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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黄石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

黄石市自来水公司:

你公司《关于尽快实施水价改革和调整的请示》(黄水文[2013]19号)收悉。为保证城市供水企业正常经营,保障供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供水实际,并参考价格听证会的意见,经报请省物价局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黄石城区供水价格,并对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调整黄石市城区供水价格,调整后的价格标准:居民生活用水1.48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用水2.3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8.00元/立方米,转供大冶市用水1.15元/立方米。对已抄表到户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其水价分为三级,级差为1:1.5:2.第一、第二、第三级水价分别为1.48 元/立方米、2.22元/立方米、2.96元/立方米。城市居民用水户(按每户4人)每月用水量的第一级水量基数为25立方米及以下,第二级水量基数为25立方米至33立方米(含),第三级水量基数为33立方米以上。户籍人口在5人及以上的,持户籍证明和社区居委会证明到市自来水公司办理用水申报手续,按人均标准据实增加用水基数。

对未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水户,暂不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水价按调整后的第一级价格执行,

二、对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市低保户每月免费供水4立方米。

三、以上价格均含水资源费,但均不含代征的城市污水处理费。

四、上述价格自2014年4月1日起抄见水量执行,

五、请你公司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落实补贴方案,保证调价方案顺利实施。

附:黄石市城区供水价格分类说明


                       黄石市城区供水价格分类说明

用水类别

分类编号

分类

分类说明

一、居民用水

1

居民

居民生活用水

2

公共生活

公共消防火警、公共绿化(不含公园)、环境卫生;孤儿院及社会福利院等

3

学校

各类托儿所、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专、职业高中、大专院校

二、非居民用水

4

机关

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休

5

部队

军事机关、营房驻地、军用机场、军用码头、军事院校及军事后勤留守处等

6

科文体卫

科学研究及科学研究机构;文化、新闻机构团体、公园;体育团体和体育馆等体育场所;医院、疗养院等卫生机构

7

能源

原油、液化气、原煤、天燃气开采及加工;发电及蒸气、暖气生产等

8

采矿冶金

金属、非金属矿开采、选矿、冶炼及烧结;金属压延及加工、金属制品制造及热处理等

9

机械

锅炉、原动机、金属加工、通用设备、农林牧副渔、建筑、地质、医疗、文化、办公及交通工具等机械、专用设备及其零配件等制造业

10

电气电子

电机、输配电及控制设备、电器、照明、电工器材、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及其元件等制造业

11

建筑建材

建筑材料开采,及其制品生产、加工等

12

生化化工

化学原料及制品、生物制品、原药及制剂、药材及成药等制造加工业

13

纺织印染

纺织及纺织制品制造、加工、印染等

14

造纸印刷

造纸、印刷及纸制品、印刷品生产等

15

食品饮料

食品、烟、酒、糖、糕点等副食品、蔬菜、果品、饮料、纯净水、乳制品等生产加工业;屠宰、冷冻、冷藏业、种植养殖业等

16

其他

日常生活用品、陶瓷用品、竹木、藤、棕、草制品、家具、体育用品、工艺美术制品、烟花爆竹、童车、玩具等制造工业:

17

建筑施工安装

各类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潢等建筑安装施工用水

18

商业

各类批发、零售贸易业;物资仓储、中转;废品回收、农副产品收购及加油站等

19

服务业

酒店、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旅行社、餐饮、邮电通讯、交通运输业,装卸搬运;公证、咨询,广告;房地产、修理,旅游、浴池、游泳池、洗染、美发、整烫、摄影、扩印,非环卫清洁冲洗及设计,勘察、监理,评估、律师、审计、会计事务所等经营性中介机构

20

金融保险

各类商业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典当、证券以及保险机构等

三、特种行业用水

21

娱乐及其他

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游艺厅、游乐园、度假村、酒吧、咖啡厅、茶馆、保龄球馆、夜总会等综合性娱乐场所;:洗浴桑拿、足疗、美容等;:洗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