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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部门解读】下陆区教育局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政策解读
解读单位: 下陆区教育局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发布时间: 2019-07-18 15:10
【部门解读】下陆区教育局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民办培训教育是我国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聚集社会教育资源、助力学习型社会建设和满足公众多样化教育需求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教育事业与市场力量交织最为密切的领域。
由于教育培训行业具有复杂性、灵活性、多样性,培训机构的勃兴也带来了一系列矛盾和问题,违法办学、虚假宣传、失信毁约、抽逃挪用资金等行为导致的社会问题频发,给各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带来很多挑战。近年来,武汉、黄冈、鄂州等城市为规范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从出台政府规章、完善政策体系、健全管理机制、开展专项整顿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整顿和规范行动,黄石市自2012年起也多次组织开展对全市培训机构的专项治理工作,对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招生、收费、教师管理等相关问题进行了集中整治。为进一步规范培训机构的设置和审批行为,促进全区教育培训行业健康发展,经过近一年的调研、论证、起草和修改,最终形成了《下陆区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准》)。
二、起草依据
(一)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设置标准》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等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湖北省消防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二)文件。《设置标准》依据《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三)行业标准。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申请人身份证、经营场所证明、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办学章程、股东证明、股东决定、承诺书、股东资格证明、产权证明、公司申请书等相关资料。
(四)本地现状。《设置标准》根据2015年下半年全区民办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摸底调研中收集的统计表中的抽样数据形成的分析报告,将全区培训市场发展现状作为制定《设置标准》的重要依据之一,调整相应的指标数值。
三、主要内容
《设置标准》分为十六条,主要内容分为两个部分:
(一)基本条款。第一、二条与第十四至十六条就《设置标准》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等做出了规定和解释;
(二)第三至十三条对于培训机构设立应满足的具体条件进行了详细说明。涉及具体条件的十一条规定可分为以下两个方面:(1)申办条件,包括机构名称、举办者、开办资金、场地设置等;(2)管理运营条件,包括章程制度、决策机构、师资、培训项目等。
四、起草过程
区教育局历时近一年,经面向区教育类培训机构开展问卷调查,组织专家实地调研、论证,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基层教育主管部门、区民办教育协会和培训机构举办者代表意见,书面征求教育培训行业和法律顾问意见,反复修订,最终形成《设置标准》。
五、创新与亮点
首先,安全居首。《设置标准》突出强调培训机构的场地应当符合规划、安全、卫生、环保等有关规范要求,依法通过相应的房屋安全鉴定、消防安全检查(备案),并对楼层、生均面积、走廊面积、班额等均有详细规定,为改善培训机构的办学环境具有重要的政策导向意义。
第二,契合需求。将营地教育、互联网在线教育的相关许可、认证、师资等标准纳入其中,积极探索、包容审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体现了培训市场的行业动态和人们未来的培训需求增长点。
第三,关注信用。《设置标准》要求举办者、董(理)事、监事信用状况良好,不得有犯罪记录,不能为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人名单的个人、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规定校长应当品行良好,无犯罪记录,未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人名单等。
第四,因地制宜。《设置标准》将培训机构设立的硬性量化指标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本指导标准为基本标准,各区(市)县审批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为区(市)县教育审批部门合理实施行业准入和弹性监管预留空间。
最后,赋予活力。《设置标准》据实降低了场地面积和和开办资金要求,从教资格采纳了国际认证和行业资格。放宽了市场准入,降低了创业门槛,为教育培训产业成长释放更多红利,开辟更大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