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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改局关于印发《涉企“预防为主”指导清单》的通知

区发改局关于印发《涉企“预防为主”指导清单》的通知

局内各科室:

根据区司法局工作安排,我局对标制定《涉企“预防为主”指导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涉企“预防为主”指导清单》

                                         黄石市下陆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7月25日


附件2

涉企“预防为主”指导清单

序号

指导事项

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发生频率

建议

指导部门

(机构/科室)

1

遵守防空地下室应建必建的规定

1.应当修建而不修建防空地下室。

2.建设项目未办理人防报建手续就开工建设。

3.防空地下室未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

4.人民防空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新建城市民用建筑时应当修建而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限期内未修建的,按照应建面积和规定的收费标准全额补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并可以按照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1.全区城市规划区(含各类新区、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等)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

2.防空地下室按照新建民用建筑计容总建筑面积5%的标准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3.建设单位应该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4.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由具有相应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资格的单位和人员组织实施。

5.建设单位未履行人防法定义务的,规划、建设等部门不得办理其建设项目规划、施工和不动产的发证手续。

黄石市下陆区发展和改革局国动办(电话:0714-6577262

2

遵守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应缴尽缴的规定

应缴纳而不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条:应当缴纳而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缴。

1.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相关规定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申请。

2.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3.符合国家减收或者免收易地建设费政策的,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4.投资建设主体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不得欠缴、缓缴或分期缴纳。

黄石市下陆区发展和改革局国动办(电话:0714-6577262

3

遵守人防工程维护规定

1.侵占人民防空工程。

2.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3.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4.在人民防空工程控制用地范围内或者口部及专用通道上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的范围内进行违法作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一条:在人民防空工程控制用地范围内或者口部及专用通道上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的范围内进行违法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2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

1.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已开发利用的,由使用单位负责,实行谁建设、谁管理,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

2.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或者指定专人负责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立人防工程技术档案和维护保养记录,按照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范落实保养措施,使人防工程处于良好状态。

3.人防工程所属单位改制、合并、分立、破产、终止,或者有其他变更情形的,应当向接收单位移交人防工程档案资料,办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交接手续,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4.禁止侵占人防工程;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偷窃、损毁、拆除人防工程的设备、设施;在人防工程内或者安全保护范围内,生产、经营或者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资;向人防工程内或者安全保护范围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占用、堵塞人防工程的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等孔口;在人防工程进出口部和人防工程出入通道内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在人防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钻探、爆破、打桩作业等危害人防工程的行为。

黄石市下陆区发展和改革局国动办(电话:0714-6577262

4

遵守人防工程使用规定

1.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者未按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或者维护管理不善,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和防护效能。

2.涉及人民防空工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或者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1号)第四十三条:人防工程使用者未按规定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管理或者维护管理不善,危害人防工程安全使用和防护效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1.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等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应当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书;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平时使用,应当将使用方案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2.人防工程的转让、抵押、租赁,应当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3.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应当遵守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保护的有关规定,不得影响平战功能转换、降低战时防护标准,不得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确需进行改造的,应当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4.人防工程使用者应当按照使用合同承担维护管理责任,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和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落实维护管理费用,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黄石市下陆区发展和改革局国动办(电话:0714-6577262

5

遵守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定

1.阻挠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2.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五)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4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阻挠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拒不改正;(二)擅自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

1.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购买合格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并按照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方案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组织安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按照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规划,需要设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建设纳入工程建设施工方案,在建筑物上预留安装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空间和位置,修建相关基础设施,并在建筑物顶层提供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专用房、线路管孔和电源。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安装基础、电力线路、终端控制线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

3.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迁移)。确需拆除(或迁移)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限期由拆除(或迁移)单位补建或者补偿。

黄石市下陆区发展和改革局国动办(电话:0714-6577262

6

遵守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盗窃、故意破坏人民防空警报设施。

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34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盗窃、故意破坏人民防空警报设施。

1.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维护,设有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单位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2.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所在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指导下,明确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人员,建立日常管理档案,使警报设施保持良好使用状态;发现可能影响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正常使用情形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报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3.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所在建筑物发生权属变更时,原权属单位或者个人和取得权属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权属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管理责任等事项报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4.工程建设涉及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施工前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确保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安全。

5.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属于国防战备设施,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保护义务,有权制止损害、破坏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行为,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黄石市下陆区发展和改革局国动办(电话:0714-6577262


7

遵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规定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

2.节能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3.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

4.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

5.从事节能咨询、评审、验收等节能服务的机构提供节能审查虚假信息。

部门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23年第2号令)第二十三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并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处10万元以下罚款。经节能审查机关认定完成整改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可依据实际情况出具整改完成证明。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以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按程序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已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事节能咨询、评审等节能服务的机构提供节能审查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1.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建设单位应出具书面承诺,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拆分或合并项目等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

2.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3.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黄石市下陆区发展和改革局企业办(电话:0714-6577262

8

遵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规定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按规定进行验收或节能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2.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

【部门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2023年第2号令)第二十六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由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申请节能验收,节能审查机关编制节能验收报告。

2.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应对项目承诺内容以及区域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

3.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黄石市下陆区发展和改革局企业办(电话:0714-6577262

9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2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二十三条、《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鄂发改规〔2023〕1号)第四条:

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并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处10万元以下罚款。经节能审查机关认定完成整改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可依据实际情况出具整改完成证明。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满足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其他项目应编制节能报告,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审查申请,并在项目开工建设前获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3.“两高”项目节能审查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黄石市下陆区发展和改革局企业办(电话:0714-6577262

10

按规定报送节能审查所需材料

节能审查时对项目进行拆分、提供虚假材料等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2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二十四条、《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鄂发改规〔2023〕1号)第十条第七款:

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按照规定如实、完整报送节能审查所需材料。

黄石市下陆区发展和改革局企业办(电话:0714-6577262

11

遵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1.未依法办理备案手续开工建设,未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2.办理备案手续时提供虚假信息。

3.项目信息变更未及时告知投资主管部门。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年2号令)

第五十七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1.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要求,依法履行项目备案手续。

2.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湖北省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3.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黄石市下陆区发展和改革局投资办(电话:0714-6577262

备注:1.清单适用对象: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维护或者使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从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该清单并未涵盖发展和改革(人民防空)领域所有违法违规行为。

3.发生频率较高的风险等级为★★★,发生频率一般的风险等级为★★,发生频率较少的风险等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