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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年)调整完善


黄石市中心城区是指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和铁山区四个行政辖区在《黄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城市用地范围以内的土地区域。随着黄石市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两型社会”建设,以及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进程加快,中心城区中心城区更加迫切需要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创新土地资源配置机制。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黄石市城乡一体化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使保护耕地更加严格规范、保障发展更加持续有力、节约集约更加扎实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土地利用方针政策,依据《黄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编制《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

本规划确定了至2020年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目标、土地利用结构与空间布局调整方案,提出了土地利用政策措施,明确了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调控指标,是规划期内指导中心城区土地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的纲领性文件,是规范城乡建设和其他建设用地,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和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镇、交通、水利、能源、旅游、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涉及中心城区的,应当与本规划相衔接,必须符合本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  规划范围

第二节  规划依据

第三节  规划指导思想

第四节  规划原则

第五节  规划期限

第二章现状与形势

第一节  区域概况

第二节  规划基础数据

第三节  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第三章规划目标

第一节  经济社会发展定位

第二节  土地利用战略

第三节  土地利用目标

第四章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

第一节  协调土地利用结构

第二节  优化土地利用布局

第五章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第一节  严格保护耕地

第二节  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第六章建设用地调控

第一节  统筹管理城乡建设用地

第二节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第三节  合理规划各类基础设施用地

第七章土地生态环境建设与环境保护

第一节  优先保障生态屏障用地

第二节  积极支持环保设施建设用地

第三节  大力推进土地生态重点工程建设

第八章土地整治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第一节  土地整治

第二节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第九章土地用途分区管制

第一节  土地用途管制分区

第二节  各土地用途区管制规则

第十章乡镇土地利用调控

第一节  乡镇土地利用规划指标控制

第二节  乡镇土地利用调控重点

第十一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一节  加强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控制

第二节  健全规划实施行政管理制度

第三节  完善规划实施的利益调节机制

第四节  扩大规划民主决策和公众参与

第五节  加强规划实施的基础建设

第六节  加强规划实施的督察巡查

第十二章附则

附表1-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规划范围

黄石市中心城区范围,包括市城区行政辖区在《黄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确定的中心城区城市用地规划范围以内的土地区域,涉及黄石港区,西塞山区的河口镇、西塞山街道办事处、西塞山城区,下陆区的新街办、东街办、老街办、团城山街道办事处、花湖街道办事处,大冶市的金山汪仁镇的部分区域。本次规划的中心城区土地面积18600.48公顷。

第二节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1237号);

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6〕1096号);

7、《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

8、《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主要指标分解方案的请示》(鄂土资〔2016〕270号);

9、《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函》(鄂土资厅〔2016〕1196号);

10、《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全省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厅〔2015〕1584号);

11、《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72号);

12、《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与报批办法》(鄂土资发〔2009〕26号);

13、《湖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14、《黄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15、《黄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16、《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2017年修改)》;

17、《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3-2010);

18、《黄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

19、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三节规划指导思想

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通过统筹协调、合理安排规划期间各项土地利用活动,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

第四节规划原则

1、总体稳定、局部微调

根据规划中期评估成果,在“总体稳定、局部调整”的前提下,稳步推进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与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充分对接,优化调整耕地、基本农田及建设用地布局,切实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2、节约集约、优化结构

按照坚定不移地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总要求,遏制建设用地过度外延扩张,有效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保障新型城镇化用地需求;统筹增量与存量建设用地,合理调整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3、统筹兼顾、重点突出

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增强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重点做好耕地和基本农田调整、建设用地结构与布局优化,制定完善保障措施,切实解决影响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十三五”期间各项用地需求等突出问题。

4、多规融合、有效衔接

保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新型城镇化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开发区规划等相关规划的有效衔接,推进多规融合,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节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2015-2020年,基期年为2014年,目标年为2020年。


第二章现状与形势

第一节区域概况

黄石市城区位于湖北省东南部、长江中游南岸,东南与阳新县韦源口镇相连,西与大冶市还地桥镇毗邻,南接大冶市罗桥街道办事处、汪仁镇、金山街道办事处,北与鄂州市接壤,东与黄冈市稀水县、靳春县隔江相望。

黄石市城区地处幕阜山北向长江冲积平原延伸的丘陵地带,南依黄荆山,西有东方山、马鞍山,北有鹰子岩、大众山,内抱磁湖,形成三面环山、中心怀湖的狭长低丘河谷地带。中心城区属典型的亚热带大陆性季风型湿润气候,四季分明,光照充足,雨量充沛,热量丰富,冬冷夏热,春季冷暖多变,梅雨明显,伏旱秋旱频繁,气候受我国东亚季风环流支配。区内水资源丰富,长江经鄂州市入境,黄石市城区江段岸线约20公里,是市区重要的工业供水和饮用水源。风光绮丽的磁湖镶嵌市区中心,湖面面积分别有8.4平方公里。

黄石市因矿建市,铜、铁、煤、石灰石等矿产资源丰富,开发历史悠久,距今已有3000余年。清末湖广总督张之洞兴办的大冶铁厂、大冶铁矿,奠定了黄石在我省乃至全国近代重工业史上的先驱地位。上个世纪50-60年代,矿产资源开发和矿业及矿业延伸加工业蓬勃兴起,为新中国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中心城区为矿产资源开采主要地域,经过多年的开采,矿产资源面临枯竭,有近百座矿山关停并转。

中心城区交通运输发达。大广高速106国道浠大省道贯穿城郊保结合部,铁路西经武大线与京广线相接,南经武九线与华东路网联通。依托长江黄金航道,黄石成为长江十大良港和全国28个主要港口之一。

第二节规划基础数据

根据2014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并通过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校核和转换后形成的规划基数,2014年,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为18600.49公顷。其中,农用地6825.4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6.70%;建设用地8614.4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6.31%;未利用地3160.5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6.99%。农用地中,耕地903.4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86%;园地165.1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89%;林地5593.1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0.07%;其它农用地163.7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88%。建设用地中,城乡建设用地7914.05公顷,包括城镇工矿用地7198.18公顷、农村居民点用地715.8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2.55%;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700.44公顷,包括交通运输水利设施用地483.76公顷、其他建设用地216.6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76%。未利用地中,水域1945.4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0.46%;自然保留地1215.1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53%。

第三节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一、土地利用面临的机遇

“两型社会”建设为改善土地生态环境带来了机遇。作为国家批准的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黄石市正在进一步加大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力度,逐步形成循环经济发展机制,以及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和再利用的节约型、环保型的经济增长方式,“两型社会”建设为改善黄石城市土地生态环境带来了难得的机遇。

资源枯竭城市转型为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创造了条件。黄石市是国务院批准的全国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试点城市,享受国家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试点政策,在政策上为黄石实施资源城市转型战略、培育和发展接续产业提供了有力支持。经济社会结构转型既给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挑战,为建立集约高效的土地利用模式,促进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创造了条件,为新形势下走“内涵挖潜,集约提升”的科学发展道路奠定了基础。

“三大战略”的实施为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供了契机。市委市政府实施坚持生态立市,产业强市,加快建设现代化特大城市发展战略,为引导产业集聚,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推进“新型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区域一体化”进程,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供了历史契机。

发展条件的优化为提升城乡一体化提供了保障。黄石市处在工业化加速发展阶段,高新科技产业,产业结构升级提速,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为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国务院实施“中部崛起”战略,湖北省打造“长江经济带”,以及国家对资源枯竭型城市和“两型社会”建设试点城市政策支持,为黄石市城乡一体化进程助添动力。海州大道、黄石山南铁路、黄石至铁山快速通道等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使黄石市城区对外交通得到进一步改善,发展条件得到进一步优化,都为城乡一体化进程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二、土地利用面临的挑战

土地生态安全保障有待增强。作为矿冶城市,在产业体系中传统产业仍占较大比重,传统产业很大程度依赖于资源或能源的消耗,产生较大的土地污染,大片植被和表土遭受破坏,大量的尾矿、尾砂堆积造成了安全隐患,需要进一步提高土地生态安全保障能力。

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面积较大。黄石市是我省地质灾害发育较为严重的城市之一。在复杂的地质背景之下,受自然地质作用和矿产资源开采等活动影响,矿区地下水位下降、地下水资源失衡、废渣排放、采空区等环境地质问题突出,产生了大量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市城区地质灾害点多面广,发生频率高、分布相对密集。

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保护形势日趋严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黄石市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将不可避免地占用部分耕地。但是,中心城区受地形地貌和行政区划制约,耕地后备资源匮乏,耕地补充能力匮乏,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保护面临较为严峻的形势。


第三章规划目标

第一节经济社会发展定位

黄石市是武汉城市圈副中心城市,是长江中游重要的工业基地,是鄂东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黄石城区拥有良好的山水园林资源,是生态环境优美的山水园林城市。中心城区是黄石市“两型社会”建设和城乡一体化统筹发展示范基地,是城市生态圈和城市旅游圈,是城市部分市政设施的分散地。

第二节土地利用战略

生态优先战略。积极推进环中心城区绿色空间建设,严格控制规划绿色空间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增长,加快关停矿山生态和地质灾害治理,控制水土流失。维护和扩大区域绿色空间,稳定自然和人文景观用地,充分发挥农地多重功能,营造良好的田园风光,建设具有山水特色、人与自然和谐、环境优美的土地生态空间。

优化发展战略。加大中心城区独立工矿用地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整治力度,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内部结构与布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整合区域用地,统筹城乡资源,满足功能要求,引导建设用地向合理的区位聚集。

节约集约用地战略。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盘活存量土地,不断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转变原有粗放、分散的土地利用方式,充分挖掘各类土地资源潜力,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发展道路,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

城乡一体化战略。逐步化解城乡二元结构矛盾,分步骤、分阶段地实现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转移,以城市化带动本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三节土地利用目标

一、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得到严格保护

发挥耕地生产、生态、景观和间隔的综合功能,严格耕地保护,规划2020年耕地保有量为389.12公顷。确保177.09公顷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二、各项合理的建设用地得到有效保障

规划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866.58公顷。其中,新增城镇用地1404.2公顷,新增城镇工矿用地1250.29公顷,新增其他独立建设用地2.44公顷。

三、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

充分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和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不断提高,建设用地空间有序扩展。规划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9479.76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8769.08公顷,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8849.47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93平方米。

四、土地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山体植被和自然水体得到有效保护,黄荆山矿区开山塘口得到有效治理,地质灾害得到有效防治,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土地生态结构和空间布局更趋合理,城市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第四章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

第一节协调土地利用结构

一、调整优化土地利用总体结构

科学提高土地开发利用强度。规划至2020年,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总量由2014年8614.49公顷调整到9479.76公顷,土地开发利用强度由2014年46.31%调整到47.14%。

合理调整土地农业垦殖率。至2020年,中心城区农用地面积由2014年6825.46公顷,调整到6010.65公顷;土地农业垦殖率由2014年36.70%,调整到32.31%。

适度调整未利用地。至2020年,中心城区未利用地面积由2014年3160.53公顷,减少到3110.0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较2014年减少0.27%。

二、稳步调整农用地结构

稳定耕地面积。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总量,禁止违反规划擅自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应尽量不破坏耕作层并有利于增加耕地。至2020年,耕地面积由2014年的903.46公顷,调整到389.1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比例由2014年的4.86%,调整到2.09%。

适当调减园地面积。规划至2020年,园地面积由2014年的165.11公顷,调减到120.5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由2014年0.89%,调整到0.65%。

适当调整林业用地。至2020年,林地面积由2014年5593.13公顷,减少到5425.8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比例由2014年30.07%,减少到29.17%。

合理调整其他农用地。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适度发展规模化水产养殖和畜禽养殖,形成优势特色产业。到2020年,其他农用地面积由2014年163.76公顷,减少到75.1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比例由2014年0.88%,减少到0.40%。

三、科学调整建设用地结构

逐步增加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至2020年,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规模由2014年483.76公顷增加到4628.8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由2014年2.60%调整到3.38%。

合理控制城镇工矿发展用地规模。至2020年,城镇工矿用地由2014年7198.18公顷,调整到8449.4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由2014年的38.70%,调整为45.42%。

缩小农村居民点用地比例。严格控制城乡用地规模,按照城乡用地增减挂钩原则,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随着城镇化水平的提高逐步缩小。至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由2014年715.85公顷,调整为319.5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比例由2014年3.85%,调整为1.72%。

第二节优化土地利用布局

一、优化农用地布局

调整耕地和基本农田布局。在为经济社会发展留出必要的、合理的用地空间的同时,把质量较好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引导耕地和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分布。耕地规划集中布局在下陆区西塞区、金山汪仁区域,基本农田集中布局在下陆区金山汪仁区域,安排177.09公顷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市城区其他基本农田全部调出。

推进农业产业化,打造四大农业产业板块。农业发展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和谐发展为目标,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基础,以基地建设为重点,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规划近期,重点建设精细蔬菜生产板块,湖区浅水域和湖田水生蔬菜生产板块,以花湖为重点的城郊畜禽养殖产业板块,观光庄园农业板块等四大农业产业板块。

二、优化建设用地布局

建立“一镇两园”城镇工矿用地格局。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重点地区、重点项目用地,按照“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的原则,推进工业项目向产业集聚区集中,着力打造重点工业园,提高基础设施运行能力和效益,有效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充分体现各类用地的功能性和合理性分区,体现不同区域的协调性。

大力调整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根据统筹城乡、集聚建设的指导思想,引导农民向中心村集中,合理调整城乡用地布局,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结合城乡规划,编制农村居民点近远期发展规划,加大零星农民住宅和受地质灾害影响的居民点的迁撤并力度,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的用地标准,统筹安排新农村建设用地,引导农村居民适度集聚,适时适地优化空间布局。

优化生态用地布局

优先设定国土生态屏障用地,推进环中心城区绿色空间建设,维护生态用地格局,构建自然山水空间景观骨架。坚持保护优先和自然修复为主,加大生态保护和建设力度,实施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巩固和深化“五边三化”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行动。严格生态空间管理,严守“生态红线”,加强自然保护区、东方山风景名胜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和管理。


第五章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第一节严格保护耕地

一、严格控制耕地流失

1、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加强对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控制和引导,建设项目选址应加强多方案比选论证,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确需占用的,应尽量占用等级较低的耕地。

2、合理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合理引导种植业内部结构调整,确保不因农业结构调整降低耕地保有量。各类防护林、绿化带等生态建设应尽量避免占用耕地,确需占用的,必须按照数量质量相当的原则履行补充耕地义务。通过经济补偿机制、市场手段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向有利于增加耕地的方向进行。

3、禁止擅自实施生态退耕。严格落实国家生态退耕政策,凡不符合生态退耕规划和政策、未纳入生态退耕计划自行退耕的,限期恢复耕作条件或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

4、加大灾毁耕地防治和复耕力度。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生产抵抗自然灾害能力,减少自然灾害损毁耕地数量,对灾毁耕地及时复耕。

二、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1、项目建设占用耕地必须履行补偿制度。中心城区规划期内新增建设占用耕地的,缴纳耕地开垦费,在全市范围内统筹安排实现占补平衡目标。

2、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根据资源条件,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

第二节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一、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

对现有的基本农田布局进行调整,科学划定基本农田。乡级规划应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不得擅自调整,不得随意改变区位。

二、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提高占用基本农田的成本。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经选址论证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应依法报批,并补划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

三、加强基本农田质量建设与管护

1、加强基本农田质量建设。坚持在保护中建设,以建设促保护的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思路。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提高基本农田保护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推进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和高产农田建设,提高基本农田的质量。建立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实施沃土工程,培肥耕地地力。

2、加大耕地管护力度。建立耕地保护台帐管理制度,明确保护耕地的责任人、面积、耕地等级等基本情况。把划定的基本农田落实到承包农户,记载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保护责任。建立统一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信息、土地承包经营信息和质量信息网络系统,强化日常监管。


第六章建设用地调控

第一节统筹管理城乡建设用地

一、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原则,以城镇化发展水平控制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引导农村居民点有序归并,提高农村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优化用地结构,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至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9500公顷以内。

二、优化配置城镇工矿用地

1、合理控制城镇工矿用地规模。以建设环中心城区绿色生态空间和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运行为目标,适应人口与经济增长要求,合理调控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和时序,引导城镇协调发展。严格执行国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防止工业用地低效扩张,从严控制城镇工矿用地中工业用地比例。从严从紧控制独立选址项目的数量和用地规模,除矿山、军事及其他选址有特殊要求的用地外,新增工矿用地必须纳入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2014年中心城区城镇工矿用地面积为7198.18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的比例为90.95%。规划到2020年,城镇工矿用地面积预期为8449.47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比例为96.36%。

2、重点发展黄石经济开发区、西塞山工业园。重点建设工业园区,按照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跨越式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资源型城市经济战略转型的要求,积极引导工业向园区集中,促使其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和先导区、循环经济示范区和支撑资源枯竭城市支柱产业转型的关键产业链和产业群。

3、积极盘活城镇闲置低效土地。加大城镇闲置低效土地的挖潜利用。通过适当放宽容积率和建筑高度限制,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绿地率、改变土地用途、减免土地收益金等有关激励措施,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4、引导城镇用地内部结构调整。加强城镇建设用地供地调控,合理调整城市土地供给结构,优先保障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普通住宅建设用地,提高城镇用地效率。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加快城镇交通、能源等设施建设,完善城镇功能,有序推进 “城中村”改造,促进城镇建成区低密度、低效利用土地的二次开发利用。

三、整合规范农村居民点用地

1、合理控制农村建设用地规模。推进城镇化、工业化过程中的土地要素流通,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大力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流转,合理降低人均农村建设水平。到2020年,中心城区农村居民点用地总规模控制在319.59公顷。

2、积极支持新农村建设。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切实做好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合理引导农民向城镇聚集和适度集中建设,促进自然村落适度撤并。重点保障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必需的建设用地,支持农村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卫生、人口计生等社会事业发展。

3、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按照尊重民意、改善民生、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按规划有步骤地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治,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产条件。充分发挥土地的级差地租杠杆作用,有效应用市场调节机制,大力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到2020年,通过整治减少农村居民点用地达到396.28公顷。

4、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禁止超标准占地建房,逐步解决现有农村宅基地超标准问题。农民新建住宅应优先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村内有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已达标的,不再安排新增宅基地。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产权管理,引导和规范农村闲置宅基地合理流转,提高农村宅基地的利用效率。

第二节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指标,统筹存量与增量建设用地,划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和禁止边界,确定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加强城乡建设用地的空间管制。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农用地转用,只能安排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必须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提高土地规划许可条件,严格许可程序,强化项目选址和用地论证,确保科学选址和合理用地。禁止建设区应严格禁止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一、允许建设区

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范围,是规划期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也是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到空间上的预期用地区。规划中心城区允许建设区9479.76公顷,占区域土地总面积的50.97%。

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具体土地利用安排应与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相衔接;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的约束,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二、限制建设区

指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以外的其他区域,是城、镇、村、工矿的合理隔离带。规划中心城区中心城区限制建设区9120.72公顷,占区域土地总面积的49.03%。

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区内禁止城、镇、村建设,严格控制线性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规划中已列明、且已安排用地布局的建设项目,符合规划。

第三节合理规划各类基础设施用地

一、集约利用各类基础设施用地

坚持“统筹规划、全面推进,突出重点、适度超前”的原则,不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综合交通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加快公路、铁路、物流园区和风景旅游区建设步伐,构筑水利设施用地用于防洪除涝、小流域治理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进一步提高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为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2014年中心城区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700.44公顷,规划到2020年,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净增加10.26公顷,由2014年占土地总面积3.77%,调整到3.82%。

1、从严制定基础设施用地控制标准。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要采取先进节地技术、降低路基高度、提高桥隧比例等措施,降低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工程用地和取弃土用地规模。

2、加强基础设施规划选址和用地论证。交通、水利、输变电等线性工程在项目设计或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有多方案选址,尽可能选择占地少特别是占用耕地少的选址方案。

3、逐步推进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

二、合理保障交通运输用地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集约高效的要求,合理保障鄂东城市群城际铁路专线黄石段、大冶港湖至鄂州茅圻公路(大冶至武汉)、棋盘洲长江公路大桥连接线、G106大冶市城区绕城改建工程、G106国道阳新县沿镇至黄土坡段、G106国道阳新县黄土坡至贾家源段、海州大道、黄石山南铁路、黄石至铁山快速通道、沿江疏港一期(新港铁路支线)、保安至西塞山、S203黄石西塞山至棋盘洲段改建、S203西塞至富池段改扩建工程等一批交通运输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为我市形成衔接紧密、布局合理、辐射周边、畅达全国、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一体化综合交通体系提供支撑,为市域内经济一体化和区域间的产业协作和流通提供交通运输提供支持。

三、科学安排水利设施用地

积极支持磁湖、青山湖和青港湖生态修复与治理,继续强化长江干堤的综合治理、配套设施工程建设及城市生活用水水源地保护,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解决黄荆山脉沿线水利问题。支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排灌泵站更新改造工程、排灌节制涵闸除险加固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城市防洪工程等重点水利建设工程项目。

四、统筹规划能源用地

适度发展煤电,重点实施西塞山电厂二期、劣质煤电厂、黄石电厂中低压机组改造、工矿集团重点矿井综合改造和煤层气开采利用等项目。加快配套电网建设,规划近期,重点建设22千伏输变电工程,净增主变容量255万千伏安,容载比提高到1.95以上;建设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净增主变容量245万千伏安。将黄石电网建设成结构合理、运行安全可靠、高效低耗、供电能力强的一流电网,充分发挥黄石电网作为鄂东电网负荷中心和供电枢纽的作用。

五、合理支持风景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按规划发展生态和历史文化旅游,积极建设东方山、黄石国家矿山公园、西塞山风景旅游区等风景旅游区,塑造“青铜古都·山水黄石”城市形象。合理安排风景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因地制宜划定风景旅游区,对区内难以定位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风景名胜区和生态旅游区内建设项目清单,预留新增用地指标,不落实空间布局,实行指标台帐管理。

1、支持东方山风景旅游区建设。东方山风景区东至下陆钢厂,南至武九铁路及下陆钢厂铁路专用线一带,西至马山、仰荡山一带,北至黄石市与鄂州市交界地带,地跨下陆区和铁山区两个行政区,总面积约1500公顷,属省级风景名胜区。切实保护核心区森林景观资源,对核心区内开发建设实行严格控制;鼓励根据东方山风景旅游区规划,大力绿化丘陵山地,合理调整农业种植方式,对大于25°坡耕地实施退耕还林;合理支持东方山风景旅游区规划的各类风景旅游设施建设,规划安排建设景区对外及内部各级道路交通系统,积极支持景区内给排水、电力电讯、燃气管道、餐饮、购物、环卫、游客服务中心等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打造“东方佛国”、“东方乐园”和“东方仙境”三大旅游品牌。规划期内,依据东方山旅游规划划定东方山风景旅游区范围,安排各类风景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新增用地300.50公顷。

2、支持西塞山风景旅游区建设。西塞山风景旅游区以西塞山、黄荆山、枯牛洲、龙泉湖和矿冶文化等旅游景区为主体,其中,西塞山景区包括西塞山、凉山、杨武山沿江风光带道士洑古村等4个旅游景点,属省级旅游风景区;黄荆山景区位于黄石市城区南边,北临长江,东临大冶湖,西邻磁湖,面积约7000多公顷,黄荆山森林公园属省级森林公园;牯牛洲为江心岛屿,是长江滩地型旅游圣地;龙泉湖景区包括龙泉湖、栗子湖、夏浴湖等湖泊景观旅游景点;矿冶文化旅游景区由新冶钢东井煤矿和胡家湾煤矿等旅游景点组成。鼓励绿化丘陵山地,合理调整农业种植方式,对大于25°坡耕地实施退耕还林;积极推进黄荆山开山塘口治理,切实保护核心区森林景观资源,严格禁止核心区内的开发建设;支持西塞山风景旅游区的各类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打造“西塞山观光休闲体验文化旅游区”、“黄荆山道教山地观光体验度假旅游区”、“牯牛洲江心岛屿特色休闲度假旅游区”、“龙泉湖湖泊生态休闲度假旅游区”和“矿冶文化旅游区”。

六、科学安排其他建设用地

保障军事、国防、监教、宗教、殡葬等社会经济特殊用地。规划期间,安排特殊用地用地12.15公顷。


第七章土地生态环境建设与环境保护

第一节优先保障生态屏障用地

一、保持自然山水整体形态

以农田林网、绿色廊道、自然河道、水库、森林、基本农田等构成核心生态网络体系,保持自然山水整体形态,维持自然地貌的连续性。设置禁止建设区,充分保护黄荆山、月亮山、团城山、斋公山、大众山、文家山、牛头山、枫叶山、青龙山、狮子笠、鹿獐山、后地山等山体植被,提高林草覆盖率,防治水土流失,增加山区蓄水、涵养水土的能力,营建黄石市绿色生态屏障。部分林地可作为果林基地进行建设。加强治理石漠化和潜在石漠化林地,防止面积扩大。发挥森林对于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改善的作用,辅助矿区生态修复。充分保护磁湖、青港湖、青山湖、鸭儿湖、夏游湖、圆门水库、凉山水库等水体湿地,严禁各类开发建设。

二、发挥耕地的生态效益

充分发挥耕地的生态、景观和间隔功能,严格保护区内耕地,以森林生态系统、农田生态系统和水域生态系统为主体,由耕地、园地、林地、水面、绿色通道等共同组建的国土生态安全保障体系。

第二节积极支持环保设施建设用地

积极支持环保设施建设用地,为治理生态环境提供用地保障。贯彻环保优先方针,统筹安排污水、垃圾、医疗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建设用地。重点保障磁湖及青山湖环境综合治理工程、花湖及三山湖水体修复工程等水体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工程用地;以及城市污水处理厂及污水收集管网的建设与改造、天然气应用工程建设、城镇生活垃圾收集与处理系统的改造、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技术改造及资源化综合治理、城区娱乐餐饮等服务业及交通运输环境污染的治理、城市绿化工程建设等城市环保设施建设用地。规划期间,为环保设施安排新增建设用地103.65公顷。

第三节大力推进土地生态重点工程建设

一、实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程

加强对能源、矿山资源开发中土地复垦的监管,建立健全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强化矿山环境保护监督。加强对工矿废弃地的复垦利用,有计划、分步骤地复垦历史上形成的工矿废弃地,及时、全面复垦新增工矿废弃地,恢复工矿废弃地生态功能。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重金属污染超标耕地的综合治理。推广先进生物技术,提高土地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规划期间加快推进城区开山塘口治理工程,重点实施黄荆山北麓23个、南麓23个和长乐山沿线7个开山塘口修复治理工程。

二、实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坚持“以防为主、以治为铺、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防治山体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实施山体崩塌构筑修复工程。规划期间重点实施板岩山二期治理项目和大冶铁矿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

三、加强林地保护和建设

加强中心城区林地征占用管理,严格禁止毁林开垦和非法占用林地。加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和低效林地的改造,促进林业产业建设与生态建设协调发展。支持长江防护林工程、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保护工程、省级生态公益林保护工程、城乡一体化绿化工程(包括“绿色通道建设”和“湾子林建设”)、省级森林公园建设工程,以及退耕还林工程、植树造林工程、林业产业体系建设工程等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充分利用宜林荒山、荒坡造林,扩大林地面积。

四、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

长江黄石段取水口为市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支持迁移附近码头,取消水源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口,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为限制水上活动区,严格遵守重点水源地保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八章土地整治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第一节土地整治

一、将金山汪仁基本农田保护区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示范区

建立基本农田建设集中投入制度,整合涉农资金,开展基本农田土地整理。以建设促保护,改善基本农田排灌条件,实施“沃土工程”,提高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将金山汪仁基本农田保护区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

二、适度开展土地复垦开发

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适度开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三、大力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

按照尊重民意、改善民生、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按规划有步骤地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优化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产条件。

第二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按照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保护耕地的要求大力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优化用地结构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结合实际,具体设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等措施,实现耕地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不增加、布局更合理、节约集约用地的目标。规划近期,重点实施西塞山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程。


第九章土地用途分区管制

第一节土地用途管制分区

为指导土地合理利用、强化土地用途管制,根据土地资源条件、社会经济发展空间格局及土地利用调控措施的要求,按照土地利用方向和调控措施相对一致性原则,设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林业用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风景旅游用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等8个土地用途区。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

区内规划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182.88公顷,占本区土地总面积的0.98%。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一般耕地,为一些难以避免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布局的基础设施等特殊项目预留占用。占用时按占用一般耕地审批、按占用基本农田补偿。基本农田保护区包括为基本农田生产和建设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和其他农业设施,以及农田之间的零星土地。已列入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独立建设用地区等土地用途区的土地不再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二、一般农地区

下列土地划入一般农地区:除已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用地区等土地用途区的耕地外的其余耕地;现有成片的果园、桑园、茶园等种植园用地;现有成片的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和苗圃;畜禽和水产养殖用地;城镇绿化隔离带用地;规划安排通过土地整治增加的且未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和园地;为农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农田防护林、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等其他农业设施,以及农田之间的零星土地。本区一般农地土地面积为391.91公顷。

三、林业用地区

下列土地划入一般农地区:现有成片的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和苗圃,其中已划入其它土地用途区的林地除外;规划期间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活动增加的集中连片林地;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运输、营林看护、水源保护、水土保持等设施用地,及其它零星土地。本区林业用地区土地面积为3917.19公顷。

四、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下列土地划入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现有的城市、建制镇、集镇和中心村建设用地;规划预留的城镇村建设用地;开发区(工业园区)现状及规划预留的建设用地。规划期间安排整理复垦的城镇村用地不划入城镇村建设用地区。本区城镇村建设用地区土地面积为8757.36公顷。

五、独立工矿区

下列土地划入独立工矿区:独立于城镇村建设用地区之外、且未划入其他土地用途区的规划期间不改变用途的采矿、能源、化工、环保等建设用地,以及已列入规划的采矿、能源、化工、环保等建设用地。本区独立工矿区土地面积为494.41公顷。

六、风景旅游用地区

下列土地划入风景旅游用地区:风景游赏用地、游览设施用地;为游人服务而又独立设置的管理机构、科技教育、对外及内部交通、通讯用地、水、电、热、气、环境、防灾设施等用地。本区风景旅游用地区土地面积为1151.01公顷。

本区预留新增用地指标,不落实空间布局,依据风景旅游区规划实施建设,实行指标台帐管理。

七、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下列土地划入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主要河流及其蓄滞洪区;重要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其他为维护生态环境安全需要进行特殊控制的区域。本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土地面积为267.35公顷。

第二节各土地用途区管制规则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田道路、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区内的一般耕地,应按照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行管护。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禁止占用区内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禁止在基本农田上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4、超出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之外,多划的耕地属一般耕地,参照基本农田政策进行管护。列入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一般耕地,按占用一般耕地报批,不再补划基本农田。

二、一般农地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园地,规划期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三、林业用地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其他类型的营林设施用地,规划期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区内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林地

4、不得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

5、禁止占用区内有林地、耕地进行非农建设(油井、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以不宜在居民点、工矿区内配置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除外)。

四、城镇村用地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与经批准的城市、建制镇村庄和集镇规划相衔接

2区内城镇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地和废弃地;

3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五、独立工矿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采矿业其他不宜在居民点内安排的工业用地

2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工矿建设规划;

3区内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应及时复垦;

4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5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六、风景旅游用地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旅游、休憩及相关文化活动;

2、区内土地使用应当符合风景旅游区规划;

3、区内影响景观保护和浏览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4、在不破坏景观资源的前提下,允许区内土地进行农业生产活动和适度的旅游设施建设;

5、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生产建设活动。

七、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导用途;

2、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相关规划;

3、区内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4、区内土地严禁进行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

八、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保护具有特殊价值的自然和文化遗产;

2、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保护区规划;

3、区内影响景观保护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4、不得占用保护区核心区的土地进行新的生产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

5、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


第十章乡镇土地利用调控

第一节乡镇土地利用规划指标控制

根据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综合土地利用现状和潜力、资源环境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发展趋势等因素,确定乡镇及重点街道办事处规划期内各类土地利用规划调控指标。编制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严格落实各类土地利用规划调控指标。其中,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补充耕地指标等6项属约束性指标,建设用地总规模、城镇工矿用地规模、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园地面积、林地面积等7项属预期性指标。

黄石港区,西塞山区的河口镇、西塞山街道办事处、西塞山城区,下陆区,金山汪仁区,应根据中心城区规划下达的土地利用规划调控指标,组织编制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节乡镇土地利用调控重点

必须严格落实上级规划下达的各类土地利用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规划实施时,约束性指标不得突破;预期性指标要通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引导,力争实现。

应切实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依据基本农田划定的有关标准,科学合理调整基本农田布局,确保基本农田质量有提高。落实环境保护优先布局原则,优先保障基础性生态用地,落实基本农田、基础设施的用地布局,引导城乡建设用地科学合理布局。

应严格落实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划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和禁止边界,严格落实空间管制制度。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结合土地生态资源特点,在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主导功能分区基础上,科学划定土地用途分区,制定各区的土地用途管制规则。

必须落实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责任要求,确定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确保实现耕地补充义务。

应加大规划的公众参与程度,尊重群众对规划的知情权,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规划查询窗口,随时接受公众查询,形成广大群众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参与。同时对规划内容、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有关要求、土地管理工作制度和办事程序、对规划修改和调整的结果等进行公示,努力实现行政公开化和透明化。


第十一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一节  加强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控制

一、落实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制

建立和完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的考核体系,将实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补充耕地的面积和质量、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耕地保护责任和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严格落实责任制,区、镇政府(街办)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负总责。把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和干部实绩考核的主要因素,完善相关评价和考核办法。落实政府相关部门保护耕地的共同责任,完善政府主导、多部门联动的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

二、建立健全相关规划综合协调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交通、水利、能源、旅游、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必须符合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各类规划的用地规模和标准,切实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三、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上而下的控制

应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组织编制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提高针对性和操作性,重点将土地用途落实到地块。

第二节  健全规划实施行政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公示制度

土地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将规划主要目标和相关内容向全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行各业自觉执行规划,并共同监督规划的实施。

二、强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前期论证,对用地的重要性、合理性进行评估,强化土地规划前置管理和土地用途管制。引导建设项目科学选址、统筹规划,对不符合供地目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三、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空间管制制度

严格按规划确定的区域、用途和管制规则使用土地。严禁将划定为农用地的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建立基本农田和城乡扩展边界内用地台帐,对基本农田和城乡扩展边界内用地进行动态跟踪监管。

四、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建立土地利用规划实施动态评价和修改机制,规划实施评价报告经规划审批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后,方可开展规划的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对规划修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进行评估,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组织听证。

第三节  完善规划实施的利益调节机制

一、积极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加强划拨用地管理,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全面推进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

二、探索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

从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等经费中列支部分费用,采取一次性货币补贴或建立社会保险等方式,对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农户进行补偿。

三、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奖惩机制

研究制定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通过考核,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通过停止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和增减用地计划指标等方式实施奖惩。

四、建立存量建设用地使用的激励机制

强化价格调节机制。提高占地成本,发挥地价杠杆作用,遏制土地粗放浪费;加大土地保有成本,促进土地合理有序流转,盘活用好存量土地;研究利用存量土地的税费优惠政策。

五、充分发挥市场对土地资源的配置作用

明晰土地产权,规范土地市场,培育各类土地中介服务组织,健全土地收益分配机制,鼓励土地合理流转,推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

第四节  扩大规划民主决策和公众参与

一、改进规划编制方式,增强规划实施可操作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要坚持政府主导、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科学系统地安排各项工作,切实提高规划决策水平。建立完善规划修编的专家咨询制度和部门协调机制,成立有广泛代表性的规划专家委员会,加强规划的协调、咨询和论证等工作,确保规划成果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

扩大规划民主决策,建立公众参与规划编制实施和管理制度,增强规划实施和管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尤其是在具体土地利用安排方面应当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最大限度地发挥规划成果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三、加强规划舆论宣传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对规划主要内容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增强对科学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资源重要性的认识,把遵守土地利用法律、规划、政策变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

第五节  加强规划实施的基础建设

一、构建规划实施监测体系

认真做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统计和变更调查,加强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结合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构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实施监测体系。定期监测镇级以上建成区建设用地规模、基本农田保护状况,查清土地利用规划实施、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以及违法用地情况;重点监测城镇建成区、城镇扩展区、农村建设区、旅游开发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土地利用动态变化;实行重点项目科学化管理,建立重点建设项目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实施进度、质量跟踪与评估体系;完善城镇地价动态监测体系,加强对土地供给、用途分类、供应价格、土地开发利用进度及其效率等重要信息的获取和发布。

二、提高土地规划信息服务水平

积极利用“金土工程”建设成果,建立土地利用规划管理数据库。加快土地规划实施各环节的统一信息平台建设,强化规划实施监管,确保规划目标落实。

第六节  加强规划实施的督察巡查

一、落实规划管理听证制度

依据“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则,落实规划编制和修改听证、论证制度,规范土地规划管理活动,提高规划实施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二、强化土地规划执法力度

创新土地执法现念,强化执法手段,在土地规划实施的各个环节,实行“全员监管”、“全程监管”。要加大执法巡查力度,落实土地执法监察共同责任制度,切实做到对违反土地规划行为“防范在先、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确保土地规划顺利实施。


第十二章附则

一、规划生效

本规划自依法批准之日起生效。

二、规划解释权

本规划由黄石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附表:

附表1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



单位:公顷

指标

2014年现状

2020年指标

指标属性

总量指标(单位:公顷)

一、耕地保有量

903.46

177.09

约束性

二、基本农田面积

0.00 177.09

177.09

约束性

三、园地面积

165.11

5593.13

120.51

5425.84

预期性

四、林地面积

165.11

5593.13

120.51

5425.84

预期性

五、建设用地总规模

8614.49 9500.00

9500.00 9500.00

约束性

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7914.05

8768.06

预期性

七、城镇工矿用地规模

7198.18

8448.47

预期性

增量指标(单位:公顷)

八、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

885.51

约束性


   附表2 市级下达中心城区指标落实情况表

单位:公顷

指标

2020

实际落实

指标属性

总量指标(单位:公顷)




一、耕地指标

177.09

389.12

约束性

二、基本农田指标

177.09

182.04

约束性

三、建设用地规模

9500.00

9481.07

约束性

四、新增建设用地总量

885.51

866.58

约束性



附表3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

单位:公顷

地类

规划基期年(2014年)

规划目标年(2020年)

规划期间增减面积

面积(公顷)

比例

面积(公顷)

比例

农用地

耕地

903.46

4.86%

389.12

2.09%

-514.34

园地

165.11

0.89%

120.51

0.65%

-44.6

林地

5593.13

30.07%

5425.84

29.17%

-167.29

牧草地

0.00

0.00%

0

0.00%

0

其他农用地

163.76

0.88%

75.18

0.40%

-88.58

小计

6825.46

36.70%

6010.65

32.31%

-814.82

建设用地

城乡建设用地

城镇用地

6549.99

35.21%

7954.19

42.76%

1404.2

农村居民点用地

715.87

3.85%

319.59

1.72%

-396.28

采矿用地

648.19

3.48%

491.84

2.64%

-156.35

其他独立建设用地

0.00

0.00%

2.44

0.01%

2.44

小计

7914.05

42.55%

8768.06

47.14%

854.01

其他建设用地

交通水利建设用地

483.76

2.60%

628.84

3.38%

145.08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及特殊用地

216.68

1.16%

81.86

0.44%

-134.82

小计

8614.49

46.31%

9478.76

50.96%

864.27

其他土地

水域

1945.42

10.46%

1929.79

10.37%

-15.63

自然保留地

1215.11

6.53%

1181.28

6.35%

-33.83

小计

3160.53

16.99%

3109.07

16.73%

-49.46

土地面积总计

18600.48

100.00%

18600.48

100.00%

0


附表4  中心城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





单位:公顷

行政区

耕地保有量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中心城区小计

177.09

177.09

市城区部分

13.33

13.33

大冶部分

163.76

163.76


附表5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指标

单位:公顷

行政区

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


城乡用地总规模



城镇工矿用地规模

中心城区小计

9500

8879.94

8448.47

市城区部分

7562.57

7159.44

6843.02

大冶部分

1937.43

1720.5

1705.45


附表6  中心城区园地指标




单位:公顷

行政区

2020

中心城区小计

120.51

市城区部分

51.26

大冶部分

69.25


附表7  中心城区林地指标




单位:公顷

行政区

2020

中心城区小计

5425.84

市城区部分

4156.81

大冶部分

1269.03


附表8  中心城区规划期间重点建设项目



项目类型

重点项目

交通运输

黄石市城市轻轨1号线、黄石至阳新一级公路、G351阳新县太垴至荻田段公路(绕城新增项目)、黄石山南铁路、S203西塞至富池段改扩建工程、G106大冶市城区绕城改建工程、G106国道阳新县沿镇至黄土坡段、G106国道阳新县黄土坡至贾家源段、S201大冶市刘仁八至金牛段、黄石至铁山快速通道、黄石团城山综合客运枢纽站

能源电力

500千伏磁湖变电站、长江干堤配套设施建设工程

旅游开发

黄石市旅游接待服务中心、

环保

续建西塞理厂、污水处理厂、新建新港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磁湖污水处、续建汪仁污水处理厂、续建山南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花湖污水处理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