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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下陆区关于规范“村改居”社区集体“三资”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公告及结果

关于征求《下陆区关于规范“村改居”社区集体“三资”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征集部门】下陆区水利和湖泊局【征集时间】2024-10-28 ~ 2024-11-06 00:00

为加强全区“村改居”社区集体“三资”管理,促进社区“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社区经济稳步发展,根据《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6〕45号)、《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鄂财农村发〔2014〕10号)等规章制度,结合各街道(园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现就《下陆区关于规范“村改居”社区集体“三资”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起止时间:2024年10月28日——2024年11月6日

收信地址:黄石市下陆区老下陆街16号

邮箱:xlq@huangshi.gov.cn


下陆区关于规范“村改居”社区集体“三资”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村改居”社区集体“三资”管理,促进社区“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社区经济稳步发展,根据《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6〕45号)、《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鄂财农村发〔2014〕10号)等规章制度,结合各街道(园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社区的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城市社区资产按照区国资局相关文件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街道办事处(园区)负责组织实施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成立由街道办事处(园区)主任任组长,纪工委书记、分管财务工作及分管经济工作负责人任副组长,

街道党政办公室、财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各街道(园区)范围内的“村改居”社区集体“三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园区)相关部门做好经营性资产的全面清查、档案管理工作,负责

经营性资产、资源的租赁、新增、处置全过程的业务指导和规范管理,负责社区工程领域的全过程监管;财务部门负责规范社区资金的日常管理和财务收支报账等工作,负责经营


性资产、资源租金收入的催缴提示、预警工作;纪工委负责“三资”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定期对社区的“三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巡查。

第四条社区作为“三资”监管的管理主体,承担本社区集体“三资”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资金的规范使用、经营性资产、资源的管理处置工作负主要责任;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社区入账票据的联合审签和财务公开的监督工作。

第三章资金监管

第五条明确专职人员管理。各社区设立报账员一名,负责日常收支的资金结算、报账工作。

社区报账员定期到街道(园区)财务室履行日常支出审签、报账工作。社区报账员应设立出纳日记账,每月底与财务室会计对账。社区报账员名单应由社区研究上报街道(园区)备案后方可从事报账业务,并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社区需上报街道(园区)履行财务手续交接后重新备案。

第六条规范收入管理。社区的各项集体资金收入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额及时纳入“街道会计服务中心”银行专户管理,不得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

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款收据,不得使用非法票据和白条收款,收款不得少开票或不开票。经营性收入必须由承租人直接缴存至“街道会计服务中心”银行专户,杜绝报账员或其他人员代收代缴;承租户为公司的,必须经公司账户转账;承租户为个人的,必须经该承租户银行账户转账。


第七条规范资金支出管理。各社区要严格执行区委、

区政府和街道(园区)的相关文件规定,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经费,强化节约意识,自觉抵制铺张浪费。

(一)单笔支出金额超500元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直达支付账户,严禁使用现金支付。

(二)单笔支出金额1000元(含)以上的,须经社区“两委”、居务监督委员会及街道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方能执行。

(三)支出金额5000元(含)以上的,必须向街道(园区)办事处履行事前审批请示报告程序。由街道(园区)相关业务部门签署具体意见,业务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再报街道(园区)分管财务领导审批;领导批准的日期 与报销票据日期必须前后吻合,严禁出现“先支后批”现象。

(四)采购货物、服务或工程5000元(含)以上的项目需履行“三方询价”手续。属于固定资产的,原则上应当履行“三方询价”手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区政府采购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履行“三方询价”手续,原则上须有三家同级别供应商提供报价单和营业执照,提供的附件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未按规定办理“三方询价”手续的不予报销。

(五)采购货物或服务类5万元(含)以上、工程类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在履行按5000元(含)元以上经费支出审批规定的同时,需填报《社区大额资金支出统计表》。经社区主要负责人和街道(园区)包保部门长和挂点领导签字同意后,由街道(园区)财务室汇总,上报街道(园


区)党工委会议集体研究,会议决策通过后方能支付。

(六)社区支出项目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范围的,必须向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履行政府采购相关手续,审批手续未

办结不予报销。

第八条规范报销审签流程。社区每笔经费开支的原始凭证由社区报账员制单,必须注明用途和事由,原始票据必须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社区主要负责人签字→街道(园区)包保责任人(挂点部门长)复核-会计人员审核票据→街道(园区)分管财务领导核批→资金会计报销。凡手续不全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报销。

第四章经营性资产、资源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全面登记管理。街道(园区)指导各社区做好社区经营性资产、资源的全面摸排、登记、建档工作。同时社区需明确专人负责经营性资产、资源的管理、建档等工作。

第十条落实出租评估制度。

(一)确定评估机构

街道(园区)相关部门负责第三方评估机构资质审核及确定。社区需按规定,填报《经营性资产资源出租申请表》。由街道(园区)相关部门牵头通过抽签确定评估第三方服务中介机构。评估报告提交街道(园区)备案。

(二)评估管理

经评估公司对社区拟出租的资产、资源进行评估,应结合实际现状及参照周边市场价格进行合理估价。社区可对连片门面、资源统一集中评估,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可参照使用。


若发生变动,需报街道(园区)党政办公室备案。

(三)规范出租价格

社区拟出租的资产、资源,必须由街道(园区)组织评估后对外出租。出租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值。

第十一条规范出租备案管理。社区经营性资产、资源对外出租的,须由社区公开对外招租,并报街道(园区)党政办公室统一备案。

(一)对租赁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由社区按照不低于租金评估价格的情况下,择优确定租赁对象。社区召开“两 委”会议后,报街道(园区)党政办公室审核备案。

(二)对租赁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由社区制定租赁计划后报街道(园区)党工委研究后,由街道(园区)有关部门统一遴选拍租服务机构,对外公开拍租,按照拍租相关规定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租赁对象。社区召开“两委”会议后,报街道(园区)党政办公室审核备案。

(三)经营性资产、资源合同出租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由街道(园区)党政办公室拟定规范合同文本,各社区结合实际执行。

(四)若遇特殊情况,需报街道(园区)党工委研究后,

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落实部门联合监管。

(一)街道(园区)有关部门负责经营性资产的全面摸排、出租过程的监管及备案工作,定期对社区经营性资产、资源的出租状态进行核查,并向财务部门通报。


(二)财务部门要定期经营性资产的租金收缴情况进行

核算,合同租赁期内发生未按期缴纳租金等费用的,要及时

向社区下达《催缴提示函》,并每半年向街道(园区)党工

委汇报各社区的租金收缴情况。

第五章资源管理

第十三条资源登记管理。社区要建立资源登记簿,对社区资源进行逐项记录。要实行动态管理,及时登记反映资源的变化情况。按规定更新“黄石市村(社区)三资提级监督平台”资源数据及附件上传。

第十四条定期巡查巡检。社区要对辖区范围内山场、林地、水域、土地等资源进行定期巡查,负责社区范围内资

源情况清、底数实。如遇抢建、抢种等行为要及时上报街道(园区)综合执法中心。

第十五条资源征收管理。如遇土地征收等工作,社区需根据自规部门、街道(园区)负责征收部门的工作要求对资源等情况进行核实清点,并签订土地相关的征收补偿合同,并报街道(园区)负责征收部门进行审核备案。

第六章工程项目重点监管第十六条社区工程审核备案制度。

(一)预算在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由社区向街道(园区)办理工程采购计划申请手续,由相关 管理部门现场踏勘、审核同意后,可启动实施。

(二)预算在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

目,由社区拟定议题上报街道(园区)党工委,经研究同意


后方可实施。由街道(园区)抽签并询价确定招标代理中介机构,方可到下陆区政府采购办公室履行招投标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落实第三方服务公司的监督管理。

社区工程招标代理服务、造价咨询服务、监理服务、审

计服务等中介机构,由街道(园区)有关部门牵头,通过以询价或代理机构评审方式确定服务公司,社区不得自行指定服务公司。

第十八条加强工程管理。

(一)由街道(园区)有关部门对社区工程类项目合同进行审核、备案。并定期对社区实施的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

产检查。

(二)社区作为业主单位,负责实施工程项目的现场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三)社区工程项目支付进度款10万元以上的,需提前填报《社区“三资”监管大额采购统计表》,报街道(园区)财务部门汇总,提请街道(园区)党工委会集体研究,会议决策通过后社区方能支付。

第七章规范财务公开

第十九条定期公开。社区每月结账后,在居务公开栏定期向本社区居民按规定的公开内容进行逐项逐笔公开,增强民主理财的透明度,每次公开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时间不少于7天。公开内容包括社区集体债权债务、社区财务收支、各项补贴资金、上级拨款、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条“一事一议”公开。对于群众比较关心的征地补偿、民政救助资金、筹资筹劳、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要事项要单独公开。专项资金开支项目或一事一议项目应当单独对项目和资金进行公示。如果在公开财务期间,有群众提出疑问的,财务人员应作出正确解释,如出现错误的应及时纠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社区可参照本细则,进一步完善“组账村管”即村组级账务、财务社区代管制度,加强村组级“三资”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三资”管理细则为试行,相关规定将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动态调整。

附件:1.下陆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2.经营性资产门面管理操作流程

3.关于下陆区社区工程类项目操作流程的实施方案


下陆区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财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完善财务收支管理和监督,规范和明确经费报销、合同签订等程序,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制定社区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管理原则

遵守法规、严格管理,合理开支、厉行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二、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明确专职人员管理。

各社区设立报账员一名,负责日常支出的资金结算、报账工作。社区报账员定期到街道(园区)财务室履行日常支出审签、报账工作。社区报账员应设立出纳日记账,每月底与财务室资金会计对账。社区报账员名单应由社区研究后,上报街道(园区)备案后方可从事报账业务,并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社区需上报街道(园区)党政办公室履行财务手续交接后重新备案。

第二条规范资金审批管理。各社区要严格执行区委、区政府和 街道(园区)党工委的相关文件规定,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经费,强化节约意识,自觉抵制铺张浪费。

(一)单笔支出金额超500元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对公账户支付,严禁使用现金支付,严禁对个人支付。

(二)单笔支出金额1000元(含)以上的。须经社区“两委”、居务监督委员会及街道(园区)领导或包保责任人联席会议集体决


议通过后方能执行。上会范围涵盖劳务、货物、服务及工程项目等

各项支出。同一类别项目支出必须统一报销,不得随意拆分报销。

日常开支、短期项目,原则上必须三个月内履行报销手续(特殊情

况除外)。

(三)采购货物、服务或工程原则上需履行“三方询价”手续。采购固定资产无论金额大小,必须履行“三方询价”手续,履行“三方询价”手续原则上须有三家同级别供应商提供报价单和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必须符合服务内容,提供的附件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未按规定办理“三方询价”手续的不予报销。

(四)社区支出金额5000元(含)以上的,必须履行事前向街道(园区)报告请示。同一项目的不同类别支出金额应合并一个资金报告,社区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事前报告。工程项目需报街道(园区)党工委会议研究。

报告请示应该附有方案、询价、预算等资料,并在报告中明确供应商名称及选择该供应商理由。事前审批报告由街道(园区)业 务部门及财务室审核签字后,再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最后报街道(园区)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对涉及创文、国卫复审等紧急工作任务,可履行事前快速报告请示,严禁未报先做。事前快速报告请示可按上述程序补签。

(五)社区支出金额10000元(含)以上的,必须履行结算前向街道(园区)报告请示。报告结算金额不得超过预算金额,超过部分不予报销。报告请示须附有除发票外所有财务资料。报告由街道(园区)业务部门及财务室审核签字后,再报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最后报街道(园区)分管财务领导审批,严禁出现“先支后


批”现象。

(六)社区采购货物或服务5万元(含)以上、工程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须填报《社区大额资金支出统计表》。经社区主要负责人和街道(园区)包保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街道(园区)财务室汇总。上报街道(园区)党工委会集体研究,会议决策通过后方能支付。

(七)社区工程10万元(含)以上、60万元以下的项目,严格按照工程类项目操作流程执行。

(八)社区工程6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严格按照《下陆区社区工程类项目操作流程》(60万以上)执行。

第三条规范报销审签流程。

1、社区经费开支的原始凭证由社区报账员制单,必须注明用途和事由,原始票据必须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社区主要负责人签字→街道(园区)包保责任人(挂点部门长)复核-会计人员审核票据→街道(园区)分管财务领导核批→资金会计报销。凡手续不全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报销。

三、合同管理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街道(园区)及各社区作为一方当事人在行政管理、公益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所订立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契约性文书。

2.订立合同时应明确合同谈判、起草、履行及管理事宜的承办部门及承办人,实行“谁订立、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

3.合同签订主体为街道(园区)及各社区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该单位签订合同或委托代


理人签订合同。

4.原则上金额1000元以上(含)需签订合同或协议,金额5000

元以上(含)必须签订合同或协议。涉及招投标的按相关规范文本

签订。

5.涉及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项目、大额度资金(货物服务5万元以上、工程10万元以上)使用的合同,应当实行合法性审查工作,可通过专业对口部门、法律顾问等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相关单位不得订立合同。

6.合同签订前,各社区必须认真了解合同当事人的资信情况和履约情况,合同当事人在资信、履约能力有瑕疵或委托代理人无有效授权的,不得签订合同。

7.合同签订原则上应当为单位法定代表人,社区合同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可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指定委托代理人签订,5000元以上的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订。签订合同时必须要有签名及签订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8.合同订立后,应按照管理要求进行备案,并按要求做好相关资料的保管。社区合同签订后,应按照三资管理要求,将合同附件上传至“黄石市三资监管平台”。

9.各社区未经相关程序擅自签订合同的,其所造成的任何法律后果,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并追究其行政及法律责任。

10.合同签订需由街道(园区)法律顾问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避免产生法律风险。


                                社区经营性资产处置流程


流程步骤

具体操作流程

社区需提供资料

责任部门

1

价值评估

由街道(园区)统一组织委托评估公司对社区集体资产资源进行价值或残值评估。必须 按照街道(园区)组织评估后对外出租。出租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值。

向街道(园区)党政办提供需进行出租  的社区集体资产资源信息清单(地理位 置、面积、经营类别)。

党政办

社区

2

审核备案

1.对租赁面积500平方以下的社区集体资产资源的出租处置,由社区按照择优确定租赁对 象,“两委”会议通过后,需报街道(园区)党政办公室审核备案。

需向街道(园区)提供社区“两委会议   ”记录,拟定租赁计划,出租申请表。

党政办

财务室

社区

2.对租赁面积500平方以上的社区集体资产资源的出租处置,由社区制定租赁计划后报街 道党工委通过后,由党政办公室统一遴选拍租服务机构,对外公开拍租。社区召开“两 委”会议确定后,报街道(园区)党政办公室审核备案。

3

实时监管

1.动态清查:街道(园区)定期对社区经营性资产、资源的出租状态进行核查,并向财 务部门通报。

1.及时上报社区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变 更 ;

2.实地核查社区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情

况,并由负责人及社区书记签字盖章; 3.社区需要对未按期收缴情况予以说明 并采取有效催缴措施。

党政办

财务室

社区

2.反馈整改:财务部门要定期经营性资产的租金收缴情况进行盘存,要及时向社区下达 《催缴提示函》,并每半年向街道(园区)党工委汇报各社区的租金收缴情况。


关于下陆区社区工程类项目操作流程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社区工程类项目管理工作,压实社区集体“三资”监管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鄂财农村发〔2014〕10

号)和《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6〕45号)》以及市、区纪委关于开展社区集体“三资”提级监督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及相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强各社区工程类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全面规范各社区10万(含)以上工程项目的计划、申报、实施、验收、资金支付以及监督检查环节,推动社区集体“三资”提级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管理要求

各社区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方面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计划先行,有序推进。要科学合理确定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提高项目建设的前瞻性、计划性和协调性,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的关系,确保项目实施有序发展。

(二)先议后报,先批后建。社区工程项目建设须经“四议两公开”程序,并报街道(园区)党工委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因地制宜,量 力而行。工程项目建设要充分考虑社区财力以及承受能力,不得负债建设,建设规模及标准要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公开公示,阳光操作。工程项目建设过程要做到公开


透明、公平公正,民主议事、工程发包等全过程实行公示制。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三、实施步骤

(一)统一审批流程。全面落实社区工程类项目操作流程,10万元(含)以上工程项目需填报《社区工程项目计划申请表》予以审批。

(二)明确牵头部门。街道(园区)有关部门对审批同意后的社区工程项目进行备案,组织做好工程项目的预算编制、控制价审核、结算审计等环节的监督和指导。

(三)完善操作流程。街道(园区)有关部门负责社区工程项目操作流程的制定与完善,进一步细化工程项目申请、方案设计、政府采购、进场施工、资金支付等环节的具体事项、所需资料以及相关单位,确保工程项目规范实施。

四、督促落实

(一)保障措施:强化责任落实。街道(园区)党政办、财务室按照统一部署,明确责任分工,确保部门工作按时保质落实到位。

(二)加强培训:采取集中培训、专题培训等方式,加强对参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强化政策解读和指导,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全面落实。建立上下联动的沟通反馈机制,督促指导,研究解决具体问题。


截至11月06日,共收到1条意见反馈,已反馈至区水利和湖泊局。非常感谢广大市民的关注和支持,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