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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陆区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

事项名称

证明用途

实施

区域

备注

1

思想品德的鉴定或证明材料

初中阶段以下(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证

初中阶段以下(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证

区教育局

2

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黄石市下陆区

区水湖局

3

单位或个人用地申请及法人证明

单位或个人用地申请及法人

黄石市下陆区

区水湖局

4

健康证明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审查

黄石市下陆区

区水湖局

5

享受易地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项目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黄石市下陆区

区发改局(区国动办)

6

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登记审批

黄石市下陆区

区发改局(区国动办)

7

排水水质检测报告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黄石市下陆区

区建设局

8

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信息网络安全审批

黄石市下陆区

市公安局

9

无犯罪记录证明

证明相关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

黄石市下陆区

区文旅局

10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黄石市下陆区

区文旅局

11

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

黄石市下陆区

区文旅局

12

ISP接入意向书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

黄石市下陆区

区文旅局

13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

黄石市下陆区

区文旅局

14

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

高危险性体育场所经营许可

黄石市下陆区

区文旅局

15

安全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黄石市下陆区

区应急局

16

安全评价报告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黄石市下陆区

区应急局

17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非煤矿山、危化、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

黄石市下陆区

区应急局

18

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

非煤矿山、危化、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

黄石市下陆区

区应急局

19

经济困难证明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黄石市下陆区

区法律援助中心

20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执业登记)

黄石市下陆区

区司法局

21

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执业登记)

黄石市下陆区

区司法局

22

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变更执业机构登记)

黄石市下陆区

区司法局

23

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变更执业机构登记)

黄石市下陆区

区司法局

24

与原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聘用关系的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执业注销)

黄石市下陆区

区司法局

25

已办结案件和未办结案件处理情况的说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执业注销)

黄石市下陆区

区司法局


下陆区取消的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上次公布时间

取消时间

取消原因

备注

1

健康证明(执业兽医注册审查)

2023年7月25日

2021年4月27日

取消执业兽医注册,改为备案

区水湖局

2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023年7月25日

2024年7月5日

区级应急局无此权限

区应急局

3

规划和布局证明材料

2023年7月25日

2024年7月5日

非应急局事项

区应急局

4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2023年7月25日

2024年6月3日

该项告知承诺所依据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废止

区市监局(个体户注册、变更登记)

5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2023年7月25日

2024年6月3日

该项告知承诺所依据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废止

区市监局(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登记)

6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2023年7月25日

2024年6月3日

该项告知承诺所依据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废止

区市监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

7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2023年7月25日

2024年6月3日

该项告知承诺所依据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废止

区市监局(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8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2023年7月25日

2024年7月5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民办文务教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原则上不得审批设立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

区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