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无障碍阅读
  • 长者版
关于强化未成年人防溺水领域安全防范工作的提示函

各街道(园区)、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经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同意,现将《下陆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5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下陆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5年版)。

           下陆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025年620


下陆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25年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及《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黄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黄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5年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陆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区级层面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区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是全区自然灾害救助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全区的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委员会主任由区人民政府区长担任,常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工作组。

区安委会在协调指挥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主要职责: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及抗灾救灾工作;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安委办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并向社会发布灾情;召开灾情会商会议,协调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确定、调整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级别和应急期;派工作组赶赴灾区,看望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抗灾救灾工作;协调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协调驻地解放军、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部署组织开展灾后倒房恢复重建和受灾群众冬春生活救助;统筹协调开展减灾救灾宣传教育和培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区安委会工作部署,按各自职责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区安委会办公室

区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其主要职责:负责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市安委办和区安委会指令;负责区安委会日常工作;承担全区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听取灾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汇报,落实灾区救助措施;组织专家对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对全区一般以上自然灾害的应急响应、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组织开展灾情趋势研判、救灾需求评估及灾情会商核定;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灾区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实,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任务。

    2.3 工作组

当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时,区安委会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灾情评估、抢险救援、交通运输、生活救助、社会治安、卫生与食品安全、通信保障、新闻宣传和灾后重建等工作组,具体负责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等工作。

各工作组单位及职责见附件2。

   3  灾害救助准备

区应急局、区水利和湖泊局(以下简称:区水湖局)、黄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下陆区分局(以下简称:下陆自规分局)等部门及时向区安委办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区安委会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下陆自规分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区安委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街道(园区)通报监测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及相关设施,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做好基本生活救助准备。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相关措施,指导受灾害预警影响地区确定是否停工、停课、停业。

3)安排区级应急物资库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区安委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4  灾情信息管理

街道(园区)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区应急局做好灾情信息汇总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各街道(园区)区应急局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问题。

4.1.2街道(园区)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区应急局报告。对造成街道(园区)区域内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林木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街道(园区)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区应急局区应急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市应急局。视情通报区安委会成员单位。

4.1.3  发生一般以上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街道(园区)执行灾情24小时报告制度,灾情信息及时上报区应急,区应急局接报后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灾情稳定后,区应急局会同受灾街道(园区)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4.1.4  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5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区应急局会同受灾街道(园区)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6 区应急局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巡警、水利和湖泊、卫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应急

4.1.7  对干旱灾害,各街道(园区)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关于信息报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  灾情信息核定

4.2.1  部门会商核定。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安委会、安委办或者区应急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2  专家小组评估。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区应急局、区水湖局、市生态环境局下陆区分局(以下简称:下陆生态环境分局)、区建设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4.2.3  建立救助台账。区安委办在灾情核定后,及时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塌居民住房和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为开展生活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4.3  灾情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应急广播系统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区安委办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启动救灾应急响应情况,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经评估研判,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终止救灾应急响应情况,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从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5.1  四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见附件1)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安委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安委办主任(区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区安委会副主任和市安委会报告。

5.1.3  响应措施

区安委办主任组织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街道(园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安委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安委办视情组织召开有关成员单位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区安委办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掌握灾区街道(园区)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区安委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以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名义向市应急局、市财政局上报请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

5)在收到市级财政拨款或区政府确定下拨应急资金后,根据街道(园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应急局、区财政局迅速制定分配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区应急局负责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6)区委宣传部统筹指导受灾街道(园区)和相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区委网信办按职责做好相关网络舆情监测应对处置工作;区融媒体中心按职责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7)区卫健组织指导受灾街道(园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区水湖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协调城乡应急供水工作。

8)区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三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见附件1)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安委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安委会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区安委会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区安委会主任和市安委会报告。

5.2.3  响应措施

区安委会及其成员单位在四级响应的基础上,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安委办进入应急状态,组织召开有关成员单位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灾情发生后 8小时内,区安委办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掌握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区应急局、区财政局视情况向市级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请求支持。

4)区建设局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6)灾情稳定后,区安委办指导受灾街道(园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3  二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见附件1)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安委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安委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区安委会主任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并向市安委会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区安委会主任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街道(园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安委会及其成员单位在三级响应的基础上,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安委会主任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协调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组成相应的工作组进入救灾应急状态,展开工作;并根据区安委会通知和工作需要到区应急指挥部参加联合值守,服务区委、区政府领导和区安委会应急指挥处置

2)灾情发生后4小时内,区委、区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区安委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每日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安委办、市应急局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8时前向区安委办报告一次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参加部门联合值守期间,根据需要及时调度和报送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4)下陆公安分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区消防救援局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区城管局组织城管队员参与救灾工作。区应急局组织辖区综合救援队伍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区人武部组织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区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5)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或以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名义向市应急局、市财政局上报请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请示;由区政府领导带队向市政府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请求市政府支持。

6)区卫健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局(以下简称:区科经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协调国网黄石供电公司保障灾区电力供应;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区自规分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

7)区应急局会同区民政局提出接收救灾捐赠的单位和慈善组织名单,经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定期向社会公告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的相关工作,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

8)灾情稳定后,受灾街道(园区)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安委办。区安委办、区应急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4  一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见附件1)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安委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安委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区安委会报请区委、区政府同意后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并向市安委会报告。

5.4.3  响应措施

由区安委会主任或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区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街道(园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安委会及其成员单位在二级响应的基础上,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安委会主任或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各成员单位、专家库相关人员及有关受灾街道(园区)参加,协调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救灾工作的指示,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安委会各工作组到区应急指挥部联合办公,进入应急响应状态。

3)灾情发生后2小时内,区委、区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4)区发改委、区水湖局、区民企中心、区市监局建立市场监测制度和重点企业联系制度,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区科经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区住保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工作。区建设指导灾后市政基础设施安全应急评估工作下陆生态环境分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5)灾情稳定后,根据区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区应急局、受灾街道(园区)、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区安委办、区应急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5  启动条件调整

5.5.1 对灾造成经济社会重大影响的街道(园区),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5.5.2  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区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应急响应的,区安委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街道(园区)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区安委办、区应急局报告。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区安委办、区应急局向相关街道(园区)通报,所涉及街道(园区)要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区安委办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街道(园区)、区应急局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一般及以上灾害发生后,区安委办、区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3  对启动省级和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区安委办、区应急局要指导受灾街道(园区)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4  区安委办、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区财政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2.2 恢复重建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对口援建、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等。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4 对启动级和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区应急局根据街道(园区)倒损住房统计情况进行核定,视情组织评估,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5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街道(园区)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区应急局区应急局收到街道(园区)上报的绩效评价情况后,通过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6.2.6 区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区自规分局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地方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2.7 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救助

    6.3.1 受灾街道(园区)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区安委办、区应急局、区财政局根据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市财政有关部署加强统筹指导,各街道(园区)抓好落实。

  6.3.2 区安委办区应急局每年9月初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街道(园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全区需救助人员规模。

  6.3.3 受灾街道(园区)应在每年10月中旬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报区应急局汇总,委和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市应急局备案

  6.3.4 各街道(园区)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区应急局根据街道(园区)申请视情调拨区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区发改局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7.1.2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区财政局应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区级预算预备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开展救灾救助工作。

7.1.3  区应急局会同区民政局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按规定程序报请区政府同意,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  灾害发生后,各街道(园区)应积极主动开展救灾救助,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应及时汇总统计、核查上报本地区灾情损失、因灾倒房、需救助人员、资金情况区应急局应根据灾害救援事权划分,结合中央和省级、市级下达救灾资金规模,充分考虑各街道(园区)资金申请、灾情损失及全区需救助人员规模等因素,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报区财政局,会同区财政局研究提出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及时拨付救灾救助资金。

7.1.5  年度救灾救助资金不足时,区财政局通过预算调整调剂方式,切实保障辖区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工作需要。

7.1.6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受灾街道(园区)应当规范救灾资金的管理发放,加强绩效管理。

    7.2  物资保障

7.2.1  区应急局合理规划、建设区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街道(园区)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参照中央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下陆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一般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

7.2.3  区级救灾物资储备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折叠床、照明设备等。具体储备品种和数量,由区应急局按政府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特殊情况下,经区政府批准采取紧急采购程序执行。所需经费从区级财政预算的自然灾害防灾减灾工作资金中列支。

7.2.4  街道(园区)救灾物资储备,以衣、被、粮、油等生活物资为重点,保证灾害发生后根据指令能及时将救灾物资运抵灾害现场。

7.2.5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灾害发生后,区民企中心、下陆交巡警大队应组织协调运力,开辟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的速度运往灾害现场。首批应急物资社区2小时内、街道4小时内、区级6小时内运抵灾区(除道路中断等特殊情况外)。依托辖区物流企业建立救灾物资调运配送中心,配备运输车辆装备,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增强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
   7.2.6提升应急物资信息化管理水平。区应急应及时将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录入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并动态更新,定期组织已录入数据抽查、检查,确保所有在库物资数据准确、账实相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区科经局负责协调各电信企业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在公用通信网络不能覆盖的地方,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广播信息发布和通信保障工作。

7.3.2  加强区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在充分利用公用网络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并管理覆盖区、街道、社区三级救灾信息系统,确保区委、区政府和街道(园区)、区人武部及时准确掌握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实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区应急局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街道(园区)、社区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个人安全防护等设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区应急局、区发改局、区建设局、区教育局、区文旅局等部门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区相关部门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区安委办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灾害规律、主要灾种和部门职责,建立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区应急局组织自然资源、建设、生态环境、水利、商务、卫生健康、消防救援、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建立健全覆盖区、街道(园区)、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应急资源与政府应急资源形成政社协同保障合力。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全省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开展相关活动,有序参与。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建立完善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管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4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街道(园区)、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运用好省应急厅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7.2  组织专家或专业第三方机构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3  研究、建立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监测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7.8  宣传和培训

7.8.1  组织开展全区性防灾减灾救灾集中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消防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世界急救日”“世界水日”“世界气象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推进防灾减灾救灾知识进企业、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7.8.2 组织开展对委和政府分管领导街道(园区)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区有关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至两次街道(园区)灾害管理人员培训。各街道(园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社区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1.1  自然灾害: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暴雨、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1.2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8.1.3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地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方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8.1.4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8.2.1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应急局应结合一般以上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2.2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2.3 各街道(园区)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报区应急局备案。区应急局加强对街道(园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动态完善预案。

  8.2.4  区安委办协调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2.5 本预案由区安委办负责解释。

    8.3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应急响应级别启动条件

级别

全区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街道园区范围内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

死亡和失踪

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人口

死亡和失踪

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人口

死亡

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4级

3人以上、6人以下

2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0间或10户以上、60间或20户以下

10%以上、15%以下,或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1人以上、3人以下

100人以上、200人以下

10间或3户以上、30间或10户以下

5%以上、10%以下,或0.1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

1人以上、3人以下

2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0间或10户以上、60间或20户以下

3级

6人以上、12人以下

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60间或20户以上、100间或50户以下

15%以上、20%以下,或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人以上、6人以下

2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0间或10户以上、60间或20户以下

10%以上、15%以下,或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3人以上、6人以下

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60间或20户以上、100间或50户以下

2级

12人以上20人以下

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上

100间或50户以上、200间或100户以下

20%以上或25%以下,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6人以上、12人以下

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60间或20户以上、100间或50户以下

15%以上、20%以下,或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6人以上、12人以下

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上

100间或50户以上、200间或100户以下

1级

20人以上

2000人以上

200间或100户以上

25%或5万人以上

12人以上

1000人以上

100间或50户以上

20%或2万人以上

12人以上

2000人以上

200间或100户以上


附件2:

工作组及职责

一、综合协调组

由区委办、区政府办牵头,区应急局、下陆自规分局、区水湖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与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园区)衔接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建立应急响应期间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各工作组工作;汇总上报灾情、救灾措施及工作动态。

二、灾情评估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区科经局、下陆自规分局、下陆生态环境分局、区建设局、区水湖局、区住保局、区统计局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统计、收集、汇总、分析、报送重要灾情信息;派出工作组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协助新闻宣传组统一发布灾情、救灾信息;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

三、抢险救援组

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城管局、区人武部、下陆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城管队员、民兵、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公安干警、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以及其他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四、交通运输组

由建设局牵头,下陆区交巡警大队、区应急局、区民企中心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力量紧急运输抢险救灾人员、抢险救灾装备设备、生活救灾物资;及时抢修灾区损毁道路,确保主要道路通畅;对重要道路实行临时交通管制,确保应急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

五、生活救助组

由区民政局牵头,区应急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民企中心、区水湖局、区卫健、区市监局、区红十字会参加。

主要职责:申请、安排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及时调配生活救助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及时调运粮食、食品、药械等物资,保证灾区群众恢复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和市场价格稳定;及时指导和协助受灾地区做好保险理赔服务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启动救灾捐赠工作,指导捐赠款物管理使用。

六、社会治安组

由下陆公安分局负责。

主要职责: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七、卫生与食品安全组

由区卫健局牵头,区市监局、区红十字会参加。

主要职责:整合、紧急调配医学救援队伍、药械、车辆等医疗卫生资源,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参加救援;开展灾区伤员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群众安置点医疗卫生服务及心理援助;实施饮用水卫生和食品安全风险监督检查及监测,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预防控制灾后传染病及食品安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八、通信保障组

由区科经局牵头,下陆公安分局、区应急局、辖区通讯(企业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组织力量及时抢修因灾损毁通信和广播设施设备;协调组织应急指挥专网相关单位和基础电信企业共同做好灾害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协调处理军地间无线电管理和通信联络等相关事宜;打击破坏通信设施设备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下陆自规分局、区建设局、区水湖局、区应急局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按照规定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舆情管控工作。

十、灾后重建组

由区发改局牵头,区教育局、区科经局、区财政局、下陆自规分局、区建设局、区水湖局、区文旅局、区应急局、区市监局、区税务局、辖区通讯(信)企业参加。

主要职责:安排灾区恢复重建资金和项目,负责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及时转移工作,组织指导制定灾区住房以及其他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方案,指导制定或落实各项恢复重建减免和优惠政策,简化公共基础设施审批流程。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基础设施,尽快恢复供电、供水、供气、交通、通信等。

各有关单位对本部门本系统处在灾区的易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加强监测、控制,防止灾害扩散,减轻或消除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