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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直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直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类型规范性文件
发文单位政办发 发文字号黄下政办〔2015〕8号
发文日期2015-05-18 11:34:13 发布日期2015-05-18 11:34:13
生效日期2015-05-18 11:34:13 失效日期2023-07-04 11:34:13
效力状态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正文

长乐山工业园区管委会、团城山街道办事处、区社区事务管委会办公室、东方山风景区服务处,区直各单位、区政府各部门

《区直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5月18日


区直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区直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财政部、省财政厅、市财政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直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明确责任、分类处理、统筹使用、讲求绩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与区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党政群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按照区财政局批复的本部门(单位)预算和追加预算,在预算年度内尚未列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含追加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五条  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六条  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与预算编制管理相结合,经审核认定的结转资金,由预算单位编制下年度预算并按程序安排使用;经审核认定的结余资金,原则上由区财政收回总预算并在编制下年度预算时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章 结转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  结转资金主要包括区级部门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和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项目结转资金。结转资金必须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结转资金已实际形成并经审核认定后,预算单位才可以安排使用。

第八条  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预算单位不得自行调整结转资金用途。确需调整结转资金用途的,由区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九条  在编制预算的“二上二下”的过程中,预算单位应根据累计结转资金情况和当年部门预算执行进度情况,统筹编报结转资金的规模和使用方案。区财政局将批准的结转资金使用方案,随同部门预算批复下达预算单位。

第十条  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支出形成的结转资金,其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连续结转两年及以上的,一律收回区级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章   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结余资金主要包括:

(一)基本支出未使用完的剩余资金;

(二)经常性项目当年未使用完的剩余资金(因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等工作原因影响支付的除外);

(三)一次性项目当年已完成后形成的剩余资金;

(四)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剩余资金;

(五)连续两年未使用完的结转资金,视同结余资金管理;

(六)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项目已完成后形成的剩余资金。

第十二条  结余资金必须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结余资金已实际形成并经审核认定后,由区财政收回总预算并在编制下年度预算时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支出形成的结余资金,其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确认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预算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及时按规定向项目主管部门或区财政局报送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预算单位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或区财政局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确认的结余资金数额,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在批复后30日内,将应上交区级国库的结余资金上交;批准留用的结余资金需报区财政局批准后方可动用。

第四章   减少结转和结余资金的措施

第十五条  建立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对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和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结余资金,要定期进行清理。加大结转结余资金统筹使用力度,对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可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第十六条  在预算执行中,预算单位对当年执行进度缓慢、预计年底可能形成较多结转或结余资金的项目,应及时提出调减当年预算或调整用于本部门执行中必需新增支出的建议,由区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经区财政局审核调减的预算单位预算资金,全部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当年结转和结余资金比上年增加较多,或常年累计结转和结余资金规模较大的预算单位,在编制下年预算时,区财政局应结合审核确认情况适当压缩该单位财政拨款预算总额。

第十八条  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政府性基金项目结余资金,按照各项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连续两年及以上预算执行率达不到80%的基金支出,可在其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内,将其累计结余资金调整到其他同类项目。确实无法执行的,将其累计结余资金调剂用于急需资金的建设项目和公共事业发展支出。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对预算单位的结转和结余资金进行审核确认。

第二十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区财政局对预算单位的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逐项清理,于每年1月10日前将《X X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初步审核确认情况表》发预算单位进行核对。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要结合部门决算工作,于每年1月21日前将结转结余资金清理核对情况反馈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反馈意见进行审核确认,并于每年2月5日前将审核确认意见通知预算单位。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监察局、区审计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区直预算单位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拖延。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的,区财政局会同区监察局、区审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成其纠正,并可通过调减部门预算、责令缴库等方式将有关资金收回总预算。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区直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政策解读:【部门解读】《区直预算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