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阅读
  • 长者版
下陆区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的通知

各预算单位、区政府采购中心、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质效,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综合信用评价

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代理机构的机构设置、制度建设、业务建设等与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的内容。代理机构信用评价采取代理机构自评、采购单位评价和财政部门监督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财政部门将根据工作需要调整评价内容,对代理机构实施部分专项评价或全面评价。

财政部门将视情况组建评价小组抽取若干采购项目,进行现场评价,对信用评价的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工作底稿,监督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会书面向被评价代理机构核实,代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财政部门将根据工作底稿、征求意见稿、代理机构的书面回复意见等作出最终评价结果,评价结束后,财政部门会将评价情况反馈给被评价代理机构,被评价代理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的处理结果及指导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依法整改并报同级财政部门。

二、规范代理机构从业管理

(一)自主选择代理机构。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按照单位内控制度在省名录库中自主择优选择与项目特点相适应的代理机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不指定采购代理机构使用特定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不强制要求代理机构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

(二)规范签订代理协议。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对象、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履约验收的,委托事项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予以明确,但不得因委托而转移或者免除采购人的主体责任。

(三)完善内控制度建设。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设置业务审核、质量把关岗位,围绕委托代理协议、需求调查、编制文件和拟定合同文本、执行采购程序、履约验收、代理服务绩效等重点内容和环节加强管理。

(四)科学制定采购需求。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编制采购需求的,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代理机构应当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规范编制采购计划。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采购实施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订立安排,包括采购项目预(概)算、最高限价,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等。

2.合同管理安排,包括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

(六)依法组织采购活动。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采购活动现场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现场监控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录音录像应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代理机构自有场地不能满足开标、评审要求的,可充分利用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中心)等现有交易场所,原则上采购项目应当实行电子化交易。

(七)严格评审现场管理。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委托协议等有关规定,规范履行采购项目执行程序,严格评标(审)现场管理,除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代理机构现场组织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审)现场。代理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

2.宣布评审纪律;

3.公布供应商名单;

4.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5.组织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组长;

6.采取必要的通信工具管理措施;

7.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采购文件;

8.监督评审委员会依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9.核对评审结果;

10.对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11.对获悉的国家秘 密、商业秘 密及个人隐私信息予以保 密;

12.对制止和纠正无效的违法违规问题,予以记录并及时向采购人和监管部门报告等。

(八)规范发布采购信息。代理机构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健全内部审核机制,落实信息审核责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不得出现错字、漏字、别字、重字等错误。发布中标(成交)变更公告时,应当列明变更原因。

(九)依法答复询问质疑。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询问或质疑后,应当按照委托授权在法定时间内予以答复。除法定情形外,不得违规重新评审并改变评审结果。

(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十五年。采用电子档案方式的,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

(十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对于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当整体预留给中小企业,对于符合不适宜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五种情形的,代理机构应当配合采购人在公告发布前将书面情况说明报区财政局备案;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要提醒采购人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要按照政策要求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

三、规范代理机构收费管理

(一)规范收取代理服务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特点、代理服务内容和要求等,合理约定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费用(以下简称“代理费”),并编入有关的项目预算,各代理机构可参考省住建厅《湖北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参考标准(试行)》(鄂建文〔202335号)号文件收取代理费。代理费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供应商报价包含代理费,并在采购文件和采购结果公告中公开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和金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中合理约定代理费,不得约定不合理高价增加交易成本。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低价无序竞争,扰乱政府采购代理区场。对合同履行期限不超过三年且一年一签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在采购人和供应商签订第二、三年合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供相关代理服务,不得重复收取代理费。

(二)规范收取采购文件费。因全区政府采购项目均已实现电子化招投标,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在采购公告中明确电子文件获取方式,不得要求供应商再付费领取纸质文件,禁止收取采购文件工本费。

(三)规范收取政府采购保证金。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禁止收取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不得在货物、服务采购中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缴纳任何形式的质量保证金,可以在合同条款中约定违约条款。工程项目质量保证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禁止向区场主体转嫁交易费用。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专家评审费,禁止向供应商收取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代收集中采购项目代理服务费和专家评审费。采购人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的项目,由采购人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支付专家评审费用,不得在代理费之外再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专家评审费用。

四、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建立健全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制度,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政府采购项目或代理机构开展定向检查;对日常监管事项,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的结果,将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等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对于违法违规情形将严格按照《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进行扣分处理。

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理机构名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采购文件编制与发布、评审组织、信息发布、评审专家抽取及评价情况;

(四)代理费等相关费用收取情况,保证金收取及退还情况;

(五)受托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受托协助采购人组织履约验收情况;

(六)协助采购人或受采购人委托答复供应商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情况;

(七)档案管理情况;

(八)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等政策落实情况;

(九)政府采购其他代理业务开展情况。

                                                                      下陆区财政局

                         2024年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