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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领域“预防为主、注重服务“涉企行政执法指导清单的通知

下陆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财政领域“预防为主、注重服务”涉企行政执法指导清单的通知

各单位:

为规范财政行政执法工作,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将我局《涉企“预防为主”指导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涉企“预防为主”指导清单

黄石市下陆区财政局

2025年7月25日


附件

涉企“预防为主”指导清单

序号

指导事项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发生频率

建议

指导部门

(机构/科室)

1

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大政府采购宣传力度,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杜绝一切不正当、有违公平的手段和行为,提升政府采购效率、降低交易成本、遏制腐败行为,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环境。

区财政局(采购办)

2

按规定对政府采购事项进行投诉。

未按规定对政府采购事项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合法取得证明材料;2.依据事实投诉;3.提供材料真实

区财政局(采购办)

3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代理记账机构仅领取营业执照,未申请领取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代理记账机构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并申请领取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方可开展代理记账业务。

区财政局(会计科)

备注:1.清单适用对象:本行政区域内从事XXX(例如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XXX(例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该清单并未涵盖XXX 领域所有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