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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下陆区军地应急联动机制》的通知

区人武部,局各办公室:

现将《下陆区军地应急联动机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下陆区军地应急联动机制


下陆区应急管理局下陆区人民武装部军事科

2023年4月21日  


附件:

下陆区军地应急联动机制

根据省应急管理厅、省军区战备建设局、省军区保障局《关于民兵应急力量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的通知》文件要求,为合力抓好我区军地应急力量联建共用工作,现制定下陆区军地应急联动机制。

一、领导小组

成立区军地应急联动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武装部部长、政治委员和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区人民武装部副部长、区应急管理局1名副局长任副组长,区人民武装部军事科、保障科和区应急管理局防灾减灾办公室1名人员为组员,全面负责区军地应急联动交流互通、资源共享等对接工作。

下陆区2023年军地应急联动领导小组

组  长:区人民武装部上校部长    彭学锋

       区人民武装部上校政治委员    赵庆利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曾宪超

副组长:区人民武装部副中校副部长    王从波

        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陶  昀

组  员:区人民武装部军事科参谋    李  强

        区人民武装部保障科科

        区应急管理局防灾减灾办公室  张礼伟

二、工作机制

(一)组织指挥。严格落实《民兵战备工作规定》《军地抢险救灾协调联动机制》,按照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区人民武装部《事故灾难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军地合作协议》,在区委、区政府和军分区的领导下,由区军地应急联动领导小组实施统一指挥,民兵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通常由区人民武装部组织、指挥;特殊情况下,由军分区指定的单位负责指挥。

(二)力量建设。按照“结构合理、各有侧重、功能互补”原则,根据多发、易发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采取“一队多用、一队多能”的方式,将民兵应急力量纳入政府应急力量体系,建立处置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民兵专业队伍。区人民武装部负责民兵应急力量编组与训练,区应急管理局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民兵实力、衔接预案编制、力量动用和民兵应急力量联动等工作。

每年12月底前,区应急管理局向区人民武装部提报次年民兵应急力量建设需求,共同研究、论证和优化民兵应急力量结构布局。每年4月底前,区人民武装部落实民兵应急力量编建,向区应急管理局通报民兵应急力量和专业救援力量规模、布局等情况,纳入区政府应急管理体系。

(三)预案对接。区人民武装部积极配合区应急管理局,完成编制或修订民兵应急力量参加地方应急救援总体预案;区应急管理局要将区人民武装部纳入组织指挥架构,明确职责及民兵遂行应急救援与抢险救灾行动任务等内容,适时开展联合演练,确保军地应急联动预案无缝对接。预案对接工作,通常每年4月底前完成。

(四)信息共享。区人民武装部值勤室与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建立专线电话互联互通。

值班(勤)室专线:区人民武装部值勤室电话6584253、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电话6577110;紧急联系电话:区人民武装部李强参谋17362751096,区应急管理局防灾减灾办公室张礼伟15927342613。

1.通常每日15时前组织1次辖区突发事件信息互报,遇有重大突发伤亡事件即时互报:在确保军事秘密安全的前提下,区人民武装部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提供所掌握的突发事件信息,以及民兵参与应急救援与处置突发事件的力量、物资、器材等有关信息;区应急管理局按突发事件级别及时向区人民武装部通报,以及是否需要民兵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与处置突发事件等有关信息。

2.根据《事故灾难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军地合作协议》要求:“区安委会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风险预警信息,凡涉及安全生产、森林防火、防汛抗旱、抗震救灾等领域,需30分钟内与区人民武装部共享。上述领域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安委办应在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事件信息告知区人民武装部”。

3.每季度最后一周周五上午组织1次军地情报信息会商会议:区人民武装部总结上个季度应急管理军地联动信息共享工作,通报现有民兵实力、装备状况等;区应急管理局结合季节变化和社会生产规律,提出易发突发事件或安全生产隐患,以及需要提前准备的民兵应急力量建议。

三、相关保障

(一)装备保障。民兵遂行抢险救灾、人工影响天气、专业救援、安保维稳任务所需应急装备,要纳入区政府应急管理保障体系。每年年初,区人民武装部向区应急管理局提报应急装备补充计划,区应急管理局统筹遂行任务所需装备物资的补充或协调社会资源预征预储,及时配备到位。

(二)装备管理。政府购置的民兵应急装备,属地存放于区人民武装部或基层人民武装部,严格账物管理,落实出入库登记、检查维护、定期清点等制度。

(三)装备使用。民兵应急装备、通信装备,通常由民兵使用,遇有紧急情况可经应急管理部门协调,调拨政府其他应急力量使用。

(四)其他。民兵参与地方组织的应急行动,相关经费由地方政府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