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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公布2024年黄石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民生保障力度,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 成果,经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孤儿养育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黄石城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 805 元/月;大冶市为 810元/月;阳新县为 735 元/月。

(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黄石城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 8052 元/年(671 元/月); 大冶市为 8532 元/年(711 元/月);阳新县为 6900 元/年(575元/月)。

二、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黄石城区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 1610 元/月;大冶市为1620 元/月; 阳新县为 1470 元/月。

(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黄石城区和大冶市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 15996 元/年(1333 元/月) ;阳新县为 12180 元/年(1015 元/月)。

(三)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

城乡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待2023 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发布后,按相关规定另行调整公布。

三、孤儿养育标准

黄石城区和大冶市社会散居孤儿供养标准为 1620 元/月;阳新县为 1550 元/月。黄石城区和大冶市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标准为 2592 元/月; 阳新县为 2480 元/月。

四、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标准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 2 倍确定。

新标准从 2024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



黄石政府

20246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