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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下陆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件名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下陆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件类型政办发
发文单位下陆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黄下政办〔2016〕8号
发文日期2016-05-06 11:29:04 发布日期2016-05-06 11:29:04
生效日期2016-05-06 11:29:04 失效日期
效力状态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税务

正文

长乐山工业园区管委会、东方山风景区管委会、团城山街道办事处、区社区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区直各部门:

《下陆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5月6日


下陆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鄂财行资发[2009]1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黄政办发[2007]3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照公开交易、阳光操作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使用权转移或者核销产权等行为。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具体范围:

(一)闲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由于被其他新技术代替或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期限,造成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降低或丧失的无形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处置资产的权属必须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具体方式包括:

(一)调剂。调剂国有资产是指将国有资产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出售国有资产是指将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并按有关规定收取相应收益的资产处置。其方式可采用公开竞价、拍卖等方式进行。

(三)置换。置换国有资产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四)报废。报废国有资产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五)报损。报损国有资产是指对发生的坏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六)捐赠。捐赠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公益事业的资产处置。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七)货币性资产核销。货币性资产核销是指对已核定的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六条  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区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仪器、设备等资产,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报区国资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审批。

撤消、合并、改制的行政事业单位,其资产要进行全面的清查,登记造册,报国资局核查审批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随意处置。

经批准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细则规定报批后进行处置。主办单位要对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处置。

凡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过户的处置事项,未经区国资局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办理相关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区国资局按照合理、有效、节约的原则,对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资产进行调剂,推动行政事业资产的有效整合和共享共用。资产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调剂使用,由区国资局审批,办理划转手续。

第八条  区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单位申报。拟处置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向区政府提出资产处置申请,同时提交资产处置审批表。

(二)政府办初审。政府办提出转办意见,转入区国资局。

(三)区国资局提出意见。国资局根据处置资产情况、单位提交的申报处置材料,安排专人进单位核实,提出审核意见。

(四)区政府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审批。

(五)资产评估(鉴定)。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确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项目应按有关规定报区国资局备案或核准;对确需进行资产鉴定的,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资产鉴定,出具专项资产鉴定报告。

(六)公开交易。凡涉及产权变更的资产处置,必须按照《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40号)的规定,到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以拍卖、招投标等方式实施交易。

(七)变更登记。资产处置完毕后,行政事业单位凭签有区政府领导、区国资局负责人的意见文件,资产处置审批表及其他相关资料,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办理产权过户和资产(电子)台账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九条  资产处置事项申报时,资产处置单位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填报相关表格:

(一)资产处置书面申请及资产处置申报表;

(二)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 收据)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车辆行车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

(三)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非正常损失责任的认定及处理文件;

(五)单位资产处置公示材料;

(六)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的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须提供有权做出决定的机构批文;

(七)其他按要求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条  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入“下陆区国资局国有资产收益专户”(以下简称区收益专户)。

第十一条  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在扣缴国家税费后,应于合同约定的缴款期限5个工作日内缴入区收益专户。

第十二条  区国资局、区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管,区国资局定期不定期对资产处置情况进行检查,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环节中流失。区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三条  区国资局、区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拆迁征收过程中形成的资产处置,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区国资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部门解读】《下陆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