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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陆区市监局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序号公开事项公开内容(要素)公开依据公开对象
一级事项二级事项全社会特定群众
基础公开目录
1政策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项: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行政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由制定机关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并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2政府文件本部门制定的其他主动公开文件,包括信息索引号、名称、文号、产生日期等《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各行政机关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以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内容。
3政策解读1.解读材料名称和形式(包括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新闻发布会等);2.被解读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各地区各部门要发挥政策参与制定者,掌握相关政策、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的作用,注重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

4重大决策草案涉及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需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决策前向社会公开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三条: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制度。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通过举办听证会等形式加大公众参与力度,深入开展风险评估,认真听取和反映利益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5意见征集采纳重大决策草案公布后征集到的社会公众意见情况、采纳与否情况及理由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十五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6重要会议以会议讨论做出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需对外公开的会议(依法保密的除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八)完善基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基层政府要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明确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事项范围和方式,并向社会公开。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公共政策措施、公共建设项目,要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度,提高决策透明度。
7机构概况机构领导公布机构领导姓名、职务、简历、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8机构信息机构职能、内设科室、办公地址、办公电话、办公时间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二项: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9综合政务回应关切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舆论关注的焦点、热点及关键问题等回应内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二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0政务督查1.存在的问题
2.整改落实情况
3.改进措施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都要做好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的公开。
11建议提案公开人大代表建议及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办理工作进展情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还应当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从2017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在总结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全文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

12权力清单及责任清单同级政府审批通过的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及其他行政职权等行政执法职权职责清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公开机制。
13主要业务办事指南主要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办事时间、地点、部门、联系方式及相关办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14公开年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及相关统计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15依申请公开依申请公开表格和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16行政执法年报年度行政执法主体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相关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17财政信息财政预决算
信息
预算、决算信息(含“三公”经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项: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18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九项: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9政策执行及落实情况政策执行及落实情况目标任务、重点项目、重大政策进展及落实情况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八)推进结果公开。各级行政机关都要主动公开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落实情况,加大对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结果的公开力度。推进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公开,重点公开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方面事项。
20双随机一公开双随机一公开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清单、抽查方案、抽查计划、抽查结果《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统筹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建立年度抽查计划动态调整机制,对未列入年度计划但实际工作中需要增加的抽查,或已列入但需要取消的抽查,要及时调整并公示。(七)依法公示抽查检查结果信息。抽查检查结束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原则录入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并依法公示。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77号:按照“双随机”要求,制定并实施年度联合抽查计划,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四)依法处理并公开抽查结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5号,第三条:(三)科学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清单。各级政府组织市场监管领域各部门制定年度部门联合抽查计划清单,并将各类专项整治、检查尽可能纳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范畴。在年度抽查计划清单制定过程中,将能合并进行的抽查事项和任务合并进行,降低行政部门和被检查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成本。市场监管领域各部门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检查事项和时间安排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形成年度抽查计划清单,并于12月底前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年度抽查计划时间安排应避开市场主体生产经营高峰期。非经同级政府批准,计划清单不得调整。(七)统一公示渠道。抽查计划、受检名单、检查事项、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湖北省“互联网+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或各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公示,法律法规明确不予公开公示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