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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陆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5年版)
序号事项名称行政执法职权类型执法依据承办机构执法范围备注
1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 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行政检查《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 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 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下陆区医疗保障局下陆区定点医药机构区医保局
2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 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 务机构以欺诈、 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 医疗保险、生育 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行政处罚1.《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于行政处罚。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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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医疗卫生机 构、人员等信用 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其失信行为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 戒其他行政职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
共享平台,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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