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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陆区实名制购药制度(试行)》 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4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欺诈骗保“百日行动”专项检查中,我区部分药店因存在未执行实名就医购药等问题,被解除职工门诊统筹服务协议。后来出现部分药店要求参保群众必须持本人医保卡购药,因推诿、拒绝参保群众“代为购药”行为,导致群众反映“购药难”问题。为解决当前实名制购药中存在的问题,以达到统一、规范管理的目的,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七条、《湖北省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范本(2025版)》第二章第十条等相关条款,结合下陆区实际,我局制定了《下陆区实名制购药制度(试行)》。

二、重点内容解读

1.制定目的。旨在规范实名制购药行为,方便参保群众在药店购药,解决“购药难”问题。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辖区内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参保人员。

3.具体内容。

一是明确实名制的要求,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购药,定点零售药店应核验身份信息,确保人证相符。

二是明确参保人员因特殊原因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购药,但需配合药店做好信息登记。

三是明确要做好信息保护,参保人员应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定点零售药店应妥善保管参保人员身份信息,不得泄露、篡改,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政策关联:下陆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下陆区实名制购药制度(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