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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黄下教[2019]14号下陆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黄下教[2019]14 号

 

 

关于印发《下陆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

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辖区各幼儿园:

《下陆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教育局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下陆区教育局

                               2019年9月 4日

 

 下陆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第3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鄂政办函[2015]63号)提出的“研究制定认定和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施办法”、“不断提高学前教育普惠性资源覆盖率”等工作要求,不断扩大我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覆盖面,加快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依法设立、办学规范、科学保教、收费合理、面向大众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

认定条件和标准

第三条  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依法办园,近两年年检“合格”或“基本合格”。

第四条  办园水平达到规定的三级及以上标准。

第五条  班额符合省定标准,无“大班额”现象。

第六条  每个班级师资配备达到“两教一保”要求。

第七条  收费合理,面向大众定价,根据《黄石市中小学(幼儿园)收费标准》,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收费标准按幼儿园的办学类别和办学等级进行制定。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省级示范园保教费收费每生每月不得高于850元;市级示范园保教费收费每生每月不得高于750元;区级一级园保教费收费每生每月不得高于650元;区级二级园保教费收费不得高于每生每月600元;区级三级园保教费收费不得高于每生每月550元。

第八条  无乱收费现象,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无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等费用。

第九条  符合教育法相关规定,依法为教职工购买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

第十条  近3年内无违规办园行为,无重大安全隐患。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遵循“积极引导、自愿申报”的原则。

第十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三条 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时间为每年2月份和8月份的第一周。

第十四条 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应当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陆区普惠性幼儿园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区教育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认定、公示、授牌。区教育行政部门将认定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奖惩机制

第十五条 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奖补机制,统筹安排各渠道资金,逐步提高奖补标准,通过无偿提供土地使用权、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免费师资培训、园际间结对帮扶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幼儿园。

第十六条  区教育局每年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进行一次审核。若发现不符合认定标准的,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奖补,并追回当年已安排的奖补资金。

第十七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出现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挪用专项资金、乱收费、克扣教师工资及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称号,取消或者收回当年奖补资金。

第十八条 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认定、收费核定、年度审核、经费奖补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监管机制

第十九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主动接受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定期公开幼儿园师资、在园幼儿和经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 区教育、财政、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

退出机制

第二十一条  已被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园的,若自愿退出,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立即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奖补。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印发(黄下幼教[2016]6号)2019年10月1日起停止。