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阅读
  • 长者版
关于印发《下陆区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场监管,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黄石市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等有关有关精神,现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黄石市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5日

下陆区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评价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黄石市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是指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实施行为认定、列入名单、联合惩戒、移出名单以及信用修复等措施的统称。 

  第三条 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坚持依法行政、协同共治、过惩适当、动态管理等原则,着力构建信用管理长效机制。

    第四条 “黑名单”主体为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实施主体。该主体实施者为法人的,“黑名单”主体为该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实际控制人;该主体实施者为非法人组织的,“黑名单”主体为非法人组织及其负责人;该主体实施者为自然人的,“黑名单”主体为其本人。

第二章 行为认定

第五条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将下列行为列入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行为:

(一)重复侵权行为;

(二)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

(三)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逃避执行行为;

(四)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专利、商标代理行为;

(五)专利代理师严重违法行为;

(六)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申请行政确认行为;

(七)经生效裁判确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市场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章 “黑名单”管理

第六条 经认定主体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其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列入决定包括:

(一)失信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等;

(二)列入名单的事由、列入依据、列入日期等;

(三)作出决定的部门。

第七条 列入决定作出前应当将严重失信行为的事实、依据、列入部门、列入期限、权利救济的方式等告知失信主体。

第八条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陆区信用办

第九条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列入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严重失信主体信息报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向其他相关部门通报严重失信主体信息,联合其他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严重失信主体采取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联合惩戒期限一般为3年,自公示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对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予以从严审批;

(二)不适用信用承诺制;

(三)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频次,被随机抽中的,依法全面检查;

(四)取消黄石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申报资格,取消知识产权资助资格;

(五)依据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应采取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作出列入决定的部门对由本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且联合惩戒期满的主体进行核实,对联合惩戒期内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自核实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并报送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出决定包括:

(一)移出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等; 

(二)移出名单的事由、移出日期等;

(三)作出决定部门。

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收到移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主体移出严重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各部门停止对该主体的联合惩戒。

第十三条 被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的主体因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发生变化,其失信行为不再符合列入条件的,可向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申请移出,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受理的应进行核实,并自核实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符合移出条件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将该主体移出严重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各部门停止对该主体的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 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依申请将严重失信“黑名单”推送给相关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平台型企业等,实施社会共治。 

第四章 信用修复

第十六条 被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的主体能够积极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且已被列入名单满1年的,可向作出列入决定的部门书面申请信用修复。 

第十七条 申请信用修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等; 

(二)已纠正失信行为的证明材料;

(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的材料或信用报告等。

作出列入决定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予以受理的,应进行核实,必要时可约谈相关人员,自核实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准予信用修复的应当作出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决定报送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收到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主体移出严重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各部门停止对该主体的联合惩戒。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修复信用: 

(一)失信主体在申请修复之日前1年内再次出现知识产权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失信主体自上次被准予信用修复之日起1年内再次被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的; 

(三)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市场经营秩序、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