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阅读
  • 长者版
下陆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下陆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议事规则和区政府党组议事规则的通知




长乐山工业园区各街办、区直各部门、市各垂管单位:

《下陆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下陆区人民政府议事规则》和《下陆区人民政府党组议事规则》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1220


下陆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促进区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黄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全面落实区委的决策部署,努力建设法治、诚信、高效、廉洁的服务型政府。

三、区政府工作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诚实守信,民主公开,高效有序,务实清廉。

第二章 政府组成及职能

四、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主持并领导区政府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五、副区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副区长履行分管部门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负责分管领域的意识形态、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廉政建设和信访稳定工作。区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或由区长委托一名副区长代行区长职务。

六、区政府各局办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各街道办事处主任、各局局长、各办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区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作配合,坚持依法行政,维护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决策机制

七、区政府及各部门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八、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全区的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评审或研究、论证、中介机构的评估,由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街办(园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九、区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无党派人士、专家学者、人民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实行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复议过错责任追究制,做到依法行政、有错必纠。

第四章  会议制度

十一、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例会和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十二、精简会议活动。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贯彻精简、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会议数量,精减参会人员,压缩会议时间,控制经费开支。

第五章  公文审批

十三、各部门报送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紧急重大事项、突发事件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敏感绝密事项外,公文一律送区政府办公室统一按规定程序办理,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非特殊情况一般不直收直批公文。

十四、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区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区长签署。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一般由区长或分管副区长签发;分管副区长签发的文件,如内容涉及其他副区长分管的工作,要经相关副区长会审后再签发;属重大问题的,由分管副区长审核后,送区长签发。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报区长或分管副区长签发。

十五、区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要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送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修改完善。

十六、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严格落实中央、省、市精简文件有关规定,加强发文必要性审核,从严控制发文规格和篇幅,提高文件的实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十七、严格实行公文限时办结制度,提高公文处理时效,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紧急公文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第六章  财经管理

十八、严格资金审批。经审定的预算内刚性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按时或按工作进展拨付。申请拨付专项资金时,各部门将经费请示送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提出转签意见。已列入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适用简易程序,区财政局局长签出意见报分管副区长同意后即可拨付;其他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根据项目建设基本情况及资金调度情况进行综合平衡并签出建议性意见,分管区长根据具体情况签出指导性意见,由区长确定专项资金具体拨付金额。

十九、区本级财政投资工程项目总投资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下同)的,经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审定后报区长批准;总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的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区属国有资产(含国有土地、矿产等资源)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调剂使用由区国资局审批办理划转手续;其它国有资产处置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报区国资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审批。

二十一、财政、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实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财政资金的高效、安全运行。

第七章  政务公开

二十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十三、推进行政权力阳光运行。逐步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行政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推进行政执法权的公开透明运行。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优化简化审批流程,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二十四、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区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行政监督

二十五、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负责地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纪委监委、财政、审计、法制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书面报告。

二十七、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核实,妥善处理,正确发布信息,并报告区政府。

二十八、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创新绩效评估机制,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

二十九、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加强《政府工作报告》、区政府文件中部署安排事项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例会、区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的政务督查,推动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九章  作风纪律

三十、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调研要有明确目的,务求实效;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减少陪同,不搞迎来送往。

三十一、区政府领导代表区政府发表涉及全局和重大敏感问题的讲话和文章,须经区政府审定或者区长同意,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区政府审定或者区长同意。区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严格审查,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三十二、区政府班子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区政府集体决策精神。

三十、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十、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各部门要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区政府请示。

三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区政府副区长因公、因私外出,应经区长同意后报区委书记审批;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因公、因私外出,应报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区委书记、区长审批。

区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下陆区人民政府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会议议事程序,提高会议效率,保证政府决策的合理性、科学性,根据《下陆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提交区人民政府会议的议题及程序

区人民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例会和专题会议制度,讨论决定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一、区政府全体会议

(一)出席范围: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有关领导,区政府直属工作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区委工作部门群团组织和有关垂管单位负责人列席。

(二)议事范围:

1.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2.决定和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3.通报区人大、区政协会议情况和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重要工作;

4.讨论其他需要区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三)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议题由区长提出。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材料、会务等相关工作。

二、区政府常务会议

(一)出席范围: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党组成员;出席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

列席范围:区政府副县级在职干部、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街办(园区)主任、区司法局局长和与议题有关的区级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可邀请区人大副主任、区政协副主席、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有关领导及市民代表参加。

(二)议事范围:

1.传达学习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委、市政府和区委的重要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

2.深入学习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3.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4.讨论通过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5.讨论通过由区政府制定和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6.讨论通过经区政府非常设机构专业例会研究的重大事项;

7.通报和讨论其他需要研究的重大事项。

(三)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或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适时召开。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的收集和汇总工作,会前呈送参会领导熟悉和准备意见,原则上每次会议的第一个议题为集中政治学习。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常务会会议决策的,区长、常务副区长或其他副区长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常务会报告。

审议议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区政府常务会议不予审议:

1.部门职责范围内或分管副区长职责分工范围内能够决定的事项。

2.涉及多位副区长分管,但副区长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事项。

3.未经相关部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或未就分歧问题提出倾向性意见。特别是规范性文件未经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涉及财政资金、人员、机构编制没有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和区编办出具明确意见。

4.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履行征求意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廉洁性评估等规定程序。

5.原则上分管副区长不能出席,或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无法参加汇报,或未能按会议要求提前三天报送会议材料

6.临时提交议题,未经区长审定。

(四)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主持人的总结发言为准。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原则上一周内印发,除不予公开的情形外,要及时在政府门户网上发布会议简报信息。会议纪要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区长审核后报区长审定签发。

三、区政府工作例会

(一)出席范围: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列席范围: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涉及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议事范围:

1.研究确定区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统筹安排的事项;

2.研究区政府重大活动安排和重要工作措施;

3.总结安排区政府月度重点工作;

4.研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5.需要区政府工作例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区政府工作例会由区长或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初或上月底召开,遇有紧急情况或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准备会议议题和材料。

四、区政府专题会议

(一)议事范围:

1.研究处理区政府工作中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

2.研究处理属于区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事项;

3.研究处理全区性重要活动和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

4.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5.研究处理上级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6.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二)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或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召集并主持,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召开。

(三)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记录,根据需要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副区长审定签发。

五、会议出席、列席和邀请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安排人员代会应经主持人同意。

六、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单位必须坚决执行,抓紧办理。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落实,视需要编发《督办通知》,负责收集汇总区政府常务会落实情况并编发《督办通报》。

第二章提交区委常委会议的议题及程序

一、区人民政府工作中需报区委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1.提交区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2.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和十年规划及其执行情况报告

3.全区财政收支预、决算计划;

4.对上级政府重要指示的贯彻实施意见及执行情况;

5.需报请市政府审批的重大事项;

6.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举措、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

7.全区经济运行情况;

8.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例会认为需要提交区委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9.区委要求区政府提交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区政府提交区委会议讨论的议题,事先由相关分管副区长协调,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政府工作例会讨论原则同意后送区委讨论。

三、区政府提交的议题,经区委讨论同意后,由区政府负责落实,并由区政府办公室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区委。

第三章  提交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的议题及程序

一、区人民政府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

二、区人民政府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的议题主要有:

1.区政府工作报告;

2.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十年规划及其执行情况报告;

3.全区财政预算(草案)、财政决算及其报告;

4.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区人民政府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题,主要有:

1.应当提请区人大常委会讨论,由区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的部分变更;

2)本级财政预算的调整及决算;

3)政治、法制、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4)法律、法规规定由区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者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责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2.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的事项: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2)预算执行情况;

3)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4)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的重大决策;

5)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报告,经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并经区长、副区长审签后,按有关规定程序和时限送达区人大常委会或人大代表。一经大会审议通过,由区政府办公室将任务分解到区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五、区政府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本行政区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应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章提交区政协及其常委会会议的议题及程序

一、区人民政府同区政协及其常委会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通报政府工作情况,就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以及群众关心的其他重要问题征求意见,听取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接受民主监督。

二、区人民政府向区政协及其常委会会议通报情况、征询意见的主要议题有:

1.区政府工作报告;

2.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十年规划及报告;

3.区人民政府阶段性工作部署以及所属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

4.涉及全区性的改革开放方案和重大措施;

5.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卫生健康等事业发展的重大决策;

6.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

7.区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8.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向政协通报或征询意见的其他事项;

9.区政协认为需要区政府通报和协商的重大问题。

三、向政协征求意见、通报情况的有关报告及材料,由区政府办公室或政府部门负责提供。

下陆区人民政府党组议事规则

一、参会人员

(一)出席范围:区政府党组成员。

(二)列席范围:不是党员的副区长、区政府副县级在职干部、区级相关部门负责人;

(三)邀请范围:根据需要可邀请区委、区人大、区政协有关领导参加。

二、议事范围

(一)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措施、意见;

(二)研究政府党建工作计划以及队伍建设工作;

(三)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定期听取区监委联系工作报;

(四)讨论决定以区政府党组名义印发的涉及全局性的重要文件,以及以区政府党组名义报区委、上级政府的重要请示或报告;

(五)研究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六)研究决定其它全局性、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三、会议组织

区政府党组会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党组书记确定,党组会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记录,党组会形成的决议、决定、纪要等,由党组书记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