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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陆区学校(含托幼机构)“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监管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规要求,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湖北省餐饮服务单位“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指南》文件要求,推进下陆区学校(托幼机构)“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监管平台规范运行,保障师生饮食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陆区范围内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包括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托幼机构(含幼儿园)食堂及校外供餐单位应用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平台建设、运行及监管工作。

第三条 “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监管系统是融合视频监控、互联网、云计算、物联传感、AI图像识别等技术手段,将餐饮服务全过程通过显示终端、移动设备终端等向消费者展示,主动接受消费者监督。餐饮服务单位管理方可通过平台对从业人员进行自我警示、自我管理。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平台实现远程监管、目标性监管,最终实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管理。

第四条 目标是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学校食堂后厨操作透明化、监管实时化、管理智能化,保障师生饮食安全。

二、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校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学校和供餐单位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加快智慧监管赋能,强化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科学管理,结合“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的落实,提升校园食品安全水平。

第六条 平台运维方负责每月对设备进行远程巡检,确保平台稳定运行、数据安全,并向学校和监管部门提交运维报告,提供技术支持和系统维护。

第七条 区教育局统筹协调平台的推广应用和建设工作,组织学校开展平台使用培训,定期对学校平台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督促学校落实平台管理责任。督促学校落实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建设和巡查要求;健全学校落实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食品安全巡查工作机制。联合区市场监管局开展联合检查,督促问题整改。

第八条 区市场监管局门负责督促供餐单位落实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规范建设管理;应用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开展网上巡查等手段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督促学校及时纠正利用系统巡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进行通报;督促学校、供餐单位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负责辖区“互联网+明厨亮灶”平台巡查管理统筹协调工作,督促指导立健全各级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巡查工作机制。负责平台日常线上巡查,对违规行为(如未穿戴工服、生熟混放等)进行抓拍取证并责令整改。定期组织线下抽查,重点检查视频盲区、设备故障等问题。

第九条 学校负责做好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建设使用、维护工作,接受市场监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学校校长(含幼儿园园长,下同)、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及食堂管理相关人员要通过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掌握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配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状况,定期组织开展自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风险隐患,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健全家委会(家长代表)、膳食委员会参与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主动接受学生和家长监督。

三、平台建设与运行标准

第十条 视频监控覆盖区域应采用200万像素及以上的监控摄像设备,能使餐饮服务单位清晰展示各场所环境、物品和人员操作等情况。安装位置要求包括厨房内的各食品操作间(包括切配:烹调、备餐等)、洗消间、食品贮存间、分餐间等关键控制区域,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监控设备。具体参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第十一条 摄像机的像素≥200万像素,编码标准:支持H.265、H.264、M-JPEG等视频编码标准,码流:不低于双码流,网络接口:不少于1个10/100M以太网口,接口协议:支持国标(GBT28181)、0NVIF协议或RTMP协议。防护等级满足IP66级及以上防尘、防水要求,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存储转发设备的转码器、硬盘录像机、智能网关支持4路及4路以上摄像机接入。支持0NVIF协议,可添加不同厂家的前端摄像机。支持MJPEG、H.264、H.265编码格式。支持平台对录像文件远程录播,硬盘容量满足前端视频存储不小于7天。

第十三条 智能视频接入联网分析终端设备。支持4路以上(以餐饮单位前端摄像机数量为准)1080P摄像机的接入,终端设备具备存储7天视频资源的容量;支持国标(GB/T28181)、0NVIF协议或RTMP协议,支持AI智能实时分析:包括检测后厨鼠患活动,食品生产加工人员未佩戴帽子、口罩或者在厨房内吸烟、玩手机、垃圾桶未盖、地面有积水等多种违规行为,并进行报警。

第十四条 对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晨检、餐具消毒冰箱、冷库等重点环节通过物联网技术实现自动监测和实时预警,减少人为监测和人为干预的情况,保证数据应用的准确性和实时性。餐饮服务单位负责视频数据存储安全管理,不得删除、更改、损毁原始录像数据。

第十五条“互联网+明厨亮灶”平台视频联网接入湖北省智慧监管一张网系统。“互联网+明厨亮灶”视频监控平台可接入本区域已建设“互联网+明厨亮灶”设备的餐饮服务单位和未建设需新增设备的餐饮服务单位后厨视频图像。系统可管理、实时查看、回放所有餐饮服务单位视频图像,并输出符合国标(GBT28181)视频流和信令。系统主要采用国标(GB/T28181)接口标准进行摄像机接入,同时兼容非国标RTMP协议摄像机及转码器等硬件设备接入。

第十六条 平台支持监管部门对辖区餐饮服务单位基础性管理,至少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企业资质审核功能、远程监管、投诉管理、多维度查询、企业检索、风险预警、数据分析、大数据展示。平台支持监管部门对辖区餐饮服务单位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固定时间间隔进行周期性检查,同时支持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以往被发现问题和立案查处的企业。支持监管人员查询餐饮企业实时视频画面,及时发现不规范问题,支持违规图片、视频的抓拍和下载,并生成违规记录。

第十七条 平台能向移动端发布和推送各类信息。支持监管部门发布新闻公告、消费提示等信息公告。支持向监管移动端、企业移动端推送证件到期、食材未录入、企业离线、摄像机离线、人员遮挡镜头、AI等各种预警信息。平台支持省、市(州)、县(市、区)多级平台级联。

四、学校巡查

第十八条 学校应结合学校食品安全培训工作,强化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平台操作人员培训,建立完善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培训制度,熟练掌握应用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开展自查、整改、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十九条 具备条件的学校要积极借助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公示食品经营许可、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市场监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公开每日食谱、食品加工过程、食品原料及进货来源信息等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十条 供餐单位要落实全程风险管控要求,应参照学校食堂管理要求,纳入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巡查管理范围,做好被供餐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大屏和互联网展示使用、维护等工作。

第二十一 条采用校外配餐的学校,学校应落实对供餐单位的管理责任,落实食品安全巡查工作机制,鼓励通过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检查供餐单位。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的,应要求供餐单位立即整改;如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报告区市场监管局和区教育局。

第二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学校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员要积极借助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开展每日自查。鼓励负责校园食品安全的校领导每周开展一次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巡查,通过观看视频直播、视频回放等掌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发现问题隐患,研究解决办法,消除食品安全风险,建立自查、处置情况台账;学校主要负责人每月听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于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的工作汇报,对当月线上情况进行总结,对下月工作调度安排,形成《每月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指定专人负责视频数据存储安全管理,摄像机视频图像存储时间应不少于15个自然日,不得删除、更改、损毁原始录像和操作日志等;由专人对相关数据和信息进行更新维护,发现摄像机信号丢失、数据或平台异常等情况应及时进行跟踪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加强学校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原料管理。加强进货查验,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强化从原材料采购到供餐全过程的控制管理;具备条件的学校相关负责人可通过登录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抽查食堂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加工操作情况等内容,并定期对抽查情况组织评价。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有序开放管理制度,家长代表端口或移动端APP用户管理、权限分配由学校负责管理;规范家委会(家长代表)、膳食委员会参与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加强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运维管理,指派专人负责系统软硬件设施的日常维护,保证系统运行参数符合《湖北省餐饮服务单位“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指南》要求,确保系统运作正常、监控在线、覆盖达标。要加强系统运行环境优化,保障供电、网络等系统运行必要条件,不得随意断电断网,确保视频清晰、应连必连。

五、巡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当定期组织对辖区内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使用情况进行巡查监督,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区教育局;根据年度检查计划、“双随机”抽查计划,结合学校食堂日常监管、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等,将网上巡查检查与现场检查有机衔接,提高监管效率。

第二十八条 区市场监管人员可通过查看视频直播、视频回放等形式,进行网上巡查,并对学校开展智慧抓拍风险隐患处置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通过图片抓拍、视频抓拍保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影像资料等相关线索,开展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区市场监管局要根据属地监管原则,制定年度线上巡查工作计划,指定专人开展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线上巡查工作。区市场监管局适时利用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组织开展“网上抽查,靶向飞行”检查;每月定期线上巡查,每学期实现辖区内学校食堂线上巡查全覆盖。

第三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利用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巡查范围应包含但不限于食品库房、烹饪间、备餐间(分装间)、留样间、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间等重点场所。

六、巡查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区市场监管局和区教育局要健全“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巡查长效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各学校应结合实际,采取邀请学生家长代表陪同就餐、参观学校食堂或供餐单位,主动提升学校和供餐单位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服务质量。平稳有序开放智慧监管平台家长代表端口或移动端APP用户,鼓励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学校食堂远程实时视频等信息,充分发挥“互联网+明厨亮灶”“主体自律、群众参与、政府监管”共治作用。

第三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局和区教育局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及网络等多种渠道,大力宣传学校食堂“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系统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成效,充分发挥学生家长、第三方机构、新闻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推动校园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水平。

七、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下陆区教育局、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上级政策动态调整。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下陆区教育局

202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