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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印发下陆区人社领域“预防为主”涉企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93844 发布日期: 2025-07-20 发布机构: 下陆区人社局
文 号: 文件分类: 所属机构:
关于印发下陆区人社领域“预防为主”涉企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下陆区人社领域“预防为主”
涉企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的通知
就业社保中心、局机关各科室:
为帮助企业提前找准违法风险点,提升企业预防行政违法能力,切实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助力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黄石市人社局《关于印发黄石市人社领域“预防为主”涉企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的通知》要求,按照“谁主管、谁制定、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编制了《下陆区人社领域“预防为主”涉企行政合规指导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涉企行政合规指导,督查引导企业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下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7月20日
下陆区人社领域“预防为主”涉企行政合规指导清单
序号 | 指导 事项 | 常见违法违 规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违规责任 | 发生 频率 | 建议 | 指导 部门 |
1 |
遵守建筑领域 用工“实名制”管理规定 |
1.用工单位(包括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总包单位和 分包单位)未依法规范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 ; 2.总包单位未规范运用信息监管系统,未实施实名制考勤管理。 |
【法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 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第二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
★★★ |
1.订立劳动合同; 2.规范运用信息监管系统; 3.配备实名制硬件设备; 4.实施实名制考勤管理; 5.配置劳资专管员。 |
下陆区人社局劳动关系科0714-6577559 |
2 |
遵守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管理规定 |
1.总包单位未依法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账户; 2.建设单位未依法按月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户拨付资金。 |
【法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 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 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二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 结算办法。 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 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 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
★★★ |
1.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2.签订分包合同; 3.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4.按时拨付工程款和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 期不得超过1个月。 |
下陆区人社局劳动关系科0714-6577559 |
3 |
遵守建筑领域总包代发制度管理规定 |
总包单位未依法履行总包代发 责任,每月通过专户代发直接招用和分包单位招 用的农民工工资,将农民工工资全部或者部分 直接支付给分包单位或个人。 |
【法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 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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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编制工资支付表; 2.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3.公示工资支付信息,公 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
下陆区人社局劳动关系科0714-6577559 |
4 |
用人单 位应当 依法及 时足额 支付工 资报酬 |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 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 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 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 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
★★★ |
1.工资应当以现金或者银行转账方式按月及时支付,具体支付日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但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在此之前 的工作日提前支付。 2.工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标准支付,不得随意 扣减劳动者工资。 |
下陆区人社局劳动关系科0714-6577559 |
5 |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1.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留用劳动者工作,但自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 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 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
★★ |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 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或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下陆区人社局劳动关系科0714-6577559 |
6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载明法定必备条款,并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一份 |
1.劳动合同 文本未载明 本法规定的 劳动合同必 备条款; 2.未将劳动 合同文本交 付劳动者。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煮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 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 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煮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1.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2.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 ; 3.用人单位应将协调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交 付给劳动者。 |
下陆区人社局劳动关系科0714-6577559 |
7 |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试用期规定 |
1.劳动合同 试用期约定 违反规定; 2.违法约定 的试用期已 经履行的, 用人单位未 向劳动者支 付赔偿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 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 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
★★ |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 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试用期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包含在劳 动合同期限内; 3.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 能约定一次试用 期; 4.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以劳动者试用期满 月工资为标准,按已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 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下陆区人社局劳动关系科0714-6577559 |
8 |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工作时间规定,依法保障休息权 |
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_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法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规章】《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 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 |
1.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保证至少休息一日,因特殊原因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用人单位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严格控制时长,不得超过法定限度。同时应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3.建议在企业规章制度中完善加班调休管理等相关制度。 |
下陆区人社局劳动关系科0714-6577559 |
9 |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 |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未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 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 |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2.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建 议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
下陆区人社局劳动关系科0714-6577559 |
10 |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1.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旦内 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1.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
下陆区就业社保中心0714-6577575 |
11 |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 |
1.规章制度主要内容、制定程序等不符合规定;2.规章制度未有效告知劳动者。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 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 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 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 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并向劳动者公示告知。 |
下陆区人社局劳动关系科0714-6577559 |
12 |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不得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1.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 2.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 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 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1.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劳动者时,可以查验劳动者身份信息,但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件和其他证件。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保证金等财物。 |
下陆区人社局劳动关系科0714-6577559 |
13 |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
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
【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 (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 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 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用人单位招录人员时应当查验应聘人员身份证件,认真核对人员身份,不得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 |
下陆区人社局劳动关系科0714-6577559 |
14 |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 |
1.未建立职工名册;2.建立的职工名册不符合规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 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 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 期限等内容。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2.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 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
下陆区人社局劳动关系科0714-6577559 |
15 |
用人单位禁止使用童工 |
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九十四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 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第六条第一款_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 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 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 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 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 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
★ |
用人单位招录人员时应当认真核对录用人员身份信息,防止出现冒用他人身份证等情形,确保不出现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情形。 |
下陆区人社局劳动关系科0714-6577559 |
16 |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 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或者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劳动时间;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 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 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 时间和夜班劳动。 【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 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第二款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 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第九条第一款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 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 ★ | 1.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以及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夜班劳动。2.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 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 下陆区人社局劳动关系科0714-6577559 |
17 | 用人单位应当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 1.用人单位在高温条件下违反规定安排劳动者作业;2.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 | 【规章】《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八条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 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整改或者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工 作时间、工资津贴规定,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 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改正。 | ★ | 1.用人单位应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 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加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 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依规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 下陆区人社局劳动关系科0714-6577559 |
18 |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 | 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劳动者工资 | 【规章】《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五条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地方规章】《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 第九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 规定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处以1000—3000元的罚款;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 主要负责人、个体业主处以200—500元的罚款。 | ★ |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 | 下陆区人社局劳动关系科0714-6577559 |
19 | 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 1.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2.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3.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 | 【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 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 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 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 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 当场予以纠正。 第三十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 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 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 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 ★ | 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日常检查及相关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说明相关情况。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及时进行整改。 | 下陆区人社局劳动关系科0714-6577559 |
20 |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规章】《最低工资规定》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 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 ★ | 1.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 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 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 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3.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 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劳动者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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