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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下陆区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2024年版)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43879 发布日期: 2024-07-22 发布机构: 下陆区司法局
文 号: 文件分类: 所属机构:
下陆区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2024年版)
序号 | 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实施 区域 | 备注 |
1 | 思想品德的鉴定或证明材料 | 初中阶段以下(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证 | 初中阶段以下(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证 | 区教育局 |
2 | 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黄石市下陆区 | 区水湖局 |
3 | 单位或个人用地申请及法人证明 | 单位或个人用地申请及法人 | 黄石市下陆区 | 区水湖局 |
4 | 健康证明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审查 | 黄石市下陆区 | 区水湖局 |
5 | 享受易地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项目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黄石市下陆区 | 区发改局(区国动办) |
6 | 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登记审批 | 黄石市下陆区 | 区发改局(区国动办) |
7 | 排水水质检测报告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黄石市下陆区 | 区建设局 |
8 | 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信息网络安全审批 | 黄石市下陆区 | 市公安局 |
9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证明相关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 | 黄石市下陆区 | 区文旅局 |
10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黄石市下陆区 | 区文旅局 |
11 | 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 | 黄石市下陆区 | 区文旅局 |
12 | ISP接入意向书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 | 黄石市下陆区 | 区文旅局 |
13 |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 | 黄石市下陆区 | 区文旅局 |
14 | 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 | 高危险性体育场所经营许可 | 黄石市下陆区 | 区文旅局 |
15 | 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黄石市下陆区 | 区应急局 |
16 | 安全评价报告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 黄石市下陆区 | 区应急局 |
17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非煤矿山、危化、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 | 黄石市下陆区 | 区应急局 |
18 | 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 | 非煤矿山、危化、烟花爆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 | 黄石市下陆区 | 区应急局 |
19 | 经济困难证明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黄石市下陆区 | 区法律援助中心 |
20 |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执业登记) | 黄石市下陆区 | 区司法局 |
21 | 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执业登记) | 黄石市下陆区 | 区司法局 |
22 | 与原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解除聘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变更执业机构登记) | 黄石市下陆区 | 区司法局 |
23 | 拟变更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接收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变更执业机构登记) | 黄石市下陆区 | 区司法局 |
24 | 与原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聘用关系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执业注销) | 黄石市下陆区 | 区司法局 |
25 | 已办结案件和未办结案件处理情况的说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登记(执业注销) | 黄石市下陆区 | 区司法局 |
下陆区取消的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上次公布时间 | 取消时间 | 取消原因 | 备注 |
1 | 健康证明(执业兽医注册审查) | 2023年7月25日 | 2021年4月27日 | 取消执业兽医注册,改为备案 | 区水湖局 |
2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2023年7月25日 | 2024年7月5日 | 区级应急局无此权限 | 区应急局 |
3 | 规划和布局证明材料 | 2023年7月25日 | 2024年7月5日 | 非应急局事项 | 区应急局 |
4 |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2023年7月25日 | 2024年6月3日 | 该项告知承诺所依据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废止 | 区市监局(个体户注册、变更登记) |
5 |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2023年7月25日 | 2024年6月3日 | 该项告知承诺所依据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废止 | 区市监局(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登记) |
6 |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2023年7月25日 | 2024年6月3日 | 该项告知承诺所依据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废止 | 区市监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 |
7 |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2023年7月25日 | 2024年6月3日 | 该项告知承诺所依据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废止 | 区市监局(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
8 |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2023年7月25日 | 2024年7月5日 |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民办文务教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原则上不得审批设立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 | 区教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