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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下陆区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砂石资源管理和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名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下陆区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砂石资源管理和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类型规范性文件
发文单位下陆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下政办函〔2023〕10号
发文日期2023-11-01 09:31:54 发布日期2023-11-01 09:31:54
生效日期2023-11-01 09:31:54 失效日期
效力状态 主题分类环境资源

正文


政策解读:(图解)下陆区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砂石资源管理和处置办法(试行)

各街办(园区)区政府各部门:

《下陆区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砂石资源管理和处置办法(试行)》已经区十一届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11月1日



下陆区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砂石资源管理和处置办法(试行)

为促进矿产资源合理配置和综合利用,保障矿产资源国有资产收益不流失,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473号)、《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若干措施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2〕25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下陆区实际,制定以下管理和处置操作规程。

一、基本原则

为加强对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与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下陆区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砂石资源,由下陆区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交易收入应优先安排用于与剩余砂石处置相关的成本性支出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等自然资源节约利用的相关支出。

二、适用范围

(一)全区范围内历史遗留或关闭的露天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项目,在项目批准施工范围和施工期间内,根据工程设计施工产生的砂石资源,除本工程建设自用外剩余确需对外销售部分。

(二)全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除历史遗留或关闭的露天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外),在项目批准施工范围和施工期间内,根据工程设计施工需要而产生的砂石资源,除本项目建设自用外剩余确需对外销售的部分。

1.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所产生的砂石资源;

2.因消除地质灾害隐患需削方减载、排险所产生的砂石资源;

3.因交通道路(隧道)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资源;

4.土地整治工程(函全域国土整治工程)产生的砂石资源;

5.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程产生的砂石资源;

6.因修建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防火道工程产生的砂石资源;

7.其他符合政策依据的建设工程项目产生的砂石资源。

(三)全区范围内矿山企业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或《矿山开采初步设计》,因开采批准矿种或恢复治理需要,进行工程掘进、剥离或恢复治理施工而产生的未有偿化处置的伴生砂石资源,除可自用于本项目或矿山建设、采坑回填及采空区充填等非营利性用途外,剩余确需对外销售的。

除上述三种情形外,且不符合国家、省级相关政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采矿权的情况下,不得以工程施工为名变相开采砂石资源

三、管理和处置

以上情形产生的砂石资源确需对外销售的,属地街道办事处(园区),业主单位应当编制《砂石料利用方案》并经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研究,评审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通过的《砂石料利用方案》对剩余确需对外销售的砂石资源价值进行评估,拟定处置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后,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处置。

四、处置收益管理

(一)竞得人按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提供的《工程项目剩余砂石资源出让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处置出让收入。

(二)砂石资源的处置出让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竞得人足额及时上交区财政,不得以砂石处置收入来冲抵治理工程费用。

(三)对因处置剩余砂石资源而委托第三方编制及评审《砂石料利用方案》聘请地勘单位勘查测量、资源价值评估及相关的工作经费,区财政应全额予以保障,可从砂石资源处置出让收入中支出。

五、其他事项

(一)未按《砂石料利用方案》采挖,擅自改变或超越项目工程设计规定的施工方式、范围,擅自销售砂石资源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二)本操作规程所指的砂石资源的处置出让收入,为矿产品竞得成交值。

(三)本操作规程未尽事项或涉及特殊情形的,可依据本规程结合具体实际情况,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和有关街办、园区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以“一事一议”方式,报区政府审定。

(四)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五)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砂石资源处置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六)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二年)。

(七)本办法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