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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印发《下陆区中小学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44690 发布日期: 2024-06-05 发布机构: 下陆区教育局
文 号: 文件分类: 所属机构:
关于印发《下陆区中小学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区属各中小学: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根据省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4】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制定《下陆区中小学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下陆区教育局
2024年6月5日
下陆区中小学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持续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学生及学生家长负担,维护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省发改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4】4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辖区内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均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收费项目,严格执行省、市相关规定。中小学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学费,是指民办中小学收取学生在校期间的教育费用、师资费用、设施设备维护费用等。公办中小学实施免费九年义务教育,不收取学费。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民办中小学为在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中小学服务性收费主要有课后延时服务费、伙食费。
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前提下,为其提供服务或商品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中小学代收费主要有“一科一辅”资料费、中考考试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章 公办中小学收费
第四条 公办中小学的收费项目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五条 公办中小学的服务性收费项目有课后延时服务费、伙食费。
1、课后延时服务费。公办中小学课后延时服务费,严格按照全市统一规定标准收取。学校可引进第三方机构提供课后服务,但只允许按照全市统一课后服务收费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收费主体必须是学校,不允许由家委会或第三方收取。严格落实课后服务“五个严禁”。课后服务收费标准、服务时间、课程内容等相关信息要进行常态化公示。
2、伙食费。公办中小学伙食费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由学校合理确定费用标准,向自愿在校进餐的学生据实收取,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伙食费应直缴学校食堂专户,结余部分必须在每学期期末据实清算退还。
第六条 公办中小学的代收费项目有“一科一辅”资料费、中考考试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1、“一科一辅”资料费。公办中小学严格实行“一科一辅”政策,学校可向小学三到六年级、初中各年级推荐、征订教辅资料,不得向小学一、二年级推荐、征订任何教辅资料。中小学教辅资料购买实行自愿购买原则,按照“全省统一目录、市州推荐版本、市县监督管理、学校征订代购、学生自愿选购”的原则进行管理,据实收取。严禁在湖北省中小学教辅资料评议公告目录之外向学生强制或变相强制推荐订购教辅、图书、报刊、杂志等学习资料。严禁以信息化教学或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学习机等教辅软硬件或资料、报刊、教育类APP等,不得收取网络课程费。
2、中考报名考试费。主要是向报名参加中考的考生收取,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定标准执行。
3、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学生家长自愿选择原则,按市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标准代为收取。学生家长也可自行在网上缴费平台进行缴费。严禁学校代收商业保险,不得允许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进校设点推销、销售商业保险。
第七条 学生在学校发生的研学旅行费、牛奶费、校服费,学校可以参与,但不得代为收取。
1、研学旅行费。坚持学生自愿参加原则,研学费用由家长直接向第三方研学机构缴费。
2、牛奶费。坚持学生自愿购买原则,牛奶费由家长直接向第三方供货商缴费。
3、校服费。校服费用代收后直接缴入经财政部门同意设置的代收代付专款账户。校服款式一经选用要保持相对稳定,减少家长重复支出,校服着装套数为春秋季、夏季、冬季。
第三章 民办中小学收费
第八条 民办中小学的收费项目有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第九条 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各学校根据不同办学条件和质量、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兼顾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家庭承受能力以及社会各方面意见等因素,合理自主制定。收费不得跨学期(学年)收取,收费项目及标准必须报区教育局备案。
第十条 民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参照公办中小学规定标准执行,服从区教育局统一管理。
第四章 费用收退管理
第十一条 民办中小学可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取,按天计退。
第十二条 服务性收费(课后延时服务费、伙食费)应按每学期实际月份和天数据实收取、缴入专户、及时结算、按天计退、定期公布。
第十三条 代收费(教辅资料费、中考报名考试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应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学校代收代付相关费用应全部转交给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和获取差价。确有折扣的,须将折扣部分全额返还学生。
第十四条 插班生、复学生按就读班级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住宿费等。非毕业班级应清退费用可在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情况下,用于抵扣后期对应费用,毕业班级在学生离校前必须全部清算、清退到位。
第五章 管理规定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全区中小学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并在招生简章、入学通知书、校园公示栏、学校网络平台等显著位置常年公示和更新收费项目、标准、服务时间、课程内容、减免政策等,费用收支动态公开,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严格落实国家、省城乡义务教育学校 “两免一补”政策、课后服务费减免等资助政策。鼓励各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临时性困难学生的费用进行减免。
第十七条 学校应做好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政策的宣传解读,并提供学生和家长线上线下直缴相关费用便利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若国家省市相关文件另行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