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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下陆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下陆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件类型政办发
发文单位下陆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黄下政办〔2015〕42号
发文日期2015-11-26 09:56:02 发布日期2015-11-27 09:56:02
生效日期2016-01-01 00:00:00 失效日期
效力状态 主题分类社会发展;综合政务

正文


长乐山工业园区管委会、东方山风景区管委会、团城山街道办事 处、区社区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各单位、区政府各部门:

   《下陆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5年11月26日

 

 

下陆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

为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沽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黄政办发〔2015〕2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保障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的保障范围和对象,是指符合以下五项条件的被征地农民:

(一)承包地被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

(二)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包经营权证书》;

(三)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

(四)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 3亩(含0. 3亩);

(五)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

 二、补偿标准

区人民政府为被征地农民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其全额补偿标准按被征地时我市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 入的3倍确定。

对被征地时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 下(59周岁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

三、 参加办法

(一)本办法实施后,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为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建立了个人账户的不再新建),区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全部划入其个人账户。

(二)被征地时男年满16周岁至59周岁、女年满16周岁至54周岁人员,根据国家现行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被征地后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被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未参保人员,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四)被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在享受原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再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 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计发月数参照城镇职工个人账户养老 金的计发办法,按被征地时的实际年龄确定。

四、 补偿资金的预存和管理

(一)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实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存办法。

征地报批前,区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先存入区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区财政局开具预存资金到账凭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情况和区财政局提供的预 存资金到账凭证,出具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核意见,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要件。区人民政府在申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审核意见和区财政局的预存资金到账凭证作为政府报批文件的附件一并上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不落实的征地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申请报批手续。

(二)征地项目依法批准后,被征地农民所在地街道、片区应将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对象及标准在社区居民小组予以公示。征地项目依法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区财政局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终确定的养老保险补偿金额,对预存资金(含利息)实行多退少补。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由区财政 局将预存资金(含利息)从预存专户全部返还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账户。

征地项目依法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区财政局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入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基金。区社会保险管理局按规定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列入征地成本,由区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优先足额安排,不得减免。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按照社会保障基金相关规 定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 挤占挪用。

五、 统筹解决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

结合我区实际,统筹解决《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 知》(国办发〔2006〕29号)下发后至本办法实施前符合政策规定,已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政府统筹安排。

被征地农民未获得政府养老保险补贴的人员,按本办法实施时实际年龄和2015年度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办法为其计算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标准,在其年满60周岁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由区政府按此标准为其加发养老保险补贴。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其养老保险补贴计发月数,按其实际年龄确定。

六、 组织保障

(一)为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区政府将成立下陆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并将此项工作列入下陆区经 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确保必要 的工作人员,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组织领导和督查落实,并组织协调好相关工作。各街道、片区及各社区负责 审核被征地农民的失地面积和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具体对象,并按照职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二)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密切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动工作落实。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土地征用的合 法性、被征地农民失地面积,并会同街道、片区、社区确认应 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的对象。区农林水利局负责征地 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界定、核实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提供 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及个人身份信息。区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和 管理相关资金。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和养老保险待遇计发等工作。区审计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的筹集、 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 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中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 负责人的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有关事项

(一)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具体实施细则,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下陆国土资源分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三)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简明政策问答】《下陆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