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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下陆区“阳光家园计划”项目 实施方案

根据市残联《关于切实做好2024年度城区“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通知》(黄残联发〔2024〕8号)精神,为改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多重残疾人的生活质量,保障他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减轻残疾人家庭的压力和困难,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

中央、省级、市级下拨资金共计22.5万元,任务数100人。

二、服务对象

(一)下陆区户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就业年龄段(男16-59岁,女16-54岁)有托养服务需求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多重残疾人有符合上述残疾类型和等级的等同。

(二)城乡低保残疾人、一户多残的残疾人、以老养残的残疾人、无生活自理能力的残疾人优先纳入服务对象。

(三)服务对象的选取应公平公正,同等条件下,未享受过“阳光家园计划”项目的残疾人优先安排。

三、申请、审批及公示

(一)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由本人或监护人自愿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北省“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家庭)资助申请审批表》。

(二)接到申请,各社区根据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进行托养服务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在《湖北省“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家庭)资助申请审批表》中填写意见,提交街道初审,街道初审后报区残联审核。

(三)区残联审核通过后,由各社区将审核通过的名单在社区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纳入当年托养服务对象。

四、服务内容、形式及时间

(一)托养服务内容

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辅助性就业服务、支持性就业服务和运动能力训练等方面社会服务。

服务内容应根据残疾人需求和实际选取,可以选取其中一项或多项。

(二)托养服务形式

居家托养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服务机构为100名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居家托养服务。

(三)托养服务时间

机构服务时间不少于7个月(含7个月),每月服务不少于1-3次,全年服务不少于8次,每次服务时间不少于2小时,两人以上同时开展服务的不少于1小时,具体以签订的服务协议为准。

五、居家托养服务机构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服务机构应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由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

(二)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应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持一致,也应遵守业务主管单位的规章、规范以及服务购买方的合法要求。

(三)服务机构应符合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等有关要求。

(四)托养服务机构应由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确定。

(五)服务机构派出的服务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热爱残疾人事业,志愿为残疾人服务。

六、补助标准及使用

(一)项目按照每人每年2250元的标准补助。

(二)项目资金用于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购买托养服务,应按协议通过金融机构支付给服务机构。

(三)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不得截留、挪用,项目资金应在当年度使用完毕。

七、监督管理

(一)区残联加强对服务机构开展托养服务不定期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发挥街道、社区残联专职委员监督检查作用,每年开展托养服务检查不少于2次。

(二)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协议规定的内容开展托养服务,不得随意调整删减服务内容。

(三)在检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指导服务机构立行整改,不能立行立改的,要明确整改期限,并进行回头看检查,整改不达标,区残联有权停止支付补助资金。

(四)如服务机构有虐待残疾人行为,经举报查证,区残联应停止支付补助资金,同时取消托养服务资格,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五)设立区残联监督举报电话。

下陆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