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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陆区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

今年是县市区机构改革元年,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和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的指导下,下陆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精神,围绕全区中心工作,主动作为、扎实工作、开拓进取,认真贯彻落实黄石市下陆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成效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区政府法制办制定了《下陆区人民政府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下政法文〔2019〕1号),将法治政府工作分解落实。区政府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区政府多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法治工作,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提供顶层设计。

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制度、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率达到100%,行政首长实行末位发言;探索建立决策机关跟踪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制度,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的具体实施办法。

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区教育局2019年制定规范性文件2件,分别为《区教育局关于印发〈下陆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黄下教〔2019〕14号)和《区教育局关于印发〈下陆区教育局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黄下教〔2019〕10号);其他部门未制定规范性文件;2019年区政府(区政府办)未制定规范性文件。

落实清单制度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改革职责变化,调整并公布了下陆区公共服务权责清单、下陆区依申请权责清单、下陆区依职权权责清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先行先试,建立健全乱收费举报投诉查处机制。在区委区政府的支持下,下陆区设立了非公有制投诉服务中心,全面优化营商环境,区委办制定了《下陆区关于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实施办法(试行)》(下办发〔2019〕1号)《关于聚焦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作风建设的工作方案》(下办发电〔2019〕12号)《下陆区打造营商环境示范城区行动方案》(下发〔2019〕7号)等文件,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依托下陆区政务服务中心,我区逐步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了《下陆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区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区人大开展食品安全法、安全生产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监督。2019年10—11月,区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区生态环境局完善制定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程序,实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2019年12月,组织下陆区执法证资格考试,并将考试情况予以公示。推进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推广应用“互联网+监管”系统平台,配合法院、公安、市信用办等部门加强信用监管,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共享

(六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完善行政权力制约监督机制。2019年我区无行政复议案件,以区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8件,其中6件驳回起诉,2件裁定原告撤诉,以部门为被告的行政案件1件。今年办理人大代表建议80件,政协委员提案77件办理结果均为满意区直部门收到检察机关检察建议2件,办复2件区委宣传部牵头建立了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信息公开工作持续深化

完善法律顾问相关制度。2019年区政府与人本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合同,人本律师事务所数次为下陆区决策提供法律参与,参与由区国资局牵头的国有资产清查等活动,充分发挥了法律顾问的作用。

二、存在的问题

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依旧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工作衔接不到位。区政府法制办和区司法局的工作融合,以及依法治区办与区直各部门,区政法机关之间在信息共享等领域存在沟通不畅问题。二是工作措施跟不上新常态。全面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进入新常态,部分部门的固有思维没有发生根本性转变。

三、2020年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强化法治政府建设实效。健全完善行政决策制度,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参与行政决策的作用,确保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推动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二)进一步推动规范执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管理等重点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大检查,推动部门各单位建立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落实档案。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坚持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进一步完善权力清单动态管理持续开展“减证便民”和简政放权工作。扎实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工作   

   (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作用。推动各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