街道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经济服务办主要负责工程项目类采购管理,党政办主要负责非工程项目类采购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牵头负责建立健全街道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机制。

2.负责组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培训,并参加上级组织的有关学习培训、业务研讨和咨询论证。

3.汇总审核预算项目中的政府采购预算。

4.组织审查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

5.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工作。

6.负责政府采购业务系统的账号密码、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等的办理、保管和使用管理,负责系统操作,完成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

7.街道领导或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四)财务部门

财务部门是负责本街道财务管理工作的部门,主要负责采购预算编制、执行管理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组织政府采购预算的汇总、审核、编制、报送和调整(剂);组织协调财政预算评审工作;申请提前采购预算指标;办理采购资金的支付。

2.统筹安排采购项目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督促本部门采购预算执行进度,跟踪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对接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科室、国库科、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3.审核采购合同中涉及的项目预算、合同金额、支付条件等信息。

4.操作财政预算管理业务系统,负责本街道预算管理系统的账号密码、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等的办理、保管和使用管理。

5.参与内部决策活动,履行财务监督和管理职责,负责涉及本部门职能职责方面的资料准备、报送和内部报批报审等工作。

6.街道领导或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五)街道纪工委

街道纪工委主要负责协助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协助本街道党组织加强政府采购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提出健全完善内控制度机制的意见建议;

2.负责对本街道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3.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处置党员和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对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进行检查、处理。

4.街道领导或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六)资产管理部门

党政办是负责本街道资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涉及资产的配置、登记和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本街道政府采购资产的配置、预算等的审核管理工作。

2.负责本街道通过政府采购取得的资产的接收、登记和管理。

3.参与街道内部决策,履行部门职责,负责设计本部门职能职责方面的资料准备、报送和内部报批报审等工作。

4.街道领导或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内部决策流程

为规范高效决策,结合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事项重要程度、风险防控要求等因素,政府采购项目由街道党工委会或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决议。

由业务牵头部门报街道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同意或者组长召集,明确审议议题和审议事项,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对审议事项进行审议、独立发表意见,综合各方意见后作出决策。

第四章 采购流程及要求

根据国家和我省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对照采购人需要落实的主体责任和履行的职责,制定本街道内部采购流程及要求。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编制采购预算,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项目,反馈业务需求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对于其中涉及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由业务需求部门根据政府采购认定标准,梳理涉及政府采购的事项确定对应的采购品目和预算金额,送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后,符合要求的,汇总报财务部门;不符合要求的,反馈业务需求部门进行补充完善。确定项目预算需求。财务部门汇总预算项目及涉及的采购预算,履行决策程序,按规定向主管预算单位、财政局申报。

(二)公开采购意向

1.确定意向公开内容。业务需求部门根据批复的采购预算,结合项目实施安排,确定采购项目名称、采购品目、主要标的、预算金额、计划实施时间等意向信息,履行决策程序,报归口管理部门。

2.发布采购意向。业务需求部门自行发布采购意向信息,保持拟公开的采购意向信息与批复的采购预算信息和本街道采购实施进度安排一致,应符合财政部门信息发布管理要求,登录相关业务系统录入、发布采购意向信息。

(三)采购实施计划备案

1.采购计划备案。业务需求部门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供采购计划备案所需填报事项,履行决策程序,报归口管理部门汇总、统筹、审核。采购实施计划内容应包括采购品目、项目名称、采购组织形式、委托代理机构类型、采购方式、项目名称、数量、金额、是否面向中小企业、是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月份等。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供计划备案相关信息由财务部门通过一体化系统中政府采购模块进行计划备案。

2.采购执行。生成采购计划编号后,业务需求部门携带《采购计划实施备案表》委托所选择的代理机构。由代理机构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及相关网站公开发布采购公告、组织实施进场交易。

3.采购计划调整。编制采购实施计划时,若发现预算编制采购品目与实际采购内容不匹配的,在符合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采购品目。采购计划备案后,原则上不得调整(主要指采购方式、实施月份、预算金额等),确需调整的,在符合资产管理要求和预算管理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履行决策程序,由业务需求部门提出调整申请。

(四)采购方式变更审核

1.相关制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要求,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项目符合公开招标之外采购方式适用情形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之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向区财政局申请采购方式变更。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均要组织论证、公示,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报财政局批准方式变更。

2.基本流程。业务需求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提出采购方式变更需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履行决策程序,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报主管预算单位、财政局审核。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业务需求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论证、公示通过后,再履行决策程序。

3.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选择。对于符合法定要求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业务需求部门负责组织不少于3名中级以上职称且与项目专业相关的专业人员(非本单位、非潜在供应商及其关联单位人员),对照单一来源采购的适用情形,围绕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唯一性进行完整、清晰的阐述,提出明确的建议;根据论证意见将专家论证意见及征求意见公示材料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收到异议的相关事项和内容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将异议不成立的论证意见再次进行公示,并将相关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再次公示,直至无异议为止。对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1.相关制度规定。采购法第十八、十九、二十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 2号)。

2.职责分工。业务需求部门负责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委托、协调和日常管理。

3.委托方式。集采目录内的集中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集采目录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也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建议采取“一项目一委托”的方式进行委托,即一个项目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协议。

4.基本流程。

①选择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业务需求部门按照集中采购机构发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接、办理项目委托事宜。经与集中采购机构协商一致,也可以将分散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②选择社会代理机构。分散采购项目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通过遴选或抽签等方式择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5.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业务需求部门根据采购项目的委托事项,组织草拟委托代理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代理采购的范围、委托权限、期限及代理费用等。

6.采购代理机构评价。业务需求部门负责组织采购代理机构评价工作,对采购代理履约情况进行评价。

(六)确认采购文件

1.相关制度依据。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2.职责分工。业务需求部门负责确认采购文件中涉及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内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确认涉及的其他内容。

3.基本流程。采购代理机构向业务需求部门反馈编制的采购文件后,经核对、确认无误后,进行合法性审查,组织履行决策程序,书面反馈采购代理机构。

(七)公开采购信息

1.相关制度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下陆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2.职责分工。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街道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工作,确保依法及时完整公开信息,切实防范信息发布风险。

3.基本流程。归口管理部门拟订需要发布的信息内容,信息内容涉及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内容的由业务需求部门确认,其他内容由归口管理部门确认,履行决策程序,登录信息发布系统发布信息,归口管理部门要对发布后的信息进行核实、确认。

4.内部审查和风险评估。拟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存在涉密、敏感等情形时,属于采购人提供的信息,由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内部审查和风险评估,履行决策程序,出具评估报告。对应当纳入涉密政府采购管理的项目,严格执行涉密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涉密采购项目信息不得对外发布。

(八)发布采购公告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文件确定时间、途径,组织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应当免费提供,可以优先采取电子文档形式提供。

(九)项目评审

1.相关制度依据。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六十四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二条、四十一条、四十八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四条、十六条、十七条、二十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等。

2.职责分工。业务需求部门负责组织委派资格审查工作人员、采购人代表、现场监督人员,确定资格审查工作人员、采购人代表。

3.基本流程。

①委派资格预审工作人员。对由采购人负责资格预审的项目,业务需求部门负责确定项目资格预审工作人员,组织出具委托手续。

②委派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代表原则上选派熟悉项目情况和政府采购评审规则及系统操作的人员参加。项目评审开始前,业务需求部门负责确定采购人代表人选,组织出具委托书。

③委派监督人员。电子化采购项目可以实行在线监督。

(十)确认采购结果

1.相关制度依据。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四十条,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四十九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二条、三十六条、四十九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确定的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2.职责分工。业务需求部门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也可以直接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

3.基本流程。业务需求部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经内部审批后,将中标(成交)结果确认函反馈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结果予以确认。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活动结束后,由评审委员会根据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现场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代理机构通知中标(成交)供应商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4.特殊情况处理。出现在1个工作日内无法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业务部需求部门负责履行决策程序,并在1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反馈原因及理由。发现采购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影响采购结果确认的,收集相关情况书面向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并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书面反映情况。

(十一)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中标(成交)结果确认书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或中标(成交)供应商可通过CA在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直接免费下载,同时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结果公告。业务需求部门负责进行跟踪督促。

(十二)采购合同管理

1.相关制度依据。采购法第五章,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一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九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条。

2.职责分工。业务需求部门负责采购合同的签订工作,法规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采购合同公告、备案。

3.基本流程。

①合同签订。采购人、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业务需求部门在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及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约定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协商草拟采购合同,经审查后,履行决策程序。签订补充合同的,必须符合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即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原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合同中不得出现“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内容。

②合同公告及备案。合同签订后,业务需求部门同时将合同副本及电子文档送归口管理部门,在合同签订当天起2个工作日内,由归口管理部门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财务部门在“下陆区政府采购一体化平台”完成合同公告和备案。

③合同变更、中止和终止。符合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即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时,才能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合同公告中出现的异议以及合同更正、变更等事项,由业务需求部门提出,组织履行决策程序,办理变更合同信息;涉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矛盾纠纷,由业务需求部门牵头协商处理,需要追究民事责任或者发生仲裁、诉讼的,由法规部门牵头处理。

(十三)履约验收

1.相关制度依据。采购法第四十一条,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四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四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四条,《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均需进行履约验收。

2.职责分工。业务需求部门负责采购项目的履约工作,提出验收申请,组织本街道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

3.基本流程。

①验收依据。采购实施计划中明确的履约验收方案和本项目依法签订的采购合同。

②组建验收小组。对需要组建验收小组进行验收的项目,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项目验收建议。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验收,由业务需求部门组织内部相关部门、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成立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小组,负责监督的部门参与监督。供应商就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投诉、举报的采购项目,在验收前应告知该供应商可以对项目履约验收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③开展验收。验收小组根据项目采购需求和依法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逐项进行验收,小组成员独立发表验收意见。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结合分期考核的情况,明确分期验收要求。采取按进度履约、分阶段验收的项目,应当制定分阶段验收的方案,按进度、分阶段出具验收意见,作为最终验收报告的依据。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

④出具验收报告。业务需求部门汇总小组成员出具的验收意见,形成书面验收报告。验收小组成员、监督人员在项目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有不同意见的,应写明理由。采购人和使用人相分离的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使用人提供验收意见的方式,作为最终验收报告的依据。对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还要在验收通过后公开验收结果;对验收后形成固定资产的,资产管理部门将形成的资产登记入账。

4.违约处理。供应商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业务需求部门报法规部门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中止、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追究供应商法律责任;同时,业务需求部门按照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管理制度规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评价。

(十四)资金支付

1.业务需求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项目资金支付事宜。资金支付时需提交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合同备案表、中标(成交)通知书、项目合同、正规发票、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2.业务需求部门应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要素登记备案的相关信息,办理采购资金支付手续。项目资金的收款人、支付的合同金额必须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十五)绩效管理及结果评价

项目完成后,业务需求部门负责该项目的绩效管理及结果评价工作。

1.绩效目标内容应包括政府采购目标指标、政府采购投入指标、政府采购过程指标、政府采购结果(产出和效果)指标、政府采购生态指标和实施主体。

2.绩效评价机制围绕项目的立项、管理、产出、效果等开展,分别对项目立项、项目管理、项目时效、项目绩效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评价,并向采购领导小组提交绩效评估报告。

3.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年度部门评价、专项资金分配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优先考虑或重点支持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项目,减少绩效评价结果差的项目安排资金,取消无绩效或绩效低项目,优化资源配置。

                   

               黄石市下陆区新下陆街道办事处

                    2024年7月10日

附件2

下陆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政府采购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0)22号)、《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通知》(鄂财采发〔2016〕6号)、《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鄂财采规〔202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并兼顾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中心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领导政府采购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

(一)组长:主要领导

(二)副组长:分管采购工作的副主任

(三)成员:各科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统筹领导政府采购工作;

(二)签发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

(三)决策政府采购工作重大事项;

(四)审批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

(五)审定社会代理机构,并签署委托代理协议;

(六)确定并委托采购人代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

(七)签署政府采购项目合同;

(八)监督政府采购项目执行及履约验收;

(九)其他与政府采购工作相关的统筹工作,

第五条 明确办公室是中心政府采购活动的内部归口管理科室,由办公室牵头,财务科和各科室(单位)配合,负责政府采购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工作职责:

(一)接受领导小组的领导,贯彻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各项制度;

(二)编制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报领导小组审批;

(三)组织选取代理机构,并将选取的代理机构报领导小组审定;

(四)汇总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报领导小组审批;

(五)管理政府采购日常事务性工作,负责接受各科室(单位)采购申请,指导编制采购预算,发布采购意向公开,确定采购方式,审核项目采购需求,完成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联系采购代理机构,统筹编制和确认采购文件,组织采购活动,预付款及支付与结算,督促代理机构信息发布,确认中标(成交)结果,督促合同签订、合同公开、履约验收和绩效评价,做好资料归档和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政府采购各个工作环节,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六)在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实施绩效监控;

(七)协调各科室(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八)建立中心政府采购项目总台账,负责政府采购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九)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十)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

(十一)依法依规答复询问、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十二)建立中心内控风险防范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内部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市财政局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十三)统筹负责中心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和对外沟通协调;

(十四)要发挥中心内部机构之间,相关业务、环节和岗位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作用。

(十五)其他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第六条 各科室是本科室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政府采购办公室汇总。

第七条 科室按照财政部颁布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结合以前年度延续项目和本年度新增项目,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年度内不得对同一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项目进行拆分、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也不将非政府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行为,应当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

第八条 财务科负责汇总政府采购预算,报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财政部门。

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将预算名目下的资金挪作他用。所有采购项目需经财务科对项目经费进行核实确认,无预算不得采购。

第四章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第十条  各科室(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展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购预算、采购政策以及市场调查情况等,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全面落实绩效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规范,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卫生、技术规格、物理特性、包装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技术保障、服务人员组成等要求;

(五)采购标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六)采购标的专用工具、备品备件、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要求;

(七)采购标的验收标准:

(八)采购标的其他技术、商务要求。

第十二条 各科室(单位)可根据采购项目情况,邀请采购代理机构协助编制采购预算、采购需求及提供其他采购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各科室(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采购需求特点确定采购实施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项目预算、最高限价,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以及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各科室可根据采购项目情况,聘请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实施计划。

第十四条 采购活动过程中将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内容列入禁止事项。

第五章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第十五条 办公室按采购项目公开采购意向。除以电子卖场、框架协议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外,按《黄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公开采购意向。

第十六条 办公室应当根据编制的采购计划,及时发布采购意向公告,严格执行《黄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严格按照规范格式文本(《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等文件规定及时发布各类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并保证公告格式内容规范、准确、完整,且意向公开时间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第六章 政府采购计划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可依法委托社会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并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

第十八条 办公室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特点、绩效目标和市场供需等情况,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适用情形,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框架协议、合作创新。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有限范围内竞争或者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外,一般采用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条 在采购过程中应当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乡村产业振兴、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第七章 政府采购内部管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中标(成交)公告发布后7个工作日内,各科室(单位)应及时通知中标(成交)供应商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并组织中标(成交)供应商和相关科室及人员进行合同谈判,编制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中心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根据合同标的和绩效目标,可采取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等多样化的合同定价方式。采购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各科室(单位)应将编制的合同文本,报领导小组审定并签署,并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要素应与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通知书等相关内容一致。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完成后,要严格执行国家、行业验收标准及合同约定制定明确具体、客观、可量化的验收方案,并组织3人以上单数验收小组。验收完毕由验收小组形成书面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内容应包括:实施验收过程基本情况概述、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比较情况、项目总体评价及验收结论性意见。验收小组全体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对验收结论承担法律责任。验收小组成员对验收结论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验收结论。涉及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

第二十七条 各科室(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项目资金支付事宜。资金支付时需提交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合同备案表、中标(成交)通知书、项目合同、正规发票、验收报告等财务科要求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各科室应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方式、比例、时间和条件,办理采购资金支付手续。项目资金的收款人、支付的合同金额必须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计财处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银行账户信息支付款项。

第九章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将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及时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发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采购意向、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项目执行情况等政府采购信息。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及“黄石市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发布。

第三十一条 信息发布应当确保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一致。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时间不一致的,以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章 政府采购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心应当建立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真实、完整、准确保存采购活动记录,从采购需求、意向公开、采购预算、采购文件、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三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建立中心政府采购项目总台账并保证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办公室在项目完成后,由采购专员及时收集整理该项目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预算、采购意向公开、采购需求、政府采购执行计划备案单、采购文件(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开评标资料、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合同备案材料、项目执行报告、过程管理资料、履约验收资料、资金支付凭证等。并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第三十四条 档案保存采用电子档案及纸质档案相结合的方式,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十五年。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实施。

黄石市下陆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2024年7月1日

附件3

黄石市实验中学政府采购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内部程序管控,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安全和效益,保证政府采购项目建设质量,维护学校利益,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0)22号)、《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通知》(鄂财采发〔2016〕6号)、《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鄂财采规〔202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软件开发、咨询、维保、会务、物业安保、保险、教育培训等。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要建立包括加强采购需求、采购预算、信息公开、政策执行、项目落实、履约验收、结果评价等内容的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明确内控管理职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政府采购行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政府采购工作实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统筹,政府采购办管理,业务部门提需求的分级管理模式。

第七条 学校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学校政府采购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

(一)组长:学校主要领导

(二)副组长:分管采购工作的副校长

(三)成员:学校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负责人。

主要工作职责:

(一)统筹领导学校政府采购工作;

(二)签发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

(三)决策政府采购工作重大事项;

(四)审批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

(五)审定社会代理机构,并签署委托代理协议;

(六)确定并委托采购人代表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

(七)签署政府采购项目合同;

(八)监督政府采购项目执行及履约验收;

(九)其他与政府采购工作相关的统筹工作,

第八条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明确政府采购办公室是校政府采购活动的内部归口管理科室,并由政府采购办公室牵头,财务办公室和业务部门配合,负责政府采购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以及对外沟通协调,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接受领导小组的领导,贯彻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各项制度;

(二)编制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报领导小组审批;

(三)建立校内部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机制,严格执行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黄石市市直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指引(2023年版)>的通知》,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实施绩效监控。

(四)统筹全校采购项目落实明确每一个政府采购项目的“编制采购预算、确定采购需求、实施计划、组织采购活动、预付款及支付与结算、履约验收、绩效评价、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采购各个工作环节的职责权限,责任清单和相应规程,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五)组织选取代理机构,并将选取的代理机构报领导小组审定;

(六)汇总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报领导小组审批;

(七)管理政府采购日常事务性工作,负责接受业务部门采购申请,指导并配合编制采购预算,发布采购意向公开,确定采购方式,审核项目采购需求,完成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联系采购代理机构,统筹编制和确认采购文件,督促代理机构信息发布,确认中标(成交)结果,督促合同签订、合同公开和履约验收,依法依规做好询问、质疑回复,配合财政部门投诉处理等工作;

(八)配备政府采购专员,由政府采购办公室在职人员担任,与分管采购工作的副校长共同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管理。政府采购专员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以及政府采购流程的专业能力。同时设置AB角,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A角政府采购专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B角工作人员应立即接替其职责,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进行。A角和B角应定期进行工作交流和交接,确保双方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熟悉程度和业务能力相当。定期考核、评价政府采购人员,根据学校发展进行岗位交流与轮岗,对不合格人员及时进行调整和处理;

(九)根据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实行财管分离,明确预算、采购、支付各岗位分工。采购链上下游相互配合、监督,互不越权;

(十)建立内控风险防范机制,定期组织政府采购业务学习、培训,注重各业务部门采购规范、水平、效率;

(十一)协调、监督各业务部门政府采购工作,财管分离,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对接沟通;

(十二)建立学校政府采购项目总台账,负责政府采购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十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十四)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

(十五)要发挥内部机构之间,相关业务、环节和岗位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作用;

(十六)其他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九条 财务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和相关业务部门是政府采购项目的配合协办部门,按以下职责要求,配合政府采购办公室完成各自工作职责:

(一)财务办公室负责学校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指标调整;审核并落实采购项目预算资金;办理采购项目收、付款手续。

(二)学校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合同法律审查,参与合同会签。

(三)基建处负责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及招标项目立项申报;负责维修工程项目审查;负责工程类项目采购工作量清单与施工要求审核;负责工程类项目的现场踏勘与答疑;负责组织工程类项目合同的洽谈、拟定,参与合同会签;负责施工进度管理与协调;负责工程类项目合同履行与验收、付款工作;负责工程类项目提交审计。

(四)教务处负责专用设备采购项目审查。

(五)后勤管理处负责通用设备采购项目审查。根据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和资产配置情况及标准对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审查;参与设备类项目验收工作。

(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负责基于校园网运行的软件及其他采购项目的审查。

(七)业务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提出本部门采购项目预算;根据学校下达预算,申报本部门采购与招标项目实施计划;负责提出采购与招标项目技术、服务需求及技术释疑。

归属两个及以上业务部门的交叉项目,由政府采购办公室协调。

第十条 业务部门是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责任主体,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接受领导小组的领导,服从、监督政府采购办公室日常采购事务安排;

(二)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年度预算和计划,提交政府采购办公室汇总。

(三)编制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对其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四)负责审核采购项目文件,并提交政府采购办公室最终确认;

(五)负责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项目执行进度和情况;

(六)组织验收小组进行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并编制履约验收报告提交政府采购办公室;验收小组成员由业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办公室、其他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特殊项目可邀请校外专家参与;

(七)建立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台账,收集、整理项目执行过程资料和验收资料,负责本部门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工作;

(八)参照第八条第(六)款之规定,设置本部门政府采购专员,设置岗位AB角。

(九)其他属于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的相关职责。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各业务部门是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提交政府采购办公室汇总。

第十二条 各业务部门按照财政部颁布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结合以前年度延续项目和本年度新增项目,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年度内不得对同一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项目进行拆分、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也不将非政府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行为,应当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汇总政府采购预算,提交财务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区财政部门。政府采购预算获批复后,由财务办公室随部门预算同步公开并下达给各业务部门。

第十四条 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全面落实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乡村振兴、绿色采购、科技创新等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将预算名目下的资金挪作他用。所有采购项目需经财务办公室对项目经费进行核实确认,严格执行“无预算不采购”

第四章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业务部门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是指业务部门和政府采购办公室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的活动。

风险控制包括但不限于:领导小组设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启动前,对采购需查,审查分为常规审查和深度审查;常规审查侧重于是否按既定流程和内容确定需求、制定方案;深度审查在常规审查基础上,进行非歧视性审查、竞争性审查、政策合规性审查、履约风险审查,以及我校或主管预算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审查;若审查未通过,应修正需求和执行方案后重新接受审查。

审查工作机制应包含采购、财务、业务(具体业务部门)、监管(校纪委)等内部职能机构,可邀请相关专家和第三方参与审查。参与需求确定和方案制定的专家、第三方不得参与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 业务部门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展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购预算、采购政策以及市场调查情况等,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编制采购需求,全面落实绩效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充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并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将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内容列入禁止事项。

第十八条 采购需求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卫生、技术规格、物理特性、包装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技术保障、服务人员组成等要求;

(五)采购标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六)采购标的专用工具、备品备件、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要求;

(七)采购标的验收标准;

(八)采购标的其他技术、商务要求,

第十九条 业务部门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第二十条 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规定,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一)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学校或业务部门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第二十一条 各业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采购需求特点确定采购实施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项目预(概)算、最高限价,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初拟供应商资格条件、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拟定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各业务部门可根据采购项目情况,聘请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实施计划。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应当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风险事项进行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健全评估论证和集体决策制度,确保采购需求和采购计划合法、规范、科学,保障采购项目顺利实施。

参与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参与审查。

第五章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按采购项目公开采购意向。除以电子卖场、框架协议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外,按《黄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公开采购意向。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应当根据编制的采购计划,及时发布采购意向公告,严格执行《黄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严格按照规范格式文本(《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等文件规定及时发布各类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并保证公告格式内容规范、准确、完整,且意向公开时间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第六章 政府采购计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可依法委托社会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并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等具体事项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特点、绩效目标和市场供需等情况,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适用情形,确定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框架协议、合作创新。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有限范围内竞争或者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外,一般采用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十八条 划分采购包与分包履行合同的项目,业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采购子项目划分应当按照有利于选择采购方式、落实采购政策、促进公平竞争、项目运行管护、平衡成本效益等原则确定。合同分包应当按照技术、产品协作实际需要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确定。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及其《实施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以下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一)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

(二)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前款第(二)项所称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第三十二条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以及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其交易及监管规则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可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关于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但应当妥善保存与采购相关的文件和记录。

第三十四条 业务部门在采购过程中应当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乡村产业振兴、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的要求,充分考虑采购活动所需时间和可能影响采购活动进行的因素,科学合理安排采购活动,加快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进度,提高采购效率。

第七章 政府采购内部管理程序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代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三十七条 各业务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合理安排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开始时间。政府采购项目开始时,各业务部门须向政府采购办公室提交经本部门分管领导签字的立项申请

第三十八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接到业务部门项目申请后,根据项目采购内容,确定项目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并完成政府采购项目意向公开和计划备案,对需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项目从严把关,依法依规审核审批。

第三十九条 各业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编制项目采购需求。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根据定稿的采购需求,衔接代理机构并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需经业务部门审核和政府采购办公室最终确认,并由代理机构发布采购公告

第四十一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关注项目的投标报名,采购文件的质疑、投诉等情况,及时掌握项目采购公告期间相关异常情况并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领导小组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选派采购人代表参与项目的评审工作,决定选派的,应在项目投标截止前一天将采购人代表委托书提交代理机构。采购人代表在评审过程中,应秉承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严禁发表任何倾向性的言论,引导其他专家评审。

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督促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学校。学校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政府采购办公室督促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中标(成交)公告发布后7个工作日内,各业务部门应及时通知中标(成交)供应商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并组织中标(成交)供应商和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合同谈判,编制合同文本。

第四十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学校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合同类型按照民法典规定的典型合同类别,结合采购标的实际情况确定。根据合同标的和绩效目标,可采取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成本补偿、绩效激励等多样化的合同定价方式。采购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四十七条 为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学校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 各业务部门应将编制的合同文本,提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核会签后报领导小组审定并签署,并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要素应与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通知书等相关内容一致。

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五十条 业务部门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业务部门提出签订补充合同的,需经政府采购办公室同意,并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十一条 各业务部门是政府采购项目执行的责任主体,负责政府采购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并向领导小组及时汇报项目执行情况。

第五十二条 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完成后,要严格执行《下陆区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的通知》文件规定业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行业验收标准及合同约定制定明确:具体、客观、可量化的验收方案,并组织3人以上单数验收小组(其中,相关专业人员人数不得少于验收小组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进行履约验收,验收小组应当推选一名组长,主持验收小组的工作。验收完毕由验收小组形成书面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内容应包括:实施验收过程基本情况概述、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比较情况、项目总体评价及验收结论性意见。验收小组全体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对验收结论承担法律责任。验收小组成员对验收结论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验收结论。涉及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

第五十三条 业务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项目资金支付事宜。资金支付时需提交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合同备案表、中标(成交)通知书、项目合同、正规发票、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财务办公室应按照财务制度要求和学校内控管理规定严格履行报销审核及款项支付手续。

第五十四条 各业务部门应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方式、比例、时间和条件,办理采购资金支付手续。项目资金的收款人、支付的合同金额必须与政府采购合同一致。计财处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银行账户信息支付款项。

第五十五条 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项目资金需跨年度支付或者采购活动在本年度未实施完毕的,由财务办公室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资金结转手续。

第十章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将学校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及时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发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采购意向、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项目执行情况等政府采购信息。

第五十七条 学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及“黄石市政府采购交易系统”发布。

第五十八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格式编制。业务部门对提供的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十九条 信息发布应当确保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一致。在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时间不一致的,以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一章 政府采购档案管理

第六十条 各业务部门应当建立部门政府采购台账,并保证内容真实、完整、准确;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建立学校政府采购项目总台账,明确责任人,并保证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第六十一条 各业务部门在项目完成后,及时收集整理该项目相关资料,确保采购活动记录保存真实、完整、准确。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执行计划备案单、采购需求、意向公开、采购预算、采购文件、(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开评标资料、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合同备案材料、项目执行报告、过程管理资料、履约验收资料、资金支付凭证、质疑答复、投诉处理等。并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第六十二条 各业务部门将每个项目档案资料收集完整后:及时移交政府采购办公室进行归档。档案保存采用电子档案及纸质档案相结合的方式,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十五年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为保证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凡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均有权参与学校政府采购项目,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和方式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投标。

第六十四条 政府采购活动必须严格遵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影响、干预政府采购工作,不得擅自改变成交供应商或将成交项目转包他人。学校纪检部门对采购与招标活动进行监督,对重大采购项目合同的治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五条 参与政府采购工作人员须秉公办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利用职权为亲友提供方便或泄露项目信息,不得接受供应商宴请、礼品礼金等,不得参与其他影响政府采购正常进行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采购人代表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应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评审过程中的相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 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校将依纪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中学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黄石市实验中学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