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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下陆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关于印发下陆区城市管理领域“预防为主、 注重服务”涉企行政执法指导清单 的...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93846 发布日期: 2025-07-15 发布机构: 下陆区城管局
文 号: 文件分类: 所属机构:
下陆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关于印发下陆区城市管理领域“预防为主、 注重服务”涉企行政执法指导清单 的通知
下陆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关于印发下陆区城市管理领域“预防为主、
注重服务”涉企行政执法指导清单
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机动中队:
为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下陆区城市管理领域“预防为主、注重服务”涉企行政执法指导清单》,请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下陆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5年7月15日
下陆区城市管理领域“预防为主、注重服务”涉企行政执法指导清单
序号 | 指导事项 |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发生频率 | 建议 | 指导单位 (部门) |
1 | 生活垃圾密闭运输 | 1.生活垃圾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生活垃圾; 2.生活垃圾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遗撒生活垃圾。 |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1.生活垃圾运输单位要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改造更换不符合规范的运输车辆,确保车辆具备防渗漏、防遗撒、防臭功能,实行全程运输密闭化; 2.生活垃圾运输单位要加强车辆日常维保,按车辆例行保养常规项目定期维护、检修,确保车况良好,密闭运输,安全运行; 3.生活垃圾运输单位应按规范进行生活垃圾运输作业,作业人员在车辆运输生活垃圾时需检查污水排放阀、导流槽等污水收集装置,确保全程密闭运输。 | 下陆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考评科、 市容科) |
2 | 建筑垃圾运输全过程 | 1.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密闭方式运输; 2.未将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场地处置; 3.车轮带泥行驶污染路面或者沿途遗洒、飘散建筑垃圾的。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 ★★ | 1.运输车辆必须确保标识清晰、车体干净整洁,顶灯和密闭设备完整并得到有效使用;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干净、密闭严实,杜绝车轮带泥上路以及抛撒滴漏等行为;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2、严格落实建筑垃圾运输备案审批制度,建筑垃圾运输做到一计划一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项目工地名称、项目地点、运输时间、运输路线、消纳地点、参与运输车辆台数、现场负责人。未经审批严禁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作业。
| 下陆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机动中队) |
3 | 在店门、窗内进行经营、 作业 | 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黄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临街商业网点经营人不得超出门、窗、外墙经营。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九)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 结合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和黄石地方实际,黄石城区编制疏导点和跨店经营导则,部分条件允许区域,实行划线外摆规范管理;由各城区选定疏导点,引导流动摊贩入市经营。 2、未实行划线外摆管理和疏导点的区域,应在店铺门窗垂直投影之内进行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等活动,不可以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 下陆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法制办、 督查科) |
4 |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 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1.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施工前主动对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2.管道燃气企业加强施工工地周边燃气管道的巡检。 3.施工前各城区燃气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施工前现场勘验。 4.燃气管道周边施工作业时,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指派专人现场指导。 | 下陆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审批科(燃气办)] |
5 | 遵守《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不侵占公共绿地 | 企业在原有建筑周边通过硬化地面、围栏等方式破坏、侵占绿地,改变绿地性质。 | 【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 ★ ★★ | 企业应严格遵守建筑规划红线,不得在建设中通过侵占绿地扩大建筑面积。 | 下陆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法制办、 督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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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按照城市管理要求,设置户外广告、霓虹灯等设施 | 1.未按照批准文件要求设置户外广告; 2.未按照规定进行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或者未履行安全防范义务; 3.未经许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4.未及时修复陈旧、残缺、锈蚀等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设施; 5.设置户外广告、霓虹灯等设施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 6.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获批准,又不按时拆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法律、法规规定须事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有关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答复。 户外广告应当做到整齐、安全、美观。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有效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遮盖、损坏。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必须事先告知广告经营者,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加强设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二)违反第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等内容发布,不得擅自改变。 户外广告应当在其右下方醒目位置标明批准文号、设置者、使用期限(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应当牢固、安全,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不得粗制滥造。广告经营者应当保养、维修户外广告,做到整洁,美观、安全。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自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发布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需要延期发布或变更其他事项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或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屏(牌)一般不超过6年。期满需延长设置时间的,应于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登记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举办临时性活动,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于活动结束后7日内撤除。 第十八条 由于设置者的过错,导致户外广告设施坠落、倒蹋等,造成他人损害的,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并收回其登记证。 | ★★ | 1.单位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黄石市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2021-2035)》相关标准; 2.户外广告设置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3.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的要求,符合设置技术规范、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保证设施安全和牢固。 4.按照规定进行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或者未履行安全防范义务; 5.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及时修复陈旧、残缺、锈蚀等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设施; 6.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 7.霓虹灯的位置应当合适,外观形式应当与街景协调,并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 下陆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审批科(燃气办)] |
7 | 在城市道路施工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 擅自在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 ★ ★★ |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确保施工活动符合相关规定,同时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调,确保施工期间的道路交通安全。 | 下陆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审批科(燃气办)] |
备注:1.清单适用对象:本行政区域内涉及的自然人、法人。
2.该清单并未涵盖城管领域所有违法违规行为。
3.发生频率较高的风险等级为★★★,发生频率一般的风险等级为★★,发生频率较少的风险等级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