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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下陆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下陆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件类型政办发
发文单位下陆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黄下政办〔2015〕41号
发文日期2015-11-26 09:55:02 发布日期2015-11-26 17:28:02
生效日期2016-01-01 00:00:00 失效日期
效力状态有效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社会发展

正文


长乐山工业园区管委会、东方山风景区管委会、团城山街道办事处、区社区治理委会办公室、区直各单位、区政府各部门:

     《下陆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5年11月26日

下陆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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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完善覆盖城镇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乡非从业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建设幸福下陆。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4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集渠道,完善基础金和卜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实际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学等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參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R 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 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 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参保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第二章参保对象

第三条 年満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应在本人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i养老保险。

第四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申请和登记手续。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 组织、个人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缴费提供资助。补助和资助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区政府设定的年度最高个人缴费档次标准。

第六条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 元、300 元、400 元、500 元、600 元、700 元、800 元、900 元、1000 元、1100 元、1200 元、1500 元、2000 元 14 个档次。以后根据情况可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 多缴多得。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度为每个自然年度的1月 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缴费后,征收部门要及时为参保人出具缴费凭证。

第七条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 2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45元;对选择500元至20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 元。上述补贴标准由省、区财政按2:1的比例负担。

为鼓励多缴多得,对选择1000元以上(含1000元)档次缴 费标准的,每提高一个档次,区财政增加5元奖励补贴,计入个人账户。以后奖励补贴根据情况可适时调整。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区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抵销个人缴费。

第四章建立个人账户

第八条 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或公益慈善组织及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第九条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五章养老金待遇

第十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75元,由财政全额列支,其中,中央财政列支70元,市财政列支5元。

对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1年,按每人每月加发1元基础养老金。对按年连续缴费15年以上的人员,对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每超过1年按3元的标准计发,上述加发的基础养老金由区财政负担。

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根据国家、省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及物价变化等情况确定。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 139 (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全部留存地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凡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城乡老年居民,从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标准按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由区财政统筹安排,低于1000元按1000 元计算。

第六章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第十二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 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继续按月领取,其中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人员,从本办法实施之月起,享受按缴费年限加发的基础养老金。

2012年7月1日本区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 距规定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补缴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 于15年。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在达到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前可进行补缴,中断期间及补缴的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第七章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第十三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应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转出地与转入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间(含自行试点时间)不同的,从先实施地方转入后实施地方的,个人账户资金和缴费年限均合并计算;从后实施地方转入先实施地方的,可根据自愿按转入地实施时间和规定进行补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办法按照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 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要定期公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七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区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社区居委会每年底在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章 经办管理服务

第十八条 下陆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按照《关于加强和完善全省新农保试点县 (市、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鄂编发〔2010〕3号)精神,进一步充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按规定标准配备固定办公场所、必要信息化设备和其它设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及工作绩效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九条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要准确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 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 资源共享;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网络为居民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切实做好账户管理、政策咨询、查询服务、养老金支付等工作。

第十章 加强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区政府社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认真履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加强协调配合, 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第二十一条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深入人心,引导居民踊跃参保缴费。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我区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下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简明政策问答】《下陆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