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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陆区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网站信息的采集、审核、发布和管理,充分发挥下陆区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区门户网站)作为下陆区政务公开主要阵地的作用,确保发布信息的安全、准确、及时和有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法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区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布的信息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区门户网站是政府信息服务的枢纽,是各新区、各区直部门、各垂管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互联网上发布权威政府信息的总平台。

  第四条 下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下陆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是区门户网站的主办单位;下陆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是下陆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管理单位,负责区门户网站的运行、维护、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五条 区门户网站以政务公开信息为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主动予以公开。

  第六条 区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来自于各新区、各单位及其他渠道。

  第七条 各单位的信息采集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专人管理,确保信息的准确、及时、可靠。

第三章 信息审核

  第八条 建立严格的信息上网审查机制。网站发布、转载等有关信息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及以下内容一般不予以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3.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信息以及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政务信息公开负主体责任,以“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为审核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机制,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为信息审核负责人,所有信息发布必须经过审核负责人同意后再进行发布,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条 对拟发布的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请示区领导或区保密审查部门确定。重大的信息、来源不清的信息、披露性信息,要报经区主要领导终审后才能上网。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认真履行保密审查职责,切实做到发布信息不失密。对于内容不健康、有损地方形象、不利于地方经济发展的信息不许上网发布。对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发生失密泄密等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信息发布和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信息发布凭报送的信息发布审批表、电子版稿件、纸质打印稿件一份(盖章),由下陆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区门户网站上进行发布。

  第十三条 下陆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做好信息发布情况的登记、备案并建立规范的信息文档,安排专人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信息上网复查制度。下陆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区门户网站日常维护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更改,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信息。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