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石 市 下 陆 区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当事单位:湖北美尔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615439394F;法定代表人:王泽宇;地址: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磁湖路175号12号楼附8;委托人:江振平;联系电话:15926919758

湖北美尔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黄石市下陆区复兴大道新西南国际花园项目中建设西大门门卫室建筑面积:9.84平方米,砖混结构,层次一层一案,本机关于2026年7月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5月,湖北美尔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黄石市下陆区复兴大道新西南国际花园项目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西大门门卫室建筑面积:9.84平方米,砖混结构,层次一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黄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认定函和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关于黄石东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建的交办通知》以及黄石市《关于建立规划管理、城管执法联动工作机制试行方案》第二款工作程序中第五项“市规划局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设项目进行认定后,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依《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罚;规划部门在接到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的行政处罚执行证据后,方可补办手续”的处置措施、现场取证照片、现场勘查记录、对湖北美尔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人江振平制作的调查笔录,证明:2025年5月,湖北美尔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黄石市下陆区复兴大道新西南国际花园项目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西大门门卫室建筑面积:9.84平方米,砖混结构,层次一层的情况属实。

证据二:当事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法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等,证明:当事单位主体合法及文书送达签收合法有效。

证据三:当事单位提供的新西南国际花园项目西门楼门卫室工程结算编制书

证据四:执法人员证件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资格。

2026年7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下城管执罚告字[2026]第J006号)和(下城管听告字[2026]第J00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2025年5月,湖北美尔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黄石市下陆区复兴大道新西南国际花园项目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西大门门卫室建筑面积:9.84平方米,砖混结构,层次一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之规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住建部建法[2012]99号《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之规定以及黄石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认定结果。决定对湖北美尔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该门卫室房屋建设工程造价22054.64元*10%的罚款,大写金额贰仟贰佰零伍元肆角陆分,计罚款人民币2205.46元的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去指定银行缴纳。

告知事项:

1、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60日内向下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4、对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申请下陆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单位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当事人行政处罚信息。 (特此告知)


     黄石市下陆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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