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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021年版)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已经省人 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0月27日


 

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 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财 库〔201969号)要求,现制定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 准(2021年版)。

一、集中采购目录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依法委 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序号

品目编码

品目名称

说明

采购限额

 A货物类

1

A02010103

服务器



2

A02010104

台式计算机



3

A02010105

便携式计算机



4

A020103

信息安全设备


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

5

A0201060101

喷墨打印机



6

A0201060102

激光打印机



7

A0201060104

针式打印机



8

A0201060401

液晶显示器



9

A0201060901

扫描仪



10

A02010801

基础软件



11

A02010805

信息安全软件







序号

品目编码

品目名称

说明

采购限额


12

A020201

复印机




13

A020202

投影仪




14

A020204

多功能一体机




15

A020207

LED显示屏


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


16

A020208

触控一体机


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


17

A02021101

碎纸机




18

A020305

乘用车(轿车)




19

A020306

客车

A



20

A02051228

电梯




21

A02061504

不间断 电源(UPS)




22

A0206180203

空调机

中央空调、 精密空调除外

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


23

A06

家具用具


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


24

A090101

复印纸




B工程类


25

B07

装修工程

与建筑物、构筑 物的新建、改 建、扩建无关的 单独装修工程

投资预算60万元以上


26

B08

修缮工程

与建筑物、构筑 物的新建、改 建、扩建无关的 单独修缮工程

投资预算60万元以上


C服务类


27

C02

信息技术服务


单项或批量60万元以上


28

C030102

互联网 接入服务


单项或批量60万元以上


29

C050301

车辆维修和 保养服务


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


30

C050302

车辆加油服务


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


31

C0801

法律服务

公证服务除外

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


32

C0802

会计服务


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


33

C0803

审计服务


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


序号

品目编码

品目名称

说明

采购限额

34

C0805

资产及其他 评估服务

包括绩效评价 服务

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

35

C081401

印刷服务


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

36

C1008

工程造价 咨询服务


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

37

C1204

物业管理服务


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

38

C15040201

机动车 保险服务


单项或批量10万元以上

39


云计算服务

...»

单项或批量60万元以上

(二)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 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类专用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范围由各省级主管预算单位结合 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报省财政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三) 集中采购目录有关说明。

1. 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编码、名称、说明按照《财政部关 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 号)中对应内容确定。

2. 集中采购目录不适用于高校、科研院所。

3. 涉及科技创新产品(包含设备及服务)纳入集中采购 目录。

4. 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可以委托其他地区集中采 购机构组织实施。预算单位可根据项目实施地点,就近委托集中 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项目。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 目,主管预算单位可自行委托中央国家机关集中采购机构或国家 部委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二、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各预算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金 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分散采购 限额标准如下: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和武汉市本级为100万 元、市州级为60万元、县级为40方元;工程类项目全省统一为 60万元。

三、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省级单项或批量采购达到400万 元以上、市县级2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其中武 汉市市本级执行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以及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四、 有关要求

(-)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 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应将集中采 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全部编入年度政府采购预 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要切实加强政府采购需求源头 管理和履约验收结果管理,确保实现政府采购绩效和政策目标。 要加强对确定采购需求、落实采购政策、选择采购方式、选取评 审专家、公开采购信息、组织质疑答复、签订采购合同、组织履 约验收、按规定支付资金等全过程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依法 合规履行好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 未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财政部门可拒付资金。

(二) 加强集中采购管理。全省各级集中采购机构要制定集 中采购目录具体实施方案。要加强在市场调查、产业发展趋势研 判、采购合同风险防控等方面的专业能力建设,为采购人设定采 购需求、拟订采购合同、开展履约蓝收提供专业化服务。对于集 中采购目录内需求标准统一的软件、车辆加油、机动车保险等产 品和服务,可以探索通过联合采购统一谈判确定协议供货价格。

(三)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 真执行支持本国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脱贫攻坚、节约 能源、保护环境、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等政府采 购政策。各部门在满足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 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四) 依法公开政府采购信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 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及时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 网"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省级预算单位202111日起、 省级以下各级预算单位20221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应 当按《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方 案〉的通知》(鄂财函〔202038号)要求公开采购意向;具备 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前开展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五)加强紧急采购与涉密采购管理。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 紧急采购内控机制,根据自身工作性质和业务特点,认真开展应 急物资储备需求研究,合理确定应急物资储备规模,并按照政府 采购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因突发事件确需 紧急采购的,应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 益,保证采购质量。市场供应能力、供应时间能满足应急救援需 要的,采购人不得因紧急采购排除竞争。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按照 财政部和国家保密局印发的《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相关 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 扩大采购人采购自主权,提高预算执行效率。采购人 为保障部门正常运转、履行工作职能、提供公共服务,须在党 媒、党报、党刊等特定媒体发布的广告宣传及水、电、天然气、 土地等项目暂不编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 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 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 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

(二) 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和武汉市所 辖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 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

(三) 《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适 用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各地不再单独制定市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 录及标准。《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自 202111日起实施,并将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调整 和实际执行情况适时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