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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登记审批
日期:2021-08-04 来源:下陆区建设局    

事项名称: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登记审批

资格条件:1、人防工程已竣工备案;

2、符合平战结合使用的有关要求。

3、公用的人员隐蔽工程。

所需材料:

1.申请书

2.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

3.使用人防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4.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登记表

5.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协议

6.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7.使用单位法人合格证件

8.报建资料信用承诺书

9.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0.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11.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申报,接受电话、网络等预约服务。

(二)受理

1.网上受理:提交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申请事项不需行政许可的,不予受理,并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的理由及通知;符合申请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2.线下受理: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

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查资料、现场勘查,审查过程中,如有需配合环节,申请人应积极配合。

(四)决定

决定机关做出予以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五)制作文书和送达

负责该事项批复的工作人员,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打印审查意见书、点击办结,系统即时短信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盖公章)。准予许可的,制作《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报废、迁移、改造审批表》。申请人可凭法人授权委托书或《受理通知书》和身份证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报废、迁移、改造审批表》。

(六)终止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尚未作出受理决定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申请终止申报,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回其全部申请资料,并注明原因。

2.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机构已受理的,原申请人可向行政受理机构书面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并收回《受理通知书》。

办理地址及联系方式: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大畈路6号5楼下陆区建设局5018办公室,联系人:陈璐,联系方式:0714-3184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