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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陆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下陆区自然湾更新改造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园区)区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决策部署,推动城市结构调整优化和品质提升,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下陆区自然湾更新改造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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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陆区自然湾更新改造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决策部署,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建设生活环境整洁优美、生态系统稳定健康、人与自然和谐有序共生的生态宜居美丽自然湾,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湾,是指较长时期内不会列入整体建设开发范围的城中村,比如:团城山街道大屋湾、老下陆街道江洋湾、东方山街道陆柏林湾、东方山街道张家湾等。具体地点由区政府综合研判后决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统筹与尊重民意相结合,政府主导,居民参与,社会支持,共同缔造,构建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二)坚持传承历史文化与塑造现代风貌相结合,既重视传统自然湾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又合理运用现代技术和生态环保材料,体现时代特色与乡愁情怀的融合。

(三)坚持遏制增量与整治存量相结合,坚决遏制新增自然湾违法违规建房行为,有力有序有效推进自然湾改造工作。

(四)坚持贯彻“留改拆”并举与保留利用为主,不搞大拆大建、完善大配套,遵循政府引导、居民自愿,总体规划、系统提升,分步实施、节约高效的原则。

(五)坚持集体和居民资金为主导与多方筹资相结合,在加强产业引导的基础上,拓宽资金来源,动员居民和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

(六)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主心骨”作用,广大党员的“先锋队”作用,广大居民的“主力军”作用,着力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实现党建引领与自然湾更新改造双向奔赴。

第四条工作目标

计划用两年时间,将下陆区范围内自然湾打造成宜居、宜业、宜商、宜游的“特色湾组”,形成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特色大生态。自然湾改造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外修“颜值”,开展生态宜居湾组建设,完善基础配套设施,整治湾容湾貌,改善人居环境;

(二)内提“素质”,因山就势、因地制宜,充分挖掘自然湾本身的独特韵味与市场价值,积极探索经营性产业导入,引导居民拓宽增收渠道,盘活湾组集体资产,实现利用效益最大化。

(三)涵养“气质”,巩固城市更新精神文明阵地。加强自然湾思想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丰富文化生活,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第二章工作机制

第五条  区政府成立自然湾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区自然湾更新改造工作,负责备案各街道上报的自然湾改造总体规划方案、审议自然湾更新改造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包括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推进自然湾更新改造项目的实施,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事项,督办考核各街道自然湾更新改造项目推进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区委组织部负责指导自然湾更新改造中融入党建引领、共同缔造理念,建强基层党组织及相应资金的拨付。

(二)区财政局负责自然湾更新改造中央、省、市级奖补资金申报、拨付、监管等工作及区本级配套资金筹集和拨付,并纳入财政预算;做好自然湾更新改造各项费用的资金保障工作。

(三)区发改局负责指导各街道做好本辖区内自然湾更新改造项目的前期审批工作,做好自然湾改造配套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及转发下达工作。

(四)区审计局负责对自然湾改造政府投入资金和各级奖补资金进行审计监督,督查审计整改工作。

(五)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各街道自然湾违建排查,更新改造项目施工前方案评审、施工中拆违监督、验收中清零考核等工作。

(六)区住保局负责排查自然湾自建房,并协助各街办完成自然湾自建房更新改造工作,指导自然湾村民自治管理和引入第三方物业市场化管理。

(七)区公安分局负责对自然湾改造安防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和协调服务工作。

(八)下陆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加强对自然湾改造消防技术的指导和协调服务工作。

(九)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自然湾改造项目立项的国土和规划手续的审批工作,配合参与自然湾更新改造方案的审查工作。

(十)区建设局负责协助各街办编制辖区内自然湾更新改造的具体规划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协调相关部门制定配套政策文件,配合实施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工程。

(十一)各街道是自然湾改造的实施主体,根据各湾组定位编制专项规划,并实施辖区自然湾具体改造方案、年度计划,组织社区等基层组织充分征求居民改造需求,组织改造方案设计、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工作;发动社会力量以及居民出资出力,共同参与自然湾改造;推动并建立健全自然湾长效管理机制。

第三章项目规划与实施管理

第七条各街办作为自然湾更新改造的实施主体,结合各个自然湾的实际情况和特色,组织编制辖区内自然湾更新改造的总体规划和详细实施方案,突出党建引领、共同缔造理念,内容包括目标定位、改造策略、产业方向、可行性研究和投融资模式等。

第八条实施管理

(一)自然湾更新改造项目坚持策划、设计、建设、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利用政策支持,实施一片、提升一片,力求实现项目盈亏平衡。

(二)自然湾改造项目按照先规划后建设、先拆违后改造的原则组织实施。

(三)更新改造必须是有土地证的主体房屋,同时附属房、违章建筑必须无条件拆除,并退让出规划的自然湾内微循环道路。

第九条 各街办在制定实施方案时,在坚持“遏制增量与整治存量相结合,坚决遏制新增自然湾违法违规建房行为”为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按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奖补政策或改造方案。

第十条 各街办的自然湾更新改造规划和详细的实施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备案后方可启动实施。各街办自然湾更新改造项目按“改造一个,成熟一个”为原则分批次实施。

第四章资金筹措

第十一条坚持防范政府隐性债务,以集体和居民资金为主导,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具体包括:

(一)中央预算内项目资金、省级专项资金、债券资金以及各级政府奖补资金;

(二)街道、社区、湾组集体资金;

(三)参与自然湾改造的市场主体投资的资金;

(四)金融机构融资资金;

(五)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自筹资金;

(六)城市更新基金;

(七)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第十二条 将停车泊位、户外广告等特许经营权授予实施主体,用于平衡改造项目资金缺口。

第十三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设立自然湾改造基金,以引导资金+项目载体模式,鼓励社会资本投入。

第十四条因城乡融合发展需要且资金难以平衡的项目,经领导小组认定后可采取政府债券资金投入、投资补助等方式予以奖补。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共道路,公共雨污管网建设等公共配套项目。

第五章政策保障

第十五条  对具有示范性、社会效益较好或导入创新型、高科技等新业态改造项目,给予适当的财政资金奖补激励。

第十六条  实施主体在改造中承担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文物的保护和活化利用,配件公共服务设施、地下空间利用、海绵城市建设等,在保证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相关技术指标可以予以优化。

第十七条在符合自然湾整体规划条件前提下,支持居民对现有房屋进行合理的拆建。由各街道负责进行审批,并制订各自审批办法,审批办法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建立改造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建设项目可按照“先建后验”的规定办理施工许可,相关部门同步介入工程质量、安全、消防监管。

第十九条  自然湾更新改造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标准设置的,应当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由实施主体委托第三方开展消防性能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下陆区范围内其他符合改造要求的自然湾,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