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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下陆区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三张清单”》的通知

各下陆区局机关各科室、各市场监管所:

为优化下陆区法治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在市场监管工作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建立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黄石市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三张清单”》(以下简称三张清单)。

一、适用原则

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特点,按照宽严相济的思路,坚持过罚相当和综合裁量的原则,鼓励和引导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对依法并处罚款的,依照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合理压缩自由裁量空间,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科学的将处罚幅度分层分阶并予以明确,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原则上按照各层阶的底限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于《黄石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中的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要通过责令改正、提醒、告诫、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二、适用范围

对不触碰“四大”安全底线,除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等领域外,对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领域和一般投资经营行为,全面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在市场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企业注册登记、行政审批事项、产(商)品监督抽查、电子商务合同监管、广告监管等事项中普遍适用;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等不涉及安全隐患的轻微违法行为适用。

三、适用条件

(一)行政处罚方面。设置必要的“过渡期”,对需要达标整改的企业给予必要的自查整改机会,列入减轻或从轻处罚清单中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方面。判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

1、主观过错程度较低;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3、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微小;4、存在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节;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素。

在具体执法中发现存在如下情形的,可以不予实施强制措施:

1.对涉案的生产经营工具、设备,若其可用于其他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且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应当没收或者销毁的生产经营工具、设备除外。

2.对涉案的原料、辅料、农业投入品、添加剂、包装物、食品相关产品,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符合强制性标准并可用于其他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且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应当没收或者销毁的除外。

3.对涉案的合同、票据、账簿、凭证等资料,执法人员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通过影印、复印等方式能够及时有效固定证据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4.对涉案的生产经营工具、设备、设施、场所,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会对本市生产生活必需物资供给产生重大影响,且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5.查封、扣押涉案财物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对相关设施不予查封;查封、扣押涉案设施、财物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对相关场所不予查封;必须查封涉案的场所的,查封范围应当限定在最小范围内。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但不足以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除外。

四、“三张清单”的定义

减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是指对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减少法定处罚种类、选择所规定的处罚种类之外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减轻处罚清单涉及市场监管7个领域,共计23项。

从轻处罚清单:从轻处罚是指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从轻处罚清单涉及市场监管9个领域,共计27项。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对符合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条件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涉及市场监管8个领域,共计10项,另有2项兜底情形。

“三张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和执行情况适时调整。

五、其他事项

(一)“三张清单”若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定为准予以更新调整。

(二)“三张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定处罚裁量情形。

(三)利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实施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清单。

附件: 1.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2.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3.下陆区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2日

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减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一、违反市场主体登记、审批、备案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过失提交涉及股权转让等一般虚假证明文件取得公司登记,登记时间未满一个月的,能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符合法定减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05年10月修订,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八十条【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减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说服教育

2

一、违反市场主体登记、审批、备案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未依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时间在30日以内,债权人损失较小的;符合法定减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05年10月修订,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公司合并、分立、减资、清算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说服教育

3

二、违反广告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发布内容合法的医疗广告,情节轻微且及时改正,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后果的;符合法定减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发布医疗广告的有效期为一年,并严格按照核定内容进行广告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减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说服教育

4

二、违反广告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医疗机构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广告内容合法且及时改正,未造成任何社会危害后果的;符合法定减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减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说服教育

5

三、违反电子商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符合法定减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2019年1月施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
减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说服教育

6

三、违反电子商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符合法定减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2019年1月施行)第三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
减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说服教育

7

四、违反商标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但违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下且取得权利人谅解的;符合法定减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9年4月第四次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减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说服教育

8

四、违反商标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未按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并及时纠正的;符合法定减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1996年9月通过,2020年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第八条第一款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标印制业务的,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的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单位业务主管人员加盖骑缝章。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减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说服教育

9

五、违反计量管理等规定的违法行为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1倍以内的;符合法定减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年3月12日公布,2020年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销售、收购等经营活动中,必须保证商品量的量值准确,不得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本规定。第六条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减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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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反产品质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销售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违法情节轻微,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符合法定减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第五十一条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减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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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反产品质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销售者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产品,违法情节轻微,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符合法定减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三次修正)第五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减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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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反产品质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销售者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产品,违法情节轻微,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符合法定减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三次修正)第五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减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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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反产品质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违法情节轻微的;符合法定减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4月通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第四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减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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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食品经营者销售非自制的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符合法定减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2021年4月修改)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减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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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食品经营者销售非自制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符合法定减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2021年4月修改)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一百二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减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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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食品经营者销售非自制的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符合法定减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2021年4月修改)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减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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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食品经营者销售非自制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符合法定减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2021年4月修改)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第一百二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减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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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食品经营者销售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销售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符合法定减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1.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2021年4月修改)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减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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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食品经营者销售非自身原因导致的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符合法定减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2021年4月修改)第三十四条第(九)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十二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减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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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食品经营者销售非自制的标签上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2021年4月修改)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减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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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且经检验合格,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2021年4月修改)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减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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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2.无证经营时间在30天以内;3.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4.当事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5.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人身危害后果;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2021年4月修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减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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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食品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2021年4月修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减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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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一、违反市场主体登记、审批、备案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或者隐匿或者分配公司财产在50万元以下的;符合法定从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05年10月修订,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三款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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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违反市场主体登记、审批、备案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情节轻微,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或者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注册资本金额在注册资本的30万元以下,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金额在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下的;符合法定从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05年10月修订,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八十条【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九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从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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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违反市场主体登记、审批、备案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3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虚假出资数额占应出资额的20%以下的;符合法定从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05年10月修订,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一百九十九条【虚报注册资本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从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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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违反市场主体登记、审批、备案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占应出资数额的3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数额占应出资额的20%以下的;符合法定从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05年10月修订,2018年10月第四次修正)第二百条【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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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违反电子商务管理等规定的违法行为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符合法定从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2019年1月施行)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
从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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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二、违反电子商务管理等规定的违法行为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符合法定从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2018年8月通过)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
从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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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三、违反商标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不构成犯罪且违法行为轻微,与权利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及时履行的;符合法定从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9年4月第四次修正)第五十七条(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从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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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三、违反商标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不按要求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符合法定从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1996年9月通过,2020年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第九条商标印制单位应当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应当登记台帐。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流入社会。第十一条商标印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说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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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计量、认证认可管理等规定的违法行为

认证机构聘用未经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较少的,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3.检查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符合法定从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390号公布,2016年2月第一次修订,2020年11月第二次修订)第九条第二款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从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说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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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计量、认证认可管理等规定的违法行为

认证机构未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的,2.检查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符合法定从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令390号公布,2016年2月第一次修订,2020年11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六条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从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说服教育或行政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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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计量、认证认可管理等规定的违法行为

眼镜制配者拒不提供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经营规模较小且涉及金额小或者违法经营时间较短的;符合法定从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9月通过,2020年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二条眼镜制配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眼镜制配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处以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从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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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计量、认证认可管理等规定的违法行为

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或者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的;符合法定从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1999年3月12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公布,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第五条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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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产品质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且产品未销售的;符合法定从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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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产品质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企业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初次违法生产、且产品尚未出售的;符合法定从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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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产品质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销售的,初次违法生产,且产品质量合格的;符合法定从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6号通过,)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应当经出厂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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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反特种设备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已按设计文件进行制造活动,但尚未制造成品的;符合法定从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二十条第一款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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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反特种设备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未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重大影响,能够主动接受调查,并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完全消除安全隐患的;符合法定从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四十五条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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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反特种设备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但未继续使用该特种设备,未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重大影响,能够主动接受调查,并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完全消除安全隐患的;符合法定从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第八十四条第(三)项(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从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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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反特种设备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符合法定从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特种设备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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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初次违法,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符合法定从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2021年4月修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说服教育

21

七、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初次违法,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符合法定从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2021年4月修改)第四十一条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从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说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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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生产经营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不一致,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符合法定从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2019年3月修订,2019年12月施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销售特殊食品,应当核对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不一致的不得销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注册或者备案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四)生产经营的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不一致。
从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说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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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后,主动向消费者退还多收价款的;符合法定从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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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经营者为去库存、降损耗开展促销活动中使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误导消费者,但未达成交易,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符合法定从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通过)第十四条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第四十条第一款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从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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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违反医疗器械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购销医疗器械,没有及时登记查验或销售记录,记录有一般性的失误,个别项目记录不全的;符合法定从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通过,2020年12月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三次修订,2021年6月实施)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从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说服教育

26

九、违反医疗器械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医疗器械贮存场所和条件不合规定或未按照产品说明书、技术操作规范等要求使用医疗器械,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符合法定从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通过,2020年12月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三次修订,2021年6月实施)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有与在用医疗器械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场所和条件。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按照产品说明书、技术操作规范等要求使用医疗器械。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
从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说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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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违反医疗器械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没有按照要求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保障使用质量,属于首次被发现实施此类违法行为、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且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符合法定从轻情形

处罚事项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通过,2020年12月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三次修订,2021年6月实施)第五十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保障使用质量;对使用期限长的大型医疗器械,应当逐台建立使用档案,记录其使用、维护、转让、实际使用时间等事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医疗器械规定使用期限终止后5年。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九)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
从轻处罚事项依据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鄂市监法规〔2021〕12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二)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的;(五)主动退还多收价款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的其他情形。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说服教育

 附件3.下陆区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下陆区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序号

类别

强制措施

适用条件

涉及的法律法规

例外情形

1

广告

对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予以查封、扣押

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不予实施强制措施:1.情节显著轻微;2.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涉及《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不能适用

2

企业监
督管理

对涉嫌从事无照的场所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不予实施强制措施:1.情节显著轻微(包括但不限于:已停止违法行为或正在办理登记且符合登记条件的);2.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对涉嫌从事无照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经营活动涉及许可事项且未取得许可的不能适用

3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封、扣押

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不予实施强制措施:1.情节显著轻微;2.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4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进行查封、扣押

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不予实施强制措施:1.情节显著轻微;2.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登记机关对代表机构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三)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5

商标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进行查封、扣押

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不予实施强制措施:1.情节显著轻微(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2.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6

计量

对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进行封存

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不予实施强制措施:1.情节显著轻微;2.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7

价格

价格强制措施(责令暂停相关营业)

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不予实施强制措施:1.情节显著轻微;2.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例外情形:符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不能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8

专利

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进行查封或者扣押

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不予实施强制措施:1.情节显著轻微;2.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9

奥林匹
克标志

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产品进行查封或者扣押

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不予实施强制措施:1.情节显著轻微(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奥林匹克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2.没有明显社会危害。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11

其他

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原则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12

具体执法中能够有效落实“非必须不强制”原则的,不予实施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