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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下陆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2-59624 发布日期: 2022-07-01 发布机构: 下陆区政府办公室
文 号: 文件分类: 经济建设 所属机构: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下陆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园区)、区各有关部门:
《下陆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6月30日
下陆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有关会议精神,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扎实推进下陆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 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电〔2022〕28 号)、《省住建厅关于在全省住建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通知》、《省住建厅关于迅速组织开展全省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黄石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黄政办发〔2022〕35号)等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严格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 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在前期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两违”清查和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部分调查的基础上,以经营性和人员密集区域的自建房屋为重点,全面开展自建房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行动”,坚持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房屋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22年12月中旬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2023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安全隐患整治,通过3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自建房长效管理体制机制。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
1.排查范围。各街道(园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摸底,在继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拆迁安置区及老旧小区、疫情隔离场所、学校医院周边、工厂工地周边、商贸农贸市 场周边等区域,突出用于商业娱乐、文化体育、宾馆、酒店、民 宿、餐馆、网吧、酒吧、私人影院、教育培训、医疗卫生、养老 和社会福利、宗教场所等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特别是2层以上、涉及 10 人以上聚集的出租经营、违规改建扩建等房屋。
2.排查内容。各街道(园区)要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相关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查清五个“是否”:是否私自改变使用用途功能,是否存在违法改造、擅自改 变房屋结构和布局、违法改扩建(含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割群租等情形),是否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装饰装修,是否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是否违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确保隐患清仓见底。
3.排查方式。要充分运用湖北省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数据归集平台,开展全覆盖、拉网式、起底式排查,逐一归集排查信息,建立排查档案。要按照业主自查、街道(社区)排查、区级复核、市级督导方式,动员各方力量逐栋逐户采集信息、排查安全隐患。要强化房屋安全责任人(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自查责任,原则上采用“政府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排查模式,组织动员本地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广泛参与。
(二)开展“百日行动”
从 6 月开始,各街道(园区)要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百日行动”,重点排查2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通过“百日行动”,实现“自建房排查摸底基本完成、重大隐患基本管控到位”两个目标,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制定专项行动实施计划,明确行动目标,确定时间表、路线图,逐级压实责任,尽快取得明显进展,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初步判定,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加强部门联动,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
(三)加强安全管理
1.严控增量风险。严格新建自建房审批管理,细化管控措施,加强源头把关。按照省、市文件精神,城区一般不批准新建自建房。农村新建自建房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要采用通用图集或专业设计图纸,聘请经过培训的工匠或专业施工队伍施工。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安全责任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2.加强日常检查。房屋安全责任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立即组织整改安全隐患。落实街道(园区)等属地责任,发挥城管、社区、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安全隐患,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确保安全。
3.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区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充实基层监管力量。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坚决杜绝鉴定检测报告造假行为,确保报告真实性准确性。探索研究房屋定期体检和质量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体制机制。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制定方案阶段(2022年6月25日前)
召开动员会传达学习国家、省、市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再动员、再部署,组建工作专班,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编制一张排查责任清单,明确任务节点,压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和排查整治工作责任。各街道(园区)和承担房屋安全排查除险任务的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召开专题会议,领会文件精神,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要加强政策宣传,重点是压实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
(二)重点排查、集中整治阶段(2022年6月26日至2022年8月31日)
根据“百日行动”要求,此阶段排查整治重点为经营性自建房。各街道(园区)联合专业技术力量对照任务清单和时间节点,集中资源、整合力量重点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初步判定。
1.建立整治台账。对经排查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屋,各街道(园区)要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鉴定,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2.实施分类整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落实房屋安全责任人整治主体责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要突出应急除险与彻底整治相结合,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或鉴定为D级危房的建筑,第一时间撤离全部人员,疏散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要“一户一策”“一栋一策”逐一制定整治方案,综合运用管控、工程、法律等措施,该预警的要设置警示标志和警戒线,该封房的坚决封房,该加固的坚决加固,该拆除的依法拆除,确保安全隐患及时整治处置。
一是科学监测鉴定一批。对明显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区住保局、区建设局要做好技术指导,街道(园区)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房屋所有权人立即委托专业检测鉴定机构开展安全性鉴定,根据鉴定情况报告的相关建议进行处置。
二是联合执法关停一批。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屋(含出租),要审查机关批准手续,问题严重的应组织建设、城管、应急、消防、市监、环保、税务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采取各种强制手段予以关停,严防安全事故。要用好“典型引路”,相关行业监管执法部门及公检法要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边排查边整改边执法。
三是人房分离避险一批。对D级危房或房屋鉴定报告中有明确搬离避险、不得使用建议的房屋:属于居民自建房的,由街道(园区)引导居民通过投亲靠友等方式限期搬离;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含企业)或由社会组织、宗教场所运营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立即予以停用,限期搬离。逾期不搬离的依法强制搬离,并贴封条禁止出入。
四是引导自行整修一批。对A、B、C级危房,根据房屋鉴定报告或专业检测鉴定机构指导意见,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限期完成整改修缮。
五是依法处理打击一批。对存在明显房屋安全隐患且拒不委托房屋鉴定,不服从监督管理措施的,按照《黄石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依法处置。由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委托鉴定,确属危房的下达《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告知书》,按要求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采取局部拆除、隔离封闭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对危险房屋进行处置,对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拆除。
3.实行闭环管理。建立隐患排查、鉴定、整治、验收、销号闭环管理工作体系,紧盯排查、鉴定、整治、验收四个关键环节,实施清单化、台账式闭环管理。对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建立整治“问题隐患、整改措施及时限、责任主体、验收销号”的“一户一档”台账,确保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三)全面整治、巩固成果阶段(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0日)
此阶段排查整治对象为全部自建房。2022年12月中旬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2023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安全隐患整治,通过3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自建房长效管理体制机制。
1.全面完成排查整治。坚持自建房排查全覆盖要求,各街道(园区)组织社区人员力量完成湖北省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数据归集平台的数据录入工作。同时,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非经营性自建房,继续按照“一户一策”“一栋一策”逐一制定整治方案,综合运用管控、工程、法律等措施,该预警的要设置警示标志和警戒线,该封房的坚决封房,该加固的坚决加固,该拆除的依法拆除,确保安全隐患及时整治处置。
2.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各街道(园区)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全面总结排查整治攻坚行动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着眼长远,在自建房监管、经营性房屋安全、人流密集场所、装饰装修行为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严控增量、彻改存量,逐步建立自建房安全监管的举报、政策、机构、资金、应急救援等方面的长效机制。
四、责任分工
(一)主体责任
根据《黄石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房屋所有权人(包括自然人、生产经营企业、社会组织等)为房屋安全主体责任人,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首先应开展自查,并采取维修、养护等措施保障房屋安全;应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治理危险房屋,不得未经审批改拆房屋安全功能结构和主体结构,加高加层,改变房屋用途以及危害房屋公共部分和相邻房屋安全。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实际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视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二)属地责任
各街道(园区)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要实行分片包干,组织开展地毯式全面隐患排查,建立排查台账;加强政策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房屋安全意识;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制定整治方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开展危险房屋安全巡查,加强动态监测;对拒不履行排危责任的安全责任人及其危房,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施人房分离、关停、拆除、依法处置等相关措施。
(三)部门责任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自建房的安全监管责任,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1、区住保局:负责组织专业机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技术支持,查处是否存在提供虚假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行为,履行城市房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统筹下陆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职责的履行,建立健全自建房全链条监管机制。
2、区建设局:履行区危改办职责,从严危房改造审批,争取和落实危房改造相关政策,履行建筑领域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参与相关执法行动。共同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职责,共同建立健全自建房全链条监管机制。
3、区应急局:负责房屋安全领域综合监管,组织开展相关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房屋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共同履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职责。
4、区科经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区规上企业老旧房屋(包括厂房、监控室、实验室、行政办公楼、仓库、宿舍、食堂等)安全隐患排查。
5、区民营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全区商超、非星级宾馆等场所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6、区城管局:负责查处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私自加层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拆除未经规划审批的各类违法建筑。
7、区教育局:负责对行业主管范围内的学校教学楼、宿舍楼等教育系统内部房屋建筑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配合属地街道(园区)和相关部门对学校、幼儿园周边经营性自建房的排查整治。督促辖区高校实施封闭管理,严控学生外出租赁住房。
8、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区医院、卫生服务中心、防疫隔离点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
9、下陆自规分局:负责出具违法用地的建设行为鉴定意见,对地质灾害点周边房屋安全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科学处置意见,争取上级政策资金。
10、区民政局:负责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11、区财政局: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
12、区文旅局:负责用作文化和旅游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13、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居民经营性自建房消防安全隐患开展排查整治,参与房屋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开展相关执法行动。
14、区市监局:负责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按照有关要求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
15、区民宗局:负责辖区宗教场所房屋安全隐患排查。
16、下陆生态环境分局:参与联合执法,查处房屋安全违规存放危险废弃物、放射性物质的行为。
17、下陆区税务局:参与联合执法,对涉嫌逃税漏税的经营性房屋业主开展调查。
18、下陆公安分局:负责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加大对本次专项排查整治工作中违法行为的打击、震慑,确保专项行动顺利推进。
19、区人民法院:对涉及房屋安全的诉讼快立快审。
20、区人民检察院:对存在重大隐患且拒不履行房屋安全责任人主体责任,不能限期整改的危房业主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罪名依法提起公诉。
21、区司法局:负责配合完善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全区上下要时刻绷紧房屋安全管理这根弦,深刻吸取长沙4·29事故教训,做到警钟长鸣、举一反三。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下陆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责任。各街道(园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也要成立由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排查整治工作专班,明确责任科室和责任人。
(二)健全工作机制,科学开展排查。建立会议机制, 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重大事项,组织部署联合执法行动,强力推进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建立督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各街道(园区)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街道(园区)和承担房屋安全隐患排查任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信息联络员。工作信息一周一报,重大事项报告按规定执行。建立通报制度,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周一调度、每半个月一通报。建立资金保障机制,落实专项行动资金,确保活动顺利实施。此外, 各街道(园区)和区直相关部门要按规定强化应急值守,保持值班电话24小时畅通,确保信息传递及时,应急抢险预案完备。
(三)强化政策宣传,统一思想认识。全区要广泛开展房屋安全“进社区、进企业、进家庭、进机关”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房屋安全政策宣传,提高群众对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知晓率,改变房屋安全责任人漠视房屋安全、逃避主体责任的主观认识。房屋安全各行业管理部门要通过政策研学,提升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和工作主动性。同时,要建立和畅通房屋安全隐患问题线索群众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四)认真履行职责,消除安全隐患。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和《黄石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区应急局、区建设局、区住保局要履行好安全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职责,指导督促各部门严格履职,街道(园区)要履行好属地责任,做到保一方平安。对排查整治工作中推诿扯皮、流于形式的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将严肃问责。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报请纪检监察机关严肃问责。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
(五)坚持两个至上,确保工作实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排查整治工作要做到全覆盖、无遗漏,分类处置措施要精准有力,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排查、鉴定工作,同时加强规范管理,对于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依法严肃追责。对拒不履行房屋安全主体责任的产权人(使用人),通过联合执法的有效手段依法处置,真正消除安全隐患。
附件:1.下陆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下陆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附件1:
下陆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 导 小 组
为保障下陆区自建房安全,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下陆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汪 勇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 组 长:徐永安 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张志华 区政府副区长、下陆公安分局局长
王海兵 区政府副区长
金小平 区政协副主席、区财政局局长
向 刚 区政协副主席、区住保局局长
王世贵 下陆区法院院长
刘红斌 下陆区检察院检察长
成 员:陆宏军 区委办副主任
唐孟欢 区政府办副主任
蔡 翔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智娟 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张红莲 区科经局局长
夏 菁 区委编办主任
张文胜 区住保局党组书记
张永胜 区建设局局长
曾宪超 区应急局局长
陈 君 区司法局局长
江洪涛 区民政局局长
张亚权 区教育局局长
吴国兵 区卫健局局长
占 磊 区城管执法局局长
张 进 区市监局局长
吴 浩 区文旅局局长
肖坤峰 区消防救援大队队长
李 威 下陆区税务局局长
周 琼 市生态环境局下陆分局局长
方统中 市自规局下陆分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周 静 区民营企业发展促进中心主任
刘怀忠 下陆区公安分局纪委书记
吴京红 下陆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柯贵华 下陆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
邹国柱 长乐山工业园区党工委副书记
范正雨 东方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智勇 新下陆街道办事处主任
陈增旺 老下陆街道办事处主任
毛建伟 团城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住保局,负责日常工作。张文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区住保局华克清、区建设局吴兴文、区应急局陶泽朗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员统筹抽调。领导小组实行席位制,组成人员工作变动后,由相应岗位继任领导担任,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
下陆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一、机构设置
第一条 下陆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安办”)设在区住保局,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督办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第二条 房安办设主任1名,由区住保局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3名,分别由区建设局、区住保局、区应急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区统筹指定局相关工作人员担任。
第三条 各街道(园区)、教育、卫健、科经、市监、民宗等承担对应辖区和监管行业房屋安全排查工作的单位,要明确一名联络员,与房安办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
二、主要职责
第四条 房安办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各街道(园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各项决策部署。
(二)开展定期会商研判,及时掌握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收集相关问题,对于一般性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政策依据提供处置意见;对于重难点问题,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为领导小组研究决策提出科学建议。
(三)根据上级和领导小组要求,汇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情况,起草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阶段工作总结,制定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
(四)区住保局具体工作人员承办领导小组和房安办会议、文件纪要起草、制度制订、议定事项跟踪督办、进度宣传、资料整理等工作;
(五)房安办副主任(区住保局分管同志)负责统筹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按照上级要求定期上报进度;对各单位提出“五个一批”分类处置意见的危房进行初审,并提交房安办研究;做好《黄石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解读、宣传,开展房屋安全相关业务培训。提供市住建局备案的具备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名单。对房屋鉴定报告进行初审。
(六)房安办副主任(区建设局分管同志)负责统筹做好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安全的排查整治工作;共同承担“五个一批”分类处置的初审;履行危改办职责,按照《下陆区危房改造操作指引》,对符合条件的危房,引导居民按程序启动危房改造。
(七)房安办副主任(区应急局分管同志)负责做好执法行动的沟通协调,参与筹备对规模较大或成片集中的经营性危房开展联合执法,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属街道(园区)对居民自建自住危房一般性执法。
(八)负责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三、工作制度
第五条 建立定期会商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每周组织召开房安办会议。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领导小组和房安办专题协商会议视情况而定。
第六条 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及时将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重大工作部署、典型工作经验、重要工作进展等情况通报各成员单位和各街道(园区),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措施建议。
第七条 建立动态上报制度。房安办及时掌握各成员单位和各街道(园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向市住建局和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度,重大事项随时报告。
第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