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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黄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78926 发布日期: 2024-11-20 发布机构: 下陆区住保局
文 号: 文件分类: 所属机构:
《黄石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黄石市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文件内容
《办法》对房地产企业的信用信息构成与采集、信用信息评分和应用、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信用修复等方面进行规定,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是管理的系统性。市房管部门负责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办)具体承担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使用、信用档案建立等管理工作。
市房产信息中心负责建立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信息发布平台,保证系统的运行安全。
二是信息覆盖的全面性。房地产企业的信用信息由相关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基础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基础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备案信息、经营业绩、主要人员等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主要指企业及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物业服务活动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表彰(表扬)奖励等良好行为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主要是企业及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和行为规范,县(市、区)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查实的不规范行为和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
三是以结果为导向的科学性。市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据信用综合评分,分档设置信用等级,在项目招投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管理。对于信用评价结果较差的,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采取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取消评优表彰资格、限制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在主管部门政务网站发出预警并进行风险提示等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