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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下陆区残疾人主要优惠政策摘录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41006 发布日期: 2024-04-09 发布机构: 下陆区残联
文 号: 文件分类: 所属机构:
下陆区残疾人主要优惠政策摘录
(一)申请条件:
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规定残疾类别和等级的残疾人。
(二)所需资料: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相关病史资料(包括X光片、CT片、核磁共振图等)、所属社区开具的申请和本人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
(三)办理程序:
1、有办证需求的人员(或监护人),到户口所在地残联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评定表》一式二份。
2、有办证需求的人员进行残疾等级评定时,必须带齐上述办证资料和《申请表》、《评定表》及相关病史资料。无原始病历,且残疾状况不明的,由申领人先行到县级以上医院检查。
3、疑似残疾人的残疾评定由黄石市残疾鉴定专家库的医院专家评定。
视力残疾:视觉诱发电位测试报告单;
听力残疾:听力诱发电位测试报告单;
肢体残疾:一年以上门诊病历,截肢者、小儿麻痹、两腿粗细明显者可免病历;
智力残疾:智商测试报告单;
精神残疾;县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病历证明(最近一年来的服药和治疗病历);
4、专家评定等级后,申请人将办证资料和《申请表》、《评定表》交当地残联初审,并进行网上录入和网上复核后,由户口所在地残联制作发放残疾人证。
5、《残疾证》遗失补办的,提供《遗失声明》,声明刊登后五个工作日方可补办。
6、已领取残疾证后想再次评残升级的,必须持证满一年后才可重新申请复评。
跨省办证
(一)申请条件
残疾证办理不受户籍地限制,残疾人证新办、换领、迁移、挂失补办、注销、残疾类别/等级变更等6项事项实现“跨省通办”,申请人可在经常居住地向当地县级残联提出办理申请。申请人除提交当地残联要求的证明材料和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当地的有效居住证。
(二)所需资料
主要包括: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申请智力、精神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时须提供)。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经常居住地残联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
残疾人证新办:1、申请:申请人或监护人通过现场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选择申请残疾类别(申请智力、精神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残疾人证注销未满一年的,原则上不得重新申请。2、受理: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信息及相关材料,核实无误,告知申请人到指定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3、残疾评定:申请人到经常居住地残联指定的残疾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4、公示:残疾评定结论认定申请人符合残疾标准的,由经常居住地县级残联组织进行公示(申请人是未成年的,原则上不予公示)。5、户籍地审批、制证:公示无异议的,相关材料流转到申请人户籍地县级残联,确认申请人残疾人证办理属于其权限范围后,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打印制作残疾人证。5、发放:户籍地县级残联打印制作残疾人证后,通过快递方式,将残疾人证邮寄到申请人指定地点。
康 复
0-15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
一、救助条件
(一) 全区范围内,有康复需求且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残联申请康复救助。
(二) 经国内三甲以上医院诊断明确为孤独症、言语残疾的儿童;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为听力、脑瘫(肢体)、智力障碍的残疾儿童。(0-6岁诊断证明为申请之日一年内、7岁以上诊断证明为申请之日两年内)
(三)残疾儿童身体状况稳定,家长有康复意愿且家庭成员配合。
二、救助对象及补贴标准
(一)0—6岁(不满7周岁)康复训练项目:每人每年补贴康复训练经费1.6万元,由国家彩票公益金补贴及市、县区共同承担。市残联与区残联承担国彩资金不足部分的50%
(二)7—10岁(不满10周岁)康复训练项目:每人每年补贴康复训练经费1万元,由省级经费补贴及市、县区共同承担。市残联与区残联承担省级资金不足部分的50%
(三)11—15岁(不满15周岁)康复训练项目:每人每年补贴康复训练经费1万元。康复补贴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由市残联、区残联各承担50%
政策依据:《2024年黄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实施方案》(黄残联发〔2024〕1号)
0-6岁残疾儿童家庭生活补贴
补助对象。全省享受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
度,在定点康复训练机构训练的 0-6 岁残疾儿童家庭。
补助标准。残疾儿童家庭生活补助标准为每月 500
元,每年补助 10 个月(不足 10 个月的按实际训练时长计算)。
补助形式。残疾儿童家庭生活补助按当年实际训
练时长给予发放,采取“一卡通”形式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
入残疾儿童法定监护人账户。
补助流程
(一)自愿申请。本着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法定监护人携带残疾儿童户口本、法定监护人身份证明、《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家庭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样表)》到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残联提出申请。
(二)审核确定。县级残联对残疾儿童家庭提交的当年的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档案、《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家庭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样表)》《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申请审批表(样表)》进行审核,确定受助对象及补助金额。
(三)补助实施。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县级残联审核确定的享受补贴的残疾儿童家庭花名册,将资金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儿童法定监护人账户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家庭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残联发〔2021〕12号)
三、精神病患者服药救助项目
救助对象:
1. 户籍在下陆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家庭困难的精神残疾人;
2. 经具有资质的精神科医师确诊,需要服药治疗的精神病患者;
3. 患者本人或法定监护人自愿申请并书面同意接受免费服药补贴。
救助标准:为家庭贫困精神残疾人提供500元/年/人的免费服药救助。
政策依据:《2024年黄石市困难精神病患者服药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残联发{2024}3号)
四、辅助器具康复
为贫困下肢截肢残疾人提供普及型假肢装配服务(材料费)(1、大腿6000元/例,个人仅承担800元/例;2、小腿3000元/例,个人仅承担600元/例;3、膝离断或髋离断特殊假肢,救助金额8000元/例。)
对贫困有辅助器具需求的残疾人免费提供轮椅、助行器、拐杖、手杖、座厕椅等辅具适配服务。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黄石市残疾人假肢矫形器装配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残联发〔2019〕11号)
五、家庭无障碍改造
(一)资助对象: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或80岁以上持证残疾人家庭。
(二)项目补助经费:根据省市相关文件执行。
(三)改造内容:包括改造类施工、基本辅助器具配备安装和改善类配建 三大类。具体实施时根据残疾类别不同和实际情况,与残疾人协商后进行个性化改造,着重突出居家无障碍。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湖北省“十四五”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残联办发【2021】17号)文件。
就业培训
一、残疾人培训
(一)培训对象:户籍在下陆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在就业年龄段内,自愿参加且本人身体情况适合参加所培训的项目。
(二)补贴标准:每人每天补助80元,当月最高不超过1500元,三个月封顶。参加各种职业技能培训的残疾人,每年培训补助领取不超过3次(含各县(市)区举办的培训)。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新修订《黄石市残疾人就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残联发【2016】5号)
二、残疾人自主创业
(一)补贴对象: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户籍在下陆区。个体创业者应有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半年以上,且至今仍在持续经营的,农村种养殖户还应有土地承包合同等。已享受国家安置残疾人税收政策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已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残疾人不在本办法扶持范围之内。
(二)补贴标准:
(1)残疾人自主创业,并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5000元。
(2)符合扶持条件的自主创业残疾人安置残疾人就业,且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每安置一名残疾人一次性给予自主创业残疾人扶持资金2000元,以此类推。
(3)已获得市残联自主创业扶持资金的残疾人自主创业者在三年之内,不得重复享受市残联自主创业扶持资金。
政策依据:《黄石市城区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办法》
三、湖北省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项目
1、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
(1)具有一定规模。企业类机构资产总额应达到300万元以上(其中盲人按摩机构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非营利性社会机构、农村专业合作社或种植养殖加工基地资产总额应达到100万元以上
(2)达到规定安残助残就业指标数。残疾人创办的企业类机构直接安排残疾员工不低于15人。非营利性社会机构、农村专业合作社或种养加基地安排残疾人或重度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或辐射带动残疾人创业就业10人以上并签订帮扶协议。非残疾人创办机构安排或辐射带动残疾人数应高于残疾人创办基地残疾人数的25%。基地安排1名重度残疾人按2人计算。
(3)保障残疾员工享有相关优惠待遇。企业类机构应与残疾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月发放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2、 残疾人自主创业
申报对象:下陆区籍持证残疾人,处于就业年龄段,具备一定经营管理能力,取得省内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农村地区不限),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城乡残疾人。
3.残疾人技术能手
申报对象:下陆区籍持证残疾人,处于就业年龄段,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省内各行业领域(含文艺、体育)残疾人。
项目扶持补贴标准: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每个基地按10-15万元标准扶持;自主创业残疾人按照每人1万元标准扶持;残疾人技术能手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残联办发【2022】8号)
社会保障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简称“两项补贴”)
(一)补助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二)补助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9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困难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96号)文件,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鄂民政发[2021]25号),从2021年1月1日起,全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在原每人每月50元的基础上提高20元,达到每人每月70元。
二、“阳光家园计划”
(一)托养服务对象:
主要是指贫困家庭中处于就业年龄段(男性16—59岁,女性16—54岁)的不在业的智力、精神和丧失生活能力的重度肢体残疾人。
(二)服务形式:
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疾病诊治、护理、康复指导等,基本生活照料。社会适应能力辅导和运动功能训练等方面服务。
(三)资助标准:
全年服务时长75小时,按照每小时30元的服务标准,每人每年费用2250元。
政策依据:《关于开展2021年度城区“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的通知》(黄残联发[2021]6号)
三、重度残疾人医保、持证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政策
(一)重度残疾人医保
申报对象:户籍在下陆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级别为肢体残疾一级、二级、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多重残疾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视力残疾一级、二级、三级;听力残疾一级、二级;言语残疾一级、二级。
(二)残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申报对象:户籍在下陆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参保期限为期一年。
政策依据:黄石市残疾人主要优惠政策摘录
教 育
一、省级政策:
对应届残疾人大学生给予一次性助学资助,标准为:大专每人1000元、本科每人2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3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4000元。
二、市级政策:
(一)资助范围和对象:
1、具有下陆区户籍。
2、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是指纳入本地城乡低保或低收入家庭,父母至少有一人为持证残疾人。
3、处于高中阶段的在读残疾人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
4、当年参加高考且被高等院校录取入学的残疾学生或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
5、当年考入硕士、博士就读的残疾人学生或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
6、特殊教育学院单考单招的残疾人学生;
7、当年获得国家承认成人高等教育学历的残疾人大专以上毕业生。
(二)资助标准:
高中阶段资助: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在普通高中学校就读,每人每学年给予2000元的资助。
高等院校阶段资助:对城区应届残疾人大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录取并入学就读的给予一次性资助,标准为:专科、本科5000元/人,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5000元/人;对参加特殊教育学院单考单招的残疾人学生5000元/人;对当年获得国家承认成人高等教育学历的残疾人大专以上毕业生给予一次性资助3000元。
政策依据:黄石市残疾人主要优惠政策摘录
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
(一)享受条件和范围:
1、具有下陆区户籍;
2、年龄在65周岁以下;
3、持有第二代《中国残疾人证》的视力残疾人、下肢残疾人和低保残疾人(精神残疾除外)。
(二)享受次数:720次/年/人
(三)乘坐路线:市内公交汽车(不含7路、18路、19路公交专线)
政策依据:黄石市残疾人主要优惠政策摘录
下陆区残联对外联系电话
0714—6577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