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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2024年春季中小学幼儿园) 收费标准

一、幼儿园收费标准

项目

公办幼儿园(生·月)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月)

保教费

省级示范幼儿园: 黄石城区550

市级示范幼儿园: 黄石城区400

市一级幼儿园:  黄石城区360

市二级幼儿园:  黄石城区320

市三级幼儿园:  黄石城区280

省级示范幼儿园:≦1400

市级示范幼儿园:新老下陆片≦1100

团城山片≦1300

区一级幼儿园:  新老下陆片≦900

团城山片≦1100

区二级幼儿园:  新老下陆片≦800

团城山片≦1000

区三级幼儿园: 新老下陆片≦700

团城山片≦900

其他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由幼儿园自主制定和调整,向社会公示后收费。

普性性民办幼儿园按实际收费标准公示。

伙食费

据实结算,按天计退。

代收费

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体检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乘车(含校车)费和外出活动费。代收费应据实收取,幼儿园不得获取差价。


补充说明:

1.本标准依据鄂价费〔2014〕95号、鄂价费〔2017〕74号、黄发改函〔2018〕9号、黄发改收费〔2022〕99号、黄发改收费〔2022〕295号制订。

2.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 用,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不得收取住宿费。

3.伙食费和代收费应据实收取、单独建账、及时结算、定期公布,不得与保教费、住宿费一并收取或捆绑收取,代收费不得计入幼儿园收入和获取差价。

4.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可按月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伙食费按照幼儿在园实际天数据实结算、按天计退。

5.幼儿因住院或传染性疾病不能入园的、休学、退(转)园、园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等停学的,幼儿园应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按天计退保教费、住宿费等费用。

6.幼儿园不得开办或变相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蒙氏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收费,不得违规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7.幼儿园应在门户网站等网络平台、校园公示栏等显著位置、招生简章、入 园通知、财务信息公开公告、入园协议中,常年动态公开和更新收费项目、性质、标准及依据、服务内容、财政补助及减免政策、执行时间、投诉电话等内容。按 规定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

项目

类别

公办中小学(生·学期)

民办中小学

服务性

收费

伙食费

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据实收取。

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参照公办学校标 准执行。

课后服务费

城区学校80元/生·月

代收费

教科书费

教辅

材料费

严格实行“一科一辅”和学生“自愿选择”原则,据 实收取。

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可向小学三到六年级、初中各年 级推荐、征订教辅材料,不得向小学一、二年级推荐、征订任何教辅材料。中小学教辅材料购买实行自愿购 买原则,按照“全省统一目录、市州推荐版本、市县 监督管理、学校征订代购、学生自愿选购”的原则进 行管理。

中考报名 考试费

90元/生, 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英语、理科综合(物理、化学、生物)、文科综合(政治、  历史、地理)、体育中考和实践操作。

(仅向报名参加中考的考生收取。)

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黄石市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024 年筹资标准的通知》(黄医保发【2023】14 号)文件标准收取。


补充说明:

1.本标准依据鄂价费〔2009〕247号、鄂价费规〔2011〕114号、鄂价费规〔2013〕 215号、鄂价费〔2014〕95号、鄂政办发〔2016〕14号、鄂价费〔2017〕5号、  黄发改收费〔2021〕284号、黄发改收费〔2022〕180号制订。中小学教学用书依 据鄂教基办函〔2023〕24号文件和《关于做好2024年春季学期中小学教辅材料选 用使用工作的提示》要求核定。

2.伙食费据实收取,不得营利,学生进餐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在校就餐。食堂营利和结余部分必须全部退还给学生。

3.学校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非营利原则。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可以集中预收,按学期或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

4.学校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学校代收商业保险,不得允 许保险公司进校设点推销、销售商业保险。学校和老师不得强制学生统一着装, 不得强制学生订购学生营养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遵循学生或家长自愿 选择,学校不得组织集体教学或补课,不得开展收费培训活动。

5.学校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按规定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应和学校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一并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