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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陆区跨行政区域反不正当竞争案件执法制度

下陆区跨行政区域反不正当竞争案件

执法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下陆区与相邻行政区域之间的合作,提高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查处效率,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机制。

本机制适用于下陆区与其他行政区之间发生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移送、执法协助及联合执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等违法行为的查处。成立由下陆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组成的“下陆区跨行政区域反不正当竞争合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日常联络、协调等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跨区域执法合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机制的有效运行。

当一方发现涉嫌跨行政区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若该行为的主要发生地或主要后果影响地不在本区域内,应将案件移送给主要发生地或主要后果影响地的相应部门处理。移送方需提供初步证据材料及案件基本情况说明,接收方应在收到移送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移送方。接收方应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移送方,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一方在查处案件过程中需要另一方提供支持时,可向对方发出书面请求,明确协助的具体事项和要求。协助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资料、协助调查取证、共同参与现场检查等。收到协助请求的一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并尽快完成协助任务,确保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于性质严重、影响广泛的跨区域不正当竞争案件,双方可通过协商一致启动联合执法行动。联合执法前应制定详细的行动计划,明确各自职责分工、执法方式、时间安排等。联合执法结束后,双方应共同撰写总结报告,向各自的上级机关汇报,并向社会公布重要成果,增强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定期举行工作会议,交流案件办理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组织专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加强跨区域执法合作的信息共享和技术交流,提升整体执法水平。

建立监督评估机制,定期对本机制运行情况进行评估,不断优化完善。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确保机制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在案件移送、执法协助和联合执法过程中,各方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案件信息的安全。对于涉及敏感信息的案件,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同时,加强网络安全管理,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性。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下陆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

202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