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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陆区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破解市场主体“准入不准营”的难题,根据《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改革典型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鄂营商发〔2022〕8号)文件精神,现结合“一业一证”改革和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新发展理念,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创新政府服务管理方式,营造更加高效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着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充分释放市场活力和创造力,推动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改革内容
本方案所称的“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是指通过一次性告知市场主体从事特定行业许可经营项目须具备的全部条件和标准,由市场主体书面承诺其已经符合要求并提交必要材料,即可取得行政许可的改革举措。在我区推行“一业一证”改革的基础上,选取便利店、小餐饮、母婴用品店、美容美发店、茶叶零售店等5个实体行业,探索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准营即入制”试点,持续降低市场准入准营门槛,创建守法诚信申请人承诺即获准营资格的管理新模式。
三、适用范围
除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重大公共利益的领域,按照稳妥审慎、循序渐进、风险可控的原则,确定第一批实行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的事项清单。(附件1)
四、改革任务
(一)落实改革事项清单。各改革行业牵头部门在认真执行《黄石市“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目录清单》的基础上,落实首批《下陆区市场准营承诺即入事项清单》(见附件1)改革任务,承诺即入的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二)修订一次性告知书。各改革行业牵头部门会同各协同部门对清单内审批事项逐一修订一次性告知书,告知内容应当按照场所、设备、人员、资金、管理制度等要素,对从事该行业经营活动涉及的法定许可条件进行标准化集成,包含所需材料清单,明确承诺事项、改革措施、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等内容,以便行业主管部门有效实施管理。
(三)完善审管衔接工作机制。各责任部门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要加强在审批、服务、监管全流程各环节中的衔接,通过信息共享,形成强有力的审管合力,构建“紧密配合、互相支持、宽进严管”的审管新机制。
(四)建立市场主体失信惩戒机制。由区信用办牵头负责失信市场主体的诚信档案管理工作,形成失信市场主体及相关责任人“黑名单”台账,建立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各部门积极配合移送失信市场主体及相关责任人信息。同时,各部门应加强对失信市场主体及相关责任人的联合惩戒,在市场准入准营、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严格限制,构建失信市场主体及相关责任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五、办理流程
市场主体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若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准营承诺制。
(一)申请与受理。经营主体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后,根据其登记的名称、经营范围、注册地址等信息,确定其经营业务对应的准营许可事项。区政务服务中心“一业一证”综合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准营承诺即入”申请材料的线上申报、窗口帮办,通过行业告知书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具备的许可条件和材料清单,申请人应在全面了解行业告知书内容后签署“市场准营即入制”承诺书并填写综合许可申请表。
(二)审查与决定。审批部门对市场主体提交的承诺书进行形式审查。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对全部审批条件做出承诺,签署告知书和承诺书后通过一表申请即可快速、便捷地获得《行业综合许可证》,有关承诺内容的落实情况纳入事中事后监管。
(三)核查与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行业综合许可证》发证后3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承诺真实性和承诺履行情况等进行核查,会同相关单位进行联合检查,发现不符的要求市场主体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准营资格,并将失信行为上传至湖北省社会信用服务平台,在信用中国(湖北)上进行公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迅速落实。推行“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审批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降低企业市场准入门槛和制度性交易成本,有效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充分释放企业创业创新活力的制度保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着眼于满足办事群众和企业的需求,将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主体,加强统筹协调,周密制定各项具体实施方案,层层压实责任,确保《下陆区市场准营承诺即入事项清单》(第一批)中各项改革措施落地。
(二)加强培训,积极宣传。牵头部门要加强培训,提升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市场准入准营审批制度改革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同时做好改革政策的宣传工作,扩大社会影响,放大改革效应,提高市场准入准营审批制度改革知晓度和政策惠及率。
(三)强化问责,总结提升。因未按规定告知许可条件造成违法的由审批部门承担责任;因监管不到位造成违法的由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承担责任;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违法的由企业承担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改革探索及研究,加大行政审批改革力度,勇于改革创新,敢于突破,不断扩大我区告知承诺制和备案制行政审批事项范围,缩减市场准营时限,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附件1:《下陆区市场准营承诺即入事项清单》(第一批)
附件2:“市场准营即入制”综合申报指南(便利店)
附件3:“市场准营即入制”综合申报指南(小餐饮)
附件4:“市场准营即入制”综合申报指南(美容美发店)
附件5:市场准营即入制”综合申报指南(母婴用品店)
附件6:“市场准营即入制”综合申报指南(茶叶零售店)
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下陆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下陆区卫生健康局 下陆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4月20日
附件1
下陆区市场准营承诺即入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 行业名称 | 承诺事项 | 审批(监管)部门 | 备注 |
1
| 便利店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乙类非处方药) | 区市场监管局 | |||
2 | 小餐饮 | 小餐饮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3 | 美容美发店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区卫健局 | 按需办理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下陆消防救援大队 | 工程投资额超过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须办理
| ||
4 |
母婴用品店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下陆消防救援大队 | 工程投资额超过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须办理
| ||
5 |
茶叶零售店 |
食品经营许可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需办理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程投资额超过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须办理)
| 下陆消防救援大队 | 工程投资额超过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须办理
|
附件2
“市场准营即入制”综合申报指南
(便利店)
附件2-1
“市场准营即入制”(便利店)告知书
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遵循精减审批事项,减少跑动次数,减少工作环节,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我区决定在便利店行业中推行告知承诺制,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告知承诺制含义
告知承诺制指申请人提出许可申请时,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提交材料与实际情况一致的,审批部门可以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利用已有建筑物设置,服务群众社区日常生活的中小规模便利店。不适用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综合商场或大型购物中心等。
三、涉及审批事项
1.食品经营许可核发
2.《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连锁)核发(乙类非处方药)(按需办理)
四、实施机关
下陆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联办机构: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
六、许可条件
(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二)申请药品零售许可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
2.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设备以及卫生环境;
3.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4.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七、提交材料
现场申请时提供 | “市场准营即入制”(便利店)申请表 |
“市场准营即入制”(便利店)承诺书 | |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在线核验) | |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在线核验) | |
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涉及委托办理) |
八、现场核查
承诺内容的落实情况纳入事中事后监管。涉及多个部门事项的,自发证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进行联合检查,重点检查现场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与承诺内容、许可核准事项相一致。核查完成后形成一张由核查人员和经营者共同签字确认的核查记录表。记录表应注明现场核查通过或现场核查不通过限期整改。并由现场核查人员带回至政务中心综合窗口存档。重点核查事项如下:
食品经营许可核发 | 具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布局合理;有外设仓库的提供外设仓库地址等相关情况的说明 | |
从事直接入口食品销售人员的健康证明 | ||
保障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
所销售散装熟食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和相关合作协议(合同)证明文件 | 涉及从事散装熟食销售 | |
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 涉及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散装食品销售 | |
加工流程和卫生设施说明 | 涉及食品制售 | |
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包装材料证明,以及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 | 涉及网络经营 |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乙类非处方药) | 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包括制度、操作程序、人员职责) | |
房屋租赁协议(合同)或产权证明 | ||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符合《湖北省社会药房经营活动准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文件要求 | ||
企业经营设施、设备齐全 | ||
营业场所和仓库地理位置及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合理(有外设仓库的提供外设仓库地址等相关情况的说明) | 在便利店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相对独立的区域 |
九、警示提醒
请申请人慎重作出承诺,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查证经营条件。如存在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相关证件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及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附件2-2
“市场准营即入制”综合许可申请表
(便利店)
单位名称:
申 请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基本情况 | ||||||||||||||||||
市场主体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 | 移动电话 | |||||||||||||||||
邮政编码 | ||||||||||||||||||
住所 | 省 市(州/直管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路) 门牌号码 | |||||||||||||||||
经营场所地址 | 省 市(州/直管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路) 门牌号码 | |||||||||||||||||
外设仓库地址 (如有) | 省 市(州/直管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路) 门牌号码 | |||||||||||||||||
场地权属 | □自有 □租赁 □无偿使用 | |||||||||||||||||
租赁(无偿使用)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长期 | ||||||||||||||||||
经济类型 | □国有 □集体 □合伙 □股份制(合作) □个人独资 □有限责任 □外商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 □个体(□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其他: | |||||||||||||||||
申请事项情况 | ||||||||||||||||||
申请 项目 | □食品经营许可核发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乙类非处方药) | |||||||||||||||||
食品经营 许可核发 □仅销售预包 食品备案 | 主体 业态 | 食品销售经营者(□批发 □批零兼营;□含网络经营 □网络经营; □含自动售货 □自动售货) | ||||||||||||||||
经营 项目 | □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 □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 □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含散装熟食 □不含散装熟食) □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婴幼儿配方乳粉 □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热食类食品制售 □自制饮品制售(□不含自制生鲜乳饮品) | |||||||||||||||||
药品零售 企业许可 (乙类非处方药) | 是否为法人企业 | □是 □否 | ||||||||||||||||
经营 方式 | □零售连锁 □零售 | |||||||||||||||||
经营 范围 | 乙类非处方 一级药店 | □中药饮片(仅限于定型包装) □中成药 □化学药制剂 □抗生素制 □生化药品 □生物制品(不含预防性生物制品) (□含冷藏冷冻药品 □不含冷藏冷冻药品) | ||||||||||||||||
人员 情况 | 职工总数 | 从事质量验收 养护人员数 | ||||||||||||||||
其中: | ||||||||||||||||||
质量管理人员数 | 验收人员数 | |||||||||||||||||
养护人员数 | 药学技术人员 | |||||||||||||||||
主任药师 | 副主任药师 | |||||||||||||||||
主管药师 | 药师 | |||||||||||||||||
药士 | 职业药师 | |||||||||||||||||
从业药师 | ||||||||||||||||||
经营 场所 | 经营场所面积 | m2 | ||||||||||||||||
食品、消防安全质量管理人员情况 | ||||||||||||||||||
姓 名 | 性别 | 民族 | 学历/职称 | 岗位性质 | 证件 类型 | 证件号码 | 职务 | 联系电话 | ||||||||||
食品安全 管理人员 | ||||||||||||||||||
消防安全责任人 | ||||||||||||||||||
消防安全管理人 | ||||||||||||||||||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如有) | ||||||||||||||||||
药品安全、质量管理人员情况 | ||||||||||||||||||
姓 名 | 岗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 ||||||||||||||||
法定代表人 | ||||||||||||||||||
企业负责人 | ||||||||||||||||||
质量机构负责人 | ||||||||||||||||||
质量负责人 | ||||||||||||||||||
执业药师(药学、中药学) | ||||||||||||||||||
执业药师 | ||||||||||||||||||
中药专业中药师 | ||||||||||||||||||
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 | ||||||||||||||||||
药师(中药师) | ||||||||||||||||||
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情况 | ||||||||||||||||||
设施设备使用范围 | 名称 | 数量 | 位置 | 备注 | ||||||||||||||
食品安全 | ||||||||||||||||||
药品安全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3
“市场准营即入制”(便利店)承诺书
一、本人(单位)郑重作出承诺,告知书中的内容已全面阅读知晓。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已全部知悉行业准营所涉及的审批内容、审批依据、应当具备的经营条件(包含设备、人员、资金、场所、制度等五类要素)、监督和法律责任等,承诺具备上述条件后才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人(单位)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查证经营条件,符合申请事项经营规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积极配合行政审批职能部门的工作,对于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三、本人(单位)已认真学习食品经营许可相关法律、法规,对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法定义务和主体责任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了解,并承诺在经营过程中认真落实。
四、本人(单位)经营的便利店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配齐相关岗位药学技术人员及陈列设施设备,满足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基本条件。(按需承诺)
五、对于告知承诺方式须查验的审批材料,本人(单位)承诺能够在营业期间随时提供并接受检查。
六、本人(单位)将遵守所作出的承诺。若有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且经指出仍未按规定整改到位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可以视情况作出补正申请材料、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等,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本人(单位)承担。
七、上述承诺均是本人(单位)真实意思表示。
承诺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市场准营即入制”综合申报指南
(小餐饮)
附件3-1
“市场准营即入制”(小餐饮)告知书
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遵循精减审批事项,减少跑动次数,减少工作环节,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我区决定在小餐饮行业中推行告知承诺制度,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告知承诺制含义
告知承诺制指申请人提出许可申请时,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提交材料与实际情况一致的,审批部门可以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及以下,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少、设施简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个体经营者。
三、涉及审批事项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核发
四、实施机关
下陆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联办机构: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六、许可条件
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与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的距离;
2.食品经营场所设在室内,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制作冷荤凉菜应当设置专用操作间;
3.食品处理区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材料贮存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4.具有与加工经营食品相适应的冷冻冷藏、排烟、防尘、防鼠、防虫害以及收集废水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5.加工操作场所设置专用清洗设施,其数量或者容量应与加工食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
6.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7.禁止经营裱花类糕点、生食类水产品、自制生鲜乳饮品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七、提交材料
现场申请 时提供 | “市场准营即入制”(小餐饮)申请表 |
“市场准营即入制”(小餐饮)承诺书 | |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在线核验) | |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在线核验) | |
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涉及委托办理) |
八、现场核查
承诺内容的落实情况纳入事中事后监管。涉及多个部门事项的,自发证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进行联合检查,重点检查现场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与承诺内容、许可核准事项相一致。核查完成后形成一张由核查人员和经营者共同签字确认的核查记录表。记录表应注明现场核查通过或现场核查不通过限期整改。并由现场核查人员带回至政务中心综合窗口存档。重点核查事项如下:
小餐饮经营许可核发 | 经营场所、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符合相关要求 | |
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 ||
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包装材料证明,以及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 | 涉及申请通过网络经营 |
九、警示提醒
请申请人慎重作出承诺,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查证经营条件。如存在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相关证件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及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附件3-2
“市场准营即入制”综合许可申请表
(小餐饮)
单位名称:
申 请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
市场主体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负责人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 | 移动电话 | ||||||
邮政编码 | |||||||
住所 | 省 市(州/直管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路) 门牌号码 | ||||||
经营场所地址 | 省 市(州/直管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路) 门牌号码 | ||||||
外设仓库地址 (如有) | 省 市(州/直管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路) 门牌号码 | ||||||
场地权属 | □自有 □租赁 □无偿使用 | ||||||
租赁(无偿使用)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长期 | |||||||
经济类型 | □个体(□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 ||||||
申请事项情况 | |||||||
申请项目 | □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核发 | ||||||
小餐饮经营 许可证核发 | 类别 | □餐馆 □快餐店 □小吃店 □饮品店 □糕点店 | |||||
项目 | □单纯火锅 □单纯烧烤 □全部使用半成品加工 □含冷荤凉菜 □不含冷荤凉菜 □含网络经营 □含卤味制品 □不含卤味制品 □不含裱花类糕点 □不含自制生鲜乳饮品 | ||||||
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情况 | |||||||
设施设备 使用范围 | 名称 | 数量 | 位置 | 备注 | |||
食品安全 | |||||||
负责人签字(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3-3
“市场准营即入制”(小餐饮)承诺书
一、本人(单位)郑重作出承诺,告知书中的内容已全面阅读知晓。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已全部知悉行业准营所涉及的审批内容、审批依据、应当具备的经营条件(包含设备、人员、资金、场所、制度等五类要素)、监督和法律责任等,承诺具备上述条件后才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人(单位)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查证经营条件,符合申请事项经营规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积极配合行政审批职能部门的工作,对于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三、本人(单位)如果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承诺已经对照《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认真查证经营条件并确认符合;承诺对从事小餐饮经营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法律义务和主体责任,已经全面知晓和理解,并在经营过程中认真落实。如存在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愿意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接受有关处理。
四、对于告知承诺方式须查验的审批材料,本人(单位)承诺能够在营业期间随时提供并接受检查。
五、本人(单位)将遵守所作出的承诺。若有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且经指出仍未按规定整改到位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可以视情况作出补正申请材料、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等,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本人(单位)承担。
六、上述承诺均是本人(单位)真实意思表示。
承诺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市场准营即入制”综合申报指南
(美容美发店)
附件4-1
“市场准营即入制”(美容美发店)告知书
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遵循精减审批事项,减少跑动次数,减少工作环节,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我区决定在美容美发店行业中推行告知承诺制度,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告知承诺制含义
告知承诺制指申请人提出许可申请时,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提交材料与实际情况一致的,审批部门可以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美容店、经营面积30平方米以上理发店。
三、涉及审批事项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美容店、经营面积30平方米以上理发店须办理)
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程投资额超过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须办理)
四、实施机关
下陆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联办机构:下陆区卫健局、下陆消防救援支队
五、实施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六、许可条件
(一)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共场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2.经营场所选址、设计、设备布局、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应当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具备经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3.具备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4.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5.各类场所应当设有通风系统,凡设有空调装置的场所必须有新风供给,且组织通风合理,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各卫生间设有独立的通风系统。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二)依法需要在投入使用、开业前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已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场所所在建筑为合法建筑,场所满足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的各项消防安全条件;
2.消防安全制度内容完整,与共用建筑物其他当事人之间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3.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能够适应消防演练需要;
4.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具有职业资格;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
七、提交材料
现场申请时 提供 | “市场准营即入制”(美容美发店)申请表 |
“市场准营即入制”(美容美发店)承诺书 | |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在线核验) | |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在线核验) | |
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涉及委托办理) |
八、现场核查
承诺内容的落实情况纳入事中事后监管。涉及多个部门事项的,自发证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进行联合检查,重点检查现场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与承诺内容、许可核准事项相一致。核查完成后形成一张由核查人员和经营者共同签字确认的核查记录表。记录表应注明现场核查通过或现场核查不通过限期整改。并由现场核查人员带回至政务中心综合窗口存档。重点核查事项如下: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核发 | 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无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不需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
从业人员应当健康合格证明 |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 |
公共场所地址、经营场所布置和卫生设施符合有关要求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经营场所消防设施齐全,布局合理 |
九、警示提醒
请申请人慎重作出承诺,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查证经营条件。如存在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相关证件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及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附件4-2
“市场准营即入制”综合许可申请表
(美容美发店)
单位名称:
申 请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基本情况 | ||||||||||||||||||||||
市场主体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证件类型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主要负责人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邮政编码 | ||||||||||||||||||||||
住所 | 省 市(州/直管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路) 门牌号码 | |||||||||||||||||||||
经营场所地址 | 省 市(州/直管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路) 门牌号码 | |||||||||||||||||||||
经济类型 | □国有 □集体 □合伙 □股份制(合作) □个人独资 □有限责任 □外商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 □个体(□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 □农民专业合作社 □其他: | |||||||||||||||||||||
申请事项情况 | ||||||||||||||||||||||
申请项目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核发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
公共场所卫生 许可核发 | 申请许可 证项目 | □理(美)发店 □美容店 | ||||||||||||||||||||
从业人员情况 | 职工人数 | 应体检人数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场所所在 建筑情况 | 建筑名称 | 建筑结构 | |||||||||||||||||||
建筑面积 | 建筑高度 | |||||||||||||||||||||
建筑层数 (地上/地下) | 使用层数 (地上/地下) | |||||||||||||||||||||
□消防车道 是否畅通:□是 □否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室外消火栓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水泵接合器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 ||||||||||||||||||||||
□消防控制室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消防水泵房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消防电梯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柴油发电机房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变压器室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配电室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其他专用房间: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场所情况 | 用火 用电 | 电气线路设计单位: 电气线路施工单位: 电器产品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场所是否是使用燃气:□是 □否 燃气类型: 燃气施工(安装)单位: 燃气用具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场所是否使用燃油:□是 □否 燃油储存位置及储量: 其他用火用电情况: | |||||||||||||||||||
安全 疏散 | 安全出口数量: 是否畅通:□是 □否 疏散楼梯设置形式: 疏散楼梯数量: 是否畅通:□是 □否 避难层(间)设置位置: 避难层(间)数量: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否 □消防应急广播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消防应急照明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疏散指示标志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 |||||||||||||||||||||
消防 设施 | □室内消火栓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气体灭火系统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泡沫灭火系统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机械防烟系统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机械排烟系统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其他消防设施: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灭火器种类、型号和数量: | |||||||||||||||||||||
室内装修 | 装修 部位 | 顶棚 | 墙面 | 地面 | 隔断 | 固定家具 | 装饰织物 | 其他 | ||||||||||||||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安全、质量管理人员情况 |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学历/职称 | 岗位性质 | 证件 类型 | 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 |||||||||||||||
消防安全责任人 | ||||||||||||||||||||||
消防安全管理人 | ||||||||||||||||||||||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如有)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4-3
“市场准营即入制”(美容美发店)承诺书
一、本人(单位)郑重作出承诺,告知书中的内容已全面阅读知晓。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已全部知悉行业准营所涉及的审批内容、审批依据、应当具备的经营条件(包含设备、人员、资金、场所、制度等五类要素)、监督和法律责任等,承诺具备上述条件后才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人(单位)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查证经营条件,符合申请事项经营规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积极配合行政审批职能部门的工作,对于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明后上岗;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合格后安排上岗;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落实卫生管理制度。
四、本场所已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场所所在建筑为合法建筑,场所满足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的各项消防安全条件;在使用、营业过程中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确保消防安全。(按需承诺)
五、对于告知承诺方式须查验的审批材料,本人(单位)承诺能够在营业期间随时提供并接受检查。
六、本人(单位)将遵守所作出的承诺。若有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且经指出仍未按规定整改到位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可以视情况作出补正申请材料、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等,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本人(单位)承担。
七、上述承诺均是本人(单位)真实意思表示。
承诺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市场准营即入制”综合申报指南
(母婴用品店)
附件5-1
“市场准营即入制”(母婴用品店)告知书
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遵循精减审批事项,减少跑动次数,减少工作环节,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我区决定在母婴用品店行业中推行告知承诺制度,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告知承诺制含义
告知承诺制指申请人提出许可申请时,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提交材料与实际情况一致的,审批部门可以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利用已有建筑物独立设置,服务群众社区日常生活的母婴用品店。不适用综合商场或大型购物中心的母婴用品专柜、专区。
三、涉及审批事项
1.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按需办理)
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程投资额超过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须办理)
四、实施机关
下陆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联办机构: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
五、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六、许可条件
(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二)依法需要在投入使用、开业前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已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场所所在建筑为合法建筑,场所满足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的各项消防安全条件;
2.消防安全制度内容完整,与共用建筑物其他当事人之间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3.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能够适应消防演练需要;
4.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具有职业资格;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
七、提交材料
现场申请时提供 | “市场准营即入制”(母婴用品店)申请表 |
“市场准营即入制”(母婴用品店)承诺书 | |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在线核验) | |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在线核验) | |
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涉及委托办理) |
八、现场核查
承诺内容的落实情况纳入事中事后监管。涉及多个部门事项的,自发证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进行联合检查,重点检查现场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与承诺内容、许可核准事项相一致。核查完成后形成一张由核查人员和经营者共同签字确认的核查记录表。记录表应注明现场核查通过或现场核查不通过限期整改。并由现场核查人员带回至政务中心综合窗口存档。重点核查事项如下:
食品经营许可核发 | 具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布局合理;有外设仓库的提供外设仓库地址等相关情况的说明 |
从事直接入口食品销售人员的健康证明 | |
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经营场所消防设施齐全,布局合理 |
九、警示提醒
请申请人慎重作出承诺,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查证经营条件。如存在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相关证件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及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附件5-2
“市场准营即入制”综合许可申请表
(母婴用品店)
单位名称:
申 请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基本情况 | ||||
市场主体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 | 移动电话 | |||
邮政编码 | ||||
住所 | 省 市(州/直管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路) 门牌号码 | |||
经营场所地址 | 省 市(州/直管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路) 门牌号码 | |||
外设仓库地址 (如有) | 省 市(州/直管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路) 门牌号码 | |||
场地权属 | □自有 □租赁 □无偿使用 | |||
租赁(无偿使用)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长期 | ||||
经济类型 | □国有 □集体 □合伙 □股份制(合作) □个人独资 □有限责任 □外商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 □个体(□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 □其他: | |||
申请事项情况 | ||||
申请项目 | □食品经营许可核发(按需办理)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
食品经营 许可核发 (按需办理)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 主体业态 | 食品销售经营者(□批发 □批零兼营;□含网络经营 □网络经营) | ||
经营项目 | □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 □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 □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含散装熟食 □不含散装熟食) □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婴幼儿配方乳粉 □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场所所在 建筑情况 | 建筑名称 | 建筑结构 | |||||||
建筑面积 | 建筑高度 | |||||||||
建筑层数 (地上/地下) | 使用层数 (地上/地下) | |||||||||
□消防车道 是否畅通:□是 □否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室外消火栓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水泵接合器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 ||||||||||
□消防控制室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消防水泵房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消防电梯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柴油发电机房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变压器室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配电室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其他专用房间: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 ||||||||||
场所情况 | 场所面积 | |||||||||
用火用电 | 电气线路设计单位: 电气线路施工单位: 电器产品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场所是否是使用燃气:□是 □否 燃气类型: 燃气施工(安装)单位: 燃气用具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场所是否使用燃油:□是 □否 燃油储存位置及储量: 其他用火用电情况: | |||||||||
安全疏散 | 安全出口数量: 是否畅通:□是 □否 疏散楼梯设置形式: 疏散楼梯数量: 是否畅通:□是 □否 避难层(间)设置位置: 避难层(间)数量: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否 □消防应急广播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消防应急照明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疏散指示标志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 |||||||||
消防设施 | □室内消火栓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气体灭火系统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泡沫灭火系统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机械防烟系统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机械排烟系统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其他消防设施: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灭火器种类、型号和数量: | |||||||||
室内装修 | 装修部位 | 顶棚 | 墙面 | 地面 | 隔断 | 固定家具 | 装饰织物 | 其他 | ||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安全、质量管理人员情况 | |||||||||||
姓 名 | 性别 | 民族 | 学历/ 职称 | 岗位性质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职务 | 联系电话 | |||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
消防安全责任人 | |||||||||||
消防安全管理人 | |||||||||||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如有) | |||||||||||
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情况 | |||||||||||
设施设备使用范围 | 名称 | 数量 | 位置 | 备注 | |||||||
食品安全 | |||||||||||
消防安全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5-3
“市场准营即入制”(母婴用品店)承诺书
一、本人(单位)郑重作出承诺,告知书中的内容已全面阅读知晓。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已全部知悉行业准营所涉及的审批内容、审批依据、应当具备的经营条件(包含设备、人员、资金、场所、制度等五类要素)、监督和法律责任等,承诺具备上述条件后才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人(单位)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查证经营条件,符合申请事项经营规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积极配合行政审批职能部门的工作,对于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三、本人(单位)已认真学习食品经营许可相关法律、法规,对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法定义务和主体责任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了解,并承诺在经营过程中认真落实。(按需承诺)
四、本场所已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场所所在建筑为合法建筑,场所满足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的各项消防安全条件;在使用、营业过程中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确保消防安全。(按需承诺)
五、对于告知承诺方式须查验的审批材料,本人(单位)承诺能够在营业期间随时提供并接受检查。
六、本人(单位)将遵守所作出的承诺。若有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且经指出仍未按规定整改到位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可以视情况作出补正申请材料、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等,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本人(单位)承担。
七、上述承诺均是本人(单位)真实意思表示。
承诺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市场准营即入制”综合申报指南
(茶叶零售店)
附件6-1
“市场准营即入制”(茶叶零售店)告知书
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遵循精减审批事项,减少跑动次数,减少工作环节,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我区决定在母婴用品店行业中推行告知承诺制度,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告知承诺制含义
告知承诺制指申请人提出许可申请时,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书面承诺提交材料与实际情况一致的,审批部门可以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利用已有建筑物独立设置,服务群众日常生活的茶叶零售店。不适用综合商场或大型购物中心的茶叶零售专柜、专区。
三、涉及审批事项
1.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按需办理)
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程投资额超过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须办理)
四、实施机关
下陆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联办机构: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
五、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六、许可条件
(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二)依法需要在投入使用、开业前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1.已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场所所在建筑为合法建筑,场所满足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的各项消防安全条件;
2.消防安全制度内容完整,与共用建筑物其他当事人之间消防安全责任明确;
3.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能够适应消防演练需要;
4.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具有职业资格;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
七、提交材料
现场申请时提供 | “市场准营即入制”(茶叶零售店)申请表 |
“市场准营即入制”(茶叶零售店)承诺书 | |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在线核验) | |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在线核验) | |
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涉及委托办理) |
八、现场核查
承诺内容的落实情况纳入事中事后监管。涉及多个部门事项的,自发证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进行联合检查,重点检查现场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与承诺内容、许可核准事项相一致。核查完成后形成一张由核查人员和经营者共同签字确认的核查记录表。记录表应注明现场核查通过或现场核查不通过限期整改。并由现场核查人员带回至政务中心综合窗口存档。重点核查事项如下:
食品经营许可核发 | 具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布局合理;有外设仓库的提供外设仓库地址等相关情况的说明 |
从事直接入口食品销售人员的健康证明 | |
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经营场所消防设施齐全,布局合理 |
九、警示提醒
请申请人慎重作出承诺,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查证经营条件。如存在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相关证件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及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附件6-2
“市场准营即入制”综合许可申请表
(茶叶零售店)
单位名称:
申 请 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基本情况 | ||||
市场主体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 | 移动电话 | |||
邮政编码 | ||||
住所 | 省 市(州/直管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路) 门牌号码 | |||
经营场所地址 | 省 市(州/直管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路) 门牌号码 | |||
外设仓库地址 (如有) | 省 市(州/直管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路) 门牌号码 | |||
场地权属 | □自有 □租赁 □无偿使用 | |||
租赁(无偿使用)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长期 | ||||
经济类型 | □国有 □集体 □合伙 □股份制(合作) □个人独资 □有限责任 □外商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 □个体(□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 □其他: | |||
申请事项情况 | ||||
申请项目 | □食品经营许可核发(按需办理)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
食品经营 许可核发 (按需办理)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 主体业态 | 食品销售经营者(□批发 □批零兼营;□含网络经营 □网络经营) | ||
经营项目 | □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 □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 □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含散装熟食 □不含散装熟食) □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婴幼儿配方乳粉 □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场所所在 建筑情况 | 建筑名称 | 建筑结构 | |||||||
建筑面积 | 建筑高度 | |||||||||
建筑层数 (地上/地下) | 使用层数 (地上/地下) | |||||||||
□消防车道 是否畅通:□是 □否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室外消火栓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水泵接合器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 ||||||||||
□消防控制室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消防水泵房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消防电梯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柴油发电机房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变压器室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配电室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其他专用房间: 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 ||||||||||
场所情况 | 场所面积 | |||||||||
用火用电 | 电气线路设计单位: 电气线路施工单位: 电器产品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场所是否是使用燃气:□是 □否 燃气类型: 燃气施工(安装)单位: 燃气用具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 □否 场所是否使用燃油:□是 □否 燃油储存位置及储量: 其他用火用电情况: | |||||||||
安全疏散 | 安全出口数量: 是否畅通:□是 □否 疏散楼梯设置形式: 疏散楼梯数量: 是否畅通:□是 □否 避难层(间)设置位置: 避难层(间)数量: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否 □消防应急广播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消防应急照明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疏散指示标志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 |||||||||
消防设施 | □室内消火栓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气体灭火系统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泡沫灭火系统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机械防烟系统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机械排烟系统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其他消防设施: 是否完好有效:□是 □否 □灭火器种类、型号和数量: | |||||||||
室内装修 | 装修部位 | 顶棚 | 墙面 | 地面 | 隔断 | 固定家具 | 装饰织物 | 其他 | ||
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安全、质量管理人员情况 | |||||||||||
姓 名 | 性别 | 民族 | 学历/ 职称 | 岗位性质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职务 | 联系电话 | |||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
消防安全责任人 | |||||||||||
消防安全管理人 | |||||||||||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如有) | |||||||||||
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情况 | |||||||||||
设施设备使用范围 | 名称 | 数量 | 位置 | 备注 | |||||||
食品安全 | |||||||||||
消防安全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6-3
“市场准营即入制”(茶叶零售店)承诺书
一、本人(单位)郑重作出承诺,告知书中的内容已全面阅读知晓。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已全部知悉行业准营所涉及的审批内容、审批依据、应当具备的经营条件(包含设备、人员、资金、场所、制度等五类要素)、监督和法律责任等,承诺具备上述条件后才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人(单位)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查证经营条件,符合申请事项经营规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积极配合行政审批职能部门的工作,对于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三、本人(单位)已认真学习食品经营许可相关法律、法规,对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法定义务和主体责任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了解,并承诺在经营过程中认真落实。(按需承诺)
四、本场所已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场所所在建筑为合法建筑,场所满足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的各项消防安全条件;在使用、营业过程中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确保消防安全。(按需承诺)
五、对于告知承诺方式须查验的审批材料,本人(单位)承诺能够在营业期间随时提供并接受检查。
六、本人(单位)将遵守所作出的承诺。若有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且经指出仍未按规定整改到位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可以视情况作出补正申请材料、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等,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本人(单位)承担。
七、上述承诺均是本人(单位)真实意思表示。
承诺人(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