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阅读
  • 长者版
下陆区危房管理和改造操作指南

为切实加强危房改造工作的审核程序,明确各有关单位在危房改造工作中的职责,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危房管理和改造工作的通知》下政办函〔2017〕32号通知精神,特制定此操作指引。

    一、申请改造的条件

(一)申请改造的房屋为本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居民的唯一合法自建住房。

(二)属于经政府认可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D级危房。

    二、改造管理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申请危房改造的房屋必须是住房,且具有合法的证件(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等)。

    (二)合规性原则:不属于下陆区近三年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规划地块范围内且不与下陆区控制性规划冲突。

    (三)“三原”原则:申请改造的危房要按原地址、原土地证面积、原层次的“三原”原则申报。严格控制宅基地占地面积,且单户面积不得超过140㎡。

    (四)预征收原则:对不符合改造条件的危房(非居民唯一住房),由下陆区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危改办”)组织各新区,采取摇号方式选定一家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并由新区与房屋所有人签订预征收协议(附件1)。

    (五)安置原则:对于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确无房屋居住的,可采取申请公租房、住房补贴等方式予以安置。

    (六)安全原则:各新区要切实履行危房管理职责,引导居民离房避险,防止发生房屋垮塌造成伤亡事故。同时,要求危房申请人对危房改造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申请人在危房改造前均得与施工方签订房屋施工安全责任书(附件2),明确安全责任。

三、改造审批的程序

(一)个人申请。危房改造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房屋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房屋安全鉴定书、危房现状图片等,并签署房屋改造周边四邻住户意见。

(二)社区初审。社区对申请人改造房屋的四邻住户意见张贴公示,并对“三原”数据、家庭人口、是否有其他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查。在危房改造审核表(附件3)签署明确意见,并在社区公示栏公示七个工作日。

(三)新区复审社区初审后上报新区,现场勘察认定是否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由新区召开党工委会议研究,形成会议纪要,再将审批资料上报区危房改 办。

(四)联合会审区危改办组织所在新区、城建、城管、国土、规划等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区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召开现场办公会,对危房改造的住户进行会议集体研究,形成会议决议,各相关部门根据会议意见,在危房改造审核表上签署明确意见。

(五)区危改办审核。联合会审通过后,申请人需委托设计单位出具建筑设计方案(遵循以下原则:①房屋地址应留出必要的通行、消防通道;②房屋占地面积不得大于其权证面积,且不得大于140㎡,新建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原房屋建筑面积,房屋高度净高不得高于3.5米;③二层以上为坡屋面,檐高不得高于0.5米,脊高不得高于2.2米),须符合住宅建筑规范及危房改造相关要求,由新区报区危改办审核,建筑设计方案(一式三份:区危改办、新区管委会、区城管局各一份)审核通过后方可施工。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区危改办负责建立房屋档案。

    (六)书面函告通过联合审批的危房改造项目,由区危改办下达告知书(附件4),申请人需同区危改办签订承诺书(附件5),保证严格按照审批建筑方案施工,并保证房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如若在危房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超规划建设,将由危房改造申请人限期整改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区城管局进行强制拆除,所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五、危房改造的监管

(一)本着村规民约与居民自治的原则,申请人进行危房改造前,须向社区按占地面积缴纳房屋改造履约保证金。

(二)在开工前由新区城管办及社区到现场监督放线,并由新区城管办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悬挂建设内容公示牌(附件6)。

(三)施工期间由所在社区和新区城管部门负责全程监管,区城管局负责巡查管控。如发现违反建筑施工方案审批内容的建设行为,区城管局及新区城管办应及时制止,区城管局将按下陆区违建管控办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房屋改造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向区危改办提出验收申请,由区危改办组织新区、城建、城管、社区等单位进行合规性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社区在七个工作日内退还房屋改造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由申请人按要求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按下陆区违建管控办法进行查处。

六、工作职责及纪律

(一)危房改造工作由区危房改造领导小组牵头,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严格按照谁申报、谁审核、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各新区会同区城管局、区建设局对危房改造进行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新区负责本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各新区、区城管局、区建设局要对申请危房改造户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坚决杜绝房屋未批先拆、未批先建、违法建设等情况发生,坚决拆除危房改造中的违法建筑。严格遵守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禁优亲厚友、弄虚作假、接受宴请、接受财物,要严格巡查和监管,对在危房改造中出现玩忽职守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