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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印发《〈下陆区社区主责事项清单(试行)〉 〈下陆区社区协助事项清单(试行)〉〈下陆区 社区...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93088 发布日期: 2023-11-21 发布机构: 下陆区民政局
文 号: 文件分类: 所属机构:
关于印发《〈下陆区社区主责事项清单(试行)〉 〈下陆区社区协助事项清单(试行)〉〈下陆区 社区负面清单(试行)〉〈下陆区社区综合 服务设施挂牌规范及示意图〉〈下陆区社区 出具证明式样及办理流程〉》的通知
各街道(园区),区直各部门,各垂管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基层治理和减轻基层负担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2〕28号)、《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村级组织履职事项清单指导目录〉〈湖北省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挂牌规范及示意图〉〈湖北省不应由村级组织出具的证明事项清单指导目录(第二批) 〉〈湖北省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式样及办理流程〉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下陆区社区主责事项清单(试行)》《下陆区社区协助事项清单(试行)》《下陆区社区负面清单(试行)》《下陆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挂牌规范及示意图》《下陆区社区出具证明式样及办理流程》,请各单位认真研究并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
中共下陆区委办公室
下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1日
下陆区社区主责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 履职 主体 | 主责事项 | 法律法规依据 (城市社区参照村级组织条例执行) | 指导部门 |
1 | 社 区 党 组 织 | 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社区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讨论和决定本社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其他重要问题,并及时向街道(园区)党(工)委报告。 |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 | 区委组织部 区委宣传部 |
2 | 加强社区党组织自身建设,严格组织生活,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 |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 | 区委组织部 | |
3 | 领导和推进社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推进社区基层协商,支持和保障居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 |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条 | 区委组织部 区民政局 | |
4 |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社区各项监督制度,推进清廉社区建设,做好上级对社区巡察反馈和移交问题的整改工作。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 各级党组织及各级纪检监察组织 | |
序号 | 履职 主体 | 主责事项 | 法律法规依据 (城市社区参照村级组织条例执行) | 指导部门 |
5 | 社区党组织、 居民委员会 | 宣传和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引导居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 区司法局 |
6 | 管理本社区属于居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含湾组),引导居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七条 | 区水利和湖泊局 下陆自然资源和 规划分局 下陆生态环境分局 | |
7 | 实行党务公开、居务公开、财务公开,建立和落实居务档案管理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 区委组织部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 |
8 | 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街道(园区)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 区委政法委 | |
9 | 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社区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七条 | 区民政局 | |
序号 | 履职 主体 | 主责事项 | 法律法规依据 (城市社区参照村级组织条例执行) | 指导部门 |
10 | 社区党组织、 居民委员会 | 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普及实用科学技术知识,开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七条 | 区委宣传部 区文化和旅游局 区科协 |
11 | 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爱国卫生运动。 |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 | 区卫生健康局 | |
12 | 组织本社区居民积极参与平安建设、开展群防群治,调解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七条 | 区委政法委 | |
13 | 召集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负责执行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 区民政局 | |
14 | 制定和修改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遵守并组织实施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第二十七条 | 区民政局 | |
序号 | 履职 主体 | 主责事项 | 法律法规依据 (城市社区参照村级组织条例执行) | 指导部门 |
15 | 社区党组织、 居民委员会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妇女、儿童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团区委 区妇联 区民政局 区教育局 |
16 | 保护老年人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区民政局 | |
17 | 做好残疾人工作,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 区残联 | |
18 | 做好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 区退役军人 事务局 | |
19 | 宣传普及应急知识,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防灾减灾演练,组织居民开展自救和互救;设立自然灾害信息员,协助做好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的接收、传递,灾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参与自然灾害救助等工作。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区应急管理局 | |
20 |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区应急管理局 区消防救援大队 | |
21 | 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发现非法宗教团体、非法宗教活动场所、非法传教人员及非法宗教活动等违法行为的,及时制止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 | 区民宗局 | |
序号 | 履职 主体 | 主责事项 | 法律法规依据 (城市社区参照村级组织条例执行) | 指导部门 |
22 | 社区党组织、 居民委员会 | 组织居民有序参与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听证活动。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 区民政局 |
23 | 组织居民对街道(园区)及其工作人员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 区民政局 | ||
24 | 居民监督委员会 | 对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广播电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其主管单位或相关部门反映。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 区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
25 | 对居务、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和收集居民有关意见建议。 | 区民政局 | ||
26 |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 管理社区集体土地和财产,履行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法定职责和“三资”监管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 区相关职能 部门 |
下陆区社区协助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 办理事项 | 具体协助工作内容 | 指导部门 |
1 |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 | 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协办) | 区残联 |
2 | 残疾人证办理 (协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 | 残疾人证首次申领(协办) | 区残联 |
3 | 残疾人证换证(协办) | 区残联 | |
4 | 残疾人证补领(协办) | 区残联 | |
5 | 残疾人证变更(协办) | 区残联 | |
6 | 残疾人证迁移(协办) | 区残联 | |
7 | 残疾人证注销(协办) | 区残联 | |
8 | 残疾人法律政策宣传咨询 | 残疾人法律政策宣传咨询 | 区残联 |
9 | 兵役登记服务 | 兵役登记服务 | 区人武部 |
10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协办)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协办) | 区民政局 |
11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协办)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协办) | 区民政局 |
12 | 特困人员认定(协办) | 特困人员认定(协办) | 区民政局 |
13 | 老年人福利补贴(协办) | 老年人福利补贴(协办) | 区民政局 |
14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协办)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协办) | 区民政局 |
序号 | 办理事项 | 具体协助工作内容 | 指导部门 |
15 | 留守儿童信息采集 | 留守儿童信息采集 | 区民政局 |
16 | 困境儿童信息登记 | 困境儿童信息登记 | 区民政局 |
17 | 老年人福利补贴政策宣传咨询 | 老年人福利补贴政策宣传咨询 | 区民政局 |
18 | 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政策宣传咨询 | 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政策宣传咨询 | 区民政局 |
19 | 留守老人信息采集 | 留守老人信息采集 | 区民政局 |
20 | 留守妇女信息采集 | 留守妇女信息采集 | 区妇联 |
21 | 人民调解 | 人民调解 | 区信访局 |
22 | 社区矫正对象的帮教管理 | 社区矫正对象的帮教管理 | 区司法局 |
23 | 财政惠民政策宣传 | 财政惠民政策宣传 | 区财政局 |
24 | 就业信息服务 |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5 | 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含3个业务办理项:信息变更、单位信息审核、岗位信息审核)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26 |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 职业介绍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37 |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 职业指导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8 | 创业开业指导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29 |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30 | 职业资格证书查询 | 职业资格证书查询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序号 | 办理事项 | 具体协助工作内容 | 指导部门 |
31 | 公共租赁住房 | 对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的审核 | 区住房保障局 |
32 | 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协办) | 区住房保障局 | |
33 | 公租房实物配租申请(协办) | 区住房保障局 | |
34 | 旧房改造对象申报 | 旧房改造对象申报 | 区住房保障局 |
35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调解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调解 | 区水利和湖泊局 |
36 | 居民建房受理、申报、查勘 | 居民建房受理、申报、查勘 | 各街道(园区) 下陆自然资源和 规划分局 区住房保障局 |
37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办理变更事项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办理变更事项 | 区水利和湖泊局 |
38 | 居民住宅用地申报 | 居民住宅用地申报 | 区水利和湖泊局 |
39 | 居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申请 | 居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申请 | 区水利和湖泊局 |
40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 | 区水利和湖泊局 |
41 |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发放服务 |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发放服务 | 区水利和湖泊局 |
42 | 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 | 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 | 区卫生健康局 |
43 | 人口计生政策宣传 | 人口计生政策宣传 | 区卫生健康局 |
44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 区卫生健康局 |
45 | 健康教育 | 健康教育 | 区卫生健康局 |
序号 | 办理事项 | 具体协助工作内容 | 指导部门 |
46 | 居民健康档案管理 | 居民健康档案管理 | 区卫生健康局 |
47 | 孕产妇健康管理 | 孕产妇健康管理 | 区卫生健康局 |
48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区卫生健康局 |
49 | 退役军人信息采集 | 退役军人信息采集 | 区退役军人 事务局 |
50 | 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宣传咨询 | 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宣传咨询 | 区退役军人 事务局 |
51 |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发放 |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发放 | 区应急管理局 |
52 | 社区集体聚餐申报 | 社区集体聚餐申报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53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变更登记 |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 区医疗保障局 |
54 |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 | 区医疗保障局 | |
55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查询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 区医疗保障局 |
56 | 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协办) | 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协办) | 区医疗保障局 |
57 | 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处置 | 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处置 | 区应急管理局 |
58 | 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处置 | 事故灾难突发事件处置 | 区应急管理局 |
59 | 公共卫生事件处置 | 公共卫生事件处置 | 区卫生健康局 |
60 | 社会安全事件处置 | 社会安全事件处置 | 下陆公安分局 |
下陆区社区负面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 具体工作内容 |
1 | 不得以上传工作场景截图、录制视频等作为评价社区是否落实工作的主要依据。 |
2 | 不得强制要求社区和社区干部参与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签到、打卡、刷分”,不得对参与度、任务量、完成率等进行排名、考核和通报。 |
3 | 不得要求社区主要负责人参加区级以上党政机关部门及其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组建的公务工作群组。 |
4 | 不得将社区作为评定食品安全等级和日常监督检查执法,整治非机动车,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安全等行政执法类的责任主体。 |
5 | 不得将社区作为鉴定违章搭建的建筑物,拆除违章建筑,对违法搭建进行罚没,认定危房等级,强制危房户搬迁等拆迁拆违类的责任主体。 |
6 | 不得将社区作为组织考察和洽谈招商项目,发展个体工商户等招商引资类的责任主体。 |
7 | 不得将社区作为辖区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和处罚,辖区商户、企业、工地、服务机构等单位消防和生产安全检查等责任主体。 |
8 | 不得将社区作为燃煤及油烟整治,畜禽养殖关闭整治,河道整治、音响、施工等噪音投诉处理等环境整治类的责任主体。 |
9 | 不得将社区作为占道经营管理,整治市容市貌处罚乱扔行为,市政道路的清理卫生、行道树的排危及道路沿线花木的养护等城市管理类的责任主体。 |
10 | 不得将社区作为征收商业用房零散税费、核实业主申报的企业缴税等协税护税类的责任主体。 |
11 | 不得硬性要求社区参加创建示范评比活动。 |
12 | 不得制定面向社区的“一票否决” 事项。 |
13 | 不得就协助事项对社区进行考核。 |
14 | 不得“一刀切”要求社区就某项工作建立单独的活动场所。 |
序号 | 具体工作内容 |
15 | 不得要求社区对应街道(园区)成立领导小组、工作专班等临时性议事协调机构(机制)。 |
16 | 不得以加挂“室内牌”“房门牌”“电子牌”等形式变相增加社区牌子数量,或以阵地建设为名要求各类展板、标识上墙。 |
17 | 不得要求社区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出具证明。 |
18 | 不得将各职能部门入户走访居民和调查统计等工作任务转交给社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